查看原文
其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第四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四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于2019年5月25日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举行。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福建农林大学法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陕西师范大学、天津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本科生、研究生同学来稿共70余篇。

本次论坛的主题为“互联网与新经济背景下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法律规制”。具体包括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宏观调控法问题、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影视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问题、影视文化产品的公序良俗审查问题、网络直播中的主播打赏涉及的法律问题、艺人经纪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艺人经纪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问题、“艺人限酬令”、“转会调节费”等价格管制涉及的法律问题、体育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上午8点30分,会议开幕式在我校宁远楼232会议室举行。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郑少杰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冯辉教授代表学院出席论坛开幕式。


(开幕式)

梅夏英教授作开幕式致辞。梅老师首先对各位同学的参会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梅老师表示,通过论坛建立研究生全体的学术交流平台,加强校际间研究生的交流,是贸大研究生论坛的主要目的。现阶段对于互联网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的研究还很欠缺,尤其是信息数据方面。目前出现了两个特点,一是理论还没有形成,更谈不上发展。二是就信息领域的法律问题而言,老师和学生都是处于同一起跑线,实践中人才很欠缺,老师对这方面也很不熟悉,所以信息科学是年轻人的科学。最后,梅老师祝愿各位同学在今天的论坛中都能心情愉悦,也祝愿论坛圆满成功。


(梅夏英教授)

主题研讨一: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燕娟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管姣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2019年4月10日21时,人类历史上第一张黑洞图片在六个国家同时发布,之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迅速出现了这张黑洞图片,并打上了“视觉中国”水印。这一做法很快就遭到了质疑。欧洲南方天文台也证实视觉中国并未获得授权。一时间舆论哗然,由此引发的图片版权问题也迅速发酵。该“黑洞图片”版权问题的核心在于其自身的属性认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按照其在著作权法上的归类而给予保护,同时对视觉中国的“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她探讨了该“黑洞照片”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通过对作品“创性”概念的剖析对“黑洞照片”的属性进行认定。此外,她联系此次事件中“视觉中国”的行为对其经营模式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思考中国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最后针对文化产品不断崛起的趋势,对中国版权保护模式提出建议,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发言人王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主体商标意识的增加,姓名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案例频频出现。她以引起网络热议的“邓紫棋解约事件”为个案,引出自然人姓名商标的人格载体与所有权分离时双方彼此的权利界限问题,通过对自然人人格权和商标所有权的界定,分析姓名商标的人格载体与所有权的分离及其引发的问题,提出“两权分离”状态下姓名商标的人格权主体与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边界,并且针对“邓紫棋解约事件”给出了纠纷解决方法。


(主持人黄燕娟,发言人管姣姣、王秦)

发言人熊鑫(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网络文学诞生已有20 年,从一开始的边缘文学到现在网络文化的主要输出地之一,涵盖面突破了单纯的文学领域,这股潜流开始显形并影响影视、游戏、科技等行业。但网络文学在展现出强劲生命力的同时也滋生出如网文著作权侵权以及改编作品权属问题、网文审查体制、内容规范化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代表草根文化的它在立法、司法、普法角度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只有重视并统筹考虑网文和相关IP 产业的关系,才能走上健康的网络文学法治之路。

发言人朱芮奕(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品标题及角色名称商品化利用问题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热议的话题。法院对“功夫熊猫案”的裁判表明实务中对此问题的解决有了新的方式——承认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即“商品化权”。但这种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探讨。无论是从法官对法律的续造、域外保护模式的考察还是民事权利体系的视角衡量,“功夫熊猫案”承认立法未规定的商品化权并不具有合法性。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化利益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以保护,且可以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中寻求法理依据,对司法解释恰当的理解与适用方能维护利益平衡,促进知识产权的繁荣与发展。

发言人刘欣然(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本科生)介绍,在没有得到新闻生产者授权的前提下,自媒体整合传统媒体的原创新闻作品,再发表新闻综述稿的情形,可能被视为侵权。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甘柴劣火》与财新网武威系列报道的争议中。自媒体擅自利用他人原创新闻作品中的表达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擅自利用他人原创新闻作品中的事实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相关自媒体要援引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抗辩,则必须符合合理使用相关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和具体构成要件。 


(发言人熊鑫、朱芮奕、刘欣然)

五位同学发言结束后,梅夏英老师对五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梅老师认为五位同学均认真做了准备,问题意识很强,发言以及展示都很精彩。后两位同学写作的理论性和体系性更强,论文篇幅也更长。第一位同学讲的也很不错,并且对黑洞照片的分析是正确的。梅老师也提出现在大家应该对著作权的态度有所改变,以前照片少,也很难传播,现在这个年代各种信息资源很容易获取,随便一张照片就提出著作权实际是没有意义的。第三位同学介绍的很流利,ppt展示中介绍性东西很多,对一些问题的考虑较少,主要观点还需要提炼,缺少全局性的判断,但文章的视角很不错。

主题研讨一的第二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朱芮奕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教授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张圣曼(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互惠、合作、共贏已为大多数国家认同的价值观念,为了取得国际竞争方面优势,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订话语权均竭力争取,这不论在发展中和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达国家相互之间都竞争激烈,可以肯定,经济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逆转。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坚持创新发展,继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同时还应关注国际形势,加强国际应对措施。但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在遵守国际条约基础上存在诸多问题,如著作权法在立法源头上存在偏差,中国知识产权法较发达国家种类少,国际条约部分条款不合理。鉴于此,著作权法修订应立足于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基础上完善著作权法,在缔结国际公约时加入声明保留条款,从而逐步建成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言人王明科(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无论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还是出于鼓励创新的需要,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和服装成衣都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判断服装成衣是否具有独创性时,服装成衣的艺术性部分应当能够独立于实用性部分而存在,其次其独创性应当达到一定的“长度”和“高度”,至少不应当妨碍他人就同一对象的再次创作。我国《著作权法》虽未规定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属于复制,但在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到服装成衣的转化之间,留给设计者的创作空间极大,同时出于保护作品的需要,从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到服装成衣的复制属于复制。在服装设计抄袭的认定规则这个问题上,依旧要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但服装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需要从局部的相似和整体的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此外,目前我国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主要和现有法律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一定脱节以及服装设计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相关,这亟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服装设计者自身的作品保护意识来解决。 


(主持人朱芮奕、发言人张圣曼、王明科)

发言人黄燕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以流媒体音乐为代表的数字音乐迅速崛起,给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较大的冲击。现行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效率过低,难以满足网络时代的需求。音乐作品著作权制度需适当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在权利内容上,应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为“向公众传播权”。在权利许可上,应删除录音制品制作、发行和广播组织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同时应采取多种方式减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在网络环境下,公共许可制度和数字音乐收费制度是两种值得建立的模式。

发言人汪超(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了体育赛事直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由于其制作过程中要符合观众对画面的合理预期,其拍摄过程中使用的技巧和编排已经成为技术规范,从而导致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有限,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同时,广播组织权由于其主体限定为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使得单纯使用广播组织权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保护存在缺陷。而通过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录像制品,不仅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根据独创性采用的二分法结构保护体系,同时也能根据录像制品享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权利进行合理保护。因此,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应该通过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中网络信息传播权和广播组织权之间的衔接以及对录音录像制品的相关规定加以实现。

发言人熊加玲(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介绍了金庸诉《此间的少年》侵权案。同人作品与一般原创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原作的依附性,其对原作的引用涉及人物设定、故事背景、情节发展等多个不同方面。要判定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著作权,关键在于确定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与原作“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在同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定中,首先应当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剔除原作中抽象的“思想”部分,过滤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排除合理性使用的情形,再仔细对比同人作品与原作中具体“表达”的相似程度。 


(发言人黄燕娟、汪超、熊加玲)

五位同学发言结束后,梅夏英老师对五位同学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第二位同学展示的主题是服装设计,过去在农村很多时候是自己或者请人做衣服、请木匠打套家具,那个时候是没有著作权,同样的事情放到现在就有了。服装设计本来是一项日常的工作,不涉及太多的著作权,不要一味往著作权上扯,但如果服装设计里面包含了个人创意,就可能包含著作权,该同学论文得出的结论也是较妥当的。第四位同学论文中的结论还是很让人赞同的,梅老师认为体育赛事的画面不算是个作品,类比了汶川地震中现场的照片,只是为了让大家了解现场、了解比赛,大家通过该画面获取的是信息,而不是画面本身拍摄的有多好。现在大家一味的把不是著作权的东西硬往著作权上扯,这是不好的,应该限制著作权的范围。

主题研讨二为: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林威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欧老师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丁伯韬(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我国明星工作室征税问题研究》,他认为伴随着我国娱乐产业的发展,各式各样的明星工作室在我国纷纷建立起来,并且同时具有明显的地域集中性特点。一方面,明星工作室给艺人决定工作内容和个人发展道路带来了很大的自主权,使得其成为自己的“老板”;另一方面,明星工作室在税收征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于影视明星“高酬低税”现象的不满和对高收入艺人避税的怀疑。尤其是在范冰冰逃税事件后,影视明星的税收征 管问题更是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即立足于这样的社会背景,从明星工作室的法律地位出发,通过整理现 有税收法律法规,探究该类企业在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优势,并进一步提出我国税收机关在调解影视明星高收入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从而尝试构建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长效机制。

发言人邹金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同学以范冰冰逃税案为例,深入分析了我国影视行业的税收征管困境并提出了具体对策。影视行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观原因和我国税法、税收政策本身存在特定问题的客观原因引发了该行业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成立公司规避个人所得税缴纳和税收优惠区滥用等问题,而范冰冰逃税案则成为刺破影视行业长久以来税收乱相面纱的关键事件,掀起了我国税务机关对影视行业偷税漏税行为集中整改的浪潮。聚焦于税收征管层面,她针对影视行业逃税漏税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策,首先要适时调整优惠政策的方向和力度并兼顾做好适时评估优惠政策施行的效果,其次建立反逃税机制来应对阴阳合同,最后加强影视行业税收政策监管至关重要即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税源管理,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林威、发言人丁伯韬、邹金宠)

发言人王晓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同学基于2018年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分享了“新个税改革中综合所得税收征管在影视行业的适用”问题。她认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实现国家职能,促进公共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现实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对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分配公平正义并非产生的都是积极效果。她通过对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对比研究,结合社会现实,以明星群体为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必须根据国情和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具体问题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提升征税能力,彰显新个税改革之后的积 极作用,完善税收体系,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的提升,为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发言人王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同学分享的论文题目是《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课税法律制度之完善》,虽然我国税收绝大部分来自于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主播作为近几年出现的高收入群体,其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方面存在着所得税计算方法不规范、提现进账平台统一、主体规定不完善以及存在“合法”逃避税的情况,她立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斗鱼、虎牙、网易CC、YY等直播平台主播个税纳税情况进行初步调研和分析,为我国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课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有益建议,首先要统一平台所得税计算方式;其次由于支付方式的多样化更是增加了税务机关监管的难度,建议统一提现进账平台;再次针对相关主体规定不完善的问题,首要任务是落实平台的责任,重点是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最后实践中税务机关经常援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进行反避税,但该条文被置于税收核定规则体系中,在性质上属于税收核定条款,而不是反避税条款,我国个税反避税又实在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完善反避税相关法律规定。

发言人柯阳(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同学结合近年来随着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职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现状,他主张中国足协应废止引援调节费制度。为了限制俱乐部在转会市场上频繁高价引援,中国足协出台了引援调节费制度。在现行职业足球联赛的治理体系下,尽管各俱乐部并非中国足协的会员,但中国足协通过职业足球联赛这一连接点与各俱乐部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关系。在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的去行政化改革进程中,基于行业协会的自治权,中国足协出台的引援调节费制度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属于社团罚的一种。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来检视引援调节费制度,可以发现该规则的设计缺乏自洽性,文件的制定背离了程序正义,制度的出台也违背比例原则的要求。纵然在新一轮足球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足协已然走上了回归本色的行业自治之路,然而身份的回归不意味着管理理念的转变,就目前而言,引援调节费制度并不适合我国职业足球发展治理的现状,因此建议中国足协予以废止。

(发言人王晓菲、王睿、柯阳)

四位同学发言后,李晓欧老师点评。她认为,针对文化娱乐体育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同学们的分享具体、深入而且逻辑清晰,围绕主题选取不同的视角进行深入分析体现出很强的问题意识,这一点非常可贵。其中丁伯韬同学从明星工作室的法律地位出发,通过整理现有税收法律法规,探究该类企业在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优势,列举的相关数据全面且精准,这使得其所阐述的观点专业性强、说服力高,建议伯韬同学多角度探讨明星工作室征税问题,如是否存在跨境收入问题等。邹金宠同学的这篇文章写的比较有深度,尤其是她针对影视行业“阴阳合同”问题的分析借鉴了二手房合同中“建立反逃税机制”的思路,“阴阳合同”本就起源于二手房合同,借鉴意义更强。另外给金宠同学一点建议,结合近期周光权教授来我院进行讲座的一些观点,在影视行业偷逃税问题上,可以进一步从行政法、刑法的区别与联系两方面深入分析。王晓菲同学通过对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对比研究,以明星群体为例,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及其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论文结构清晰完整,但是要提一点问题,文章结尾部位提出了“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这一机制的指出非常关键,也确实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渠道之一,基于其重要性,希望晓菲同学能够对该部分内容加以扩充。王睿同学的论文选题十分新颖,吸引大家关注到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她专门调研了六大直播平台的相关数据,吸引我们思考“打赏”这一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究竟属于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另外这位同学选取的参考材料非常新颖,这一点值得其他同学学习。最后来自武汉大学的柯阳同学研究了足协的法律问题,其实我们对足协的关注度都是比较高的,因为足球、足协不仅仅象征着体育与经济层面的意义,还涉及到我们的民族感。柯阳同学专门选取了社团自治视域,这一角度非常好,但是建议提出这一角度的特殊性,如果能对社团、法人、单位的区别进行事先的介绍就会更完备,用简短的篇幅理清这些基本概念即可。

(李晓欧副教授)

自由发言环节,同学们展开了积极地讨论,其中丁伯韬同学与柯阳同学深入探讨了引援调节费的概念,并理清了这一费用主要限定为转会费,伯韬同学提出可以从国际税法角度来考虑引援调节费的问题,柯阳同学表示赞同。李老师在此也补充道,“交叉学科的借鉴意义值得我们思考。”随后林威同学向柯阳提问,“引援调节费是否在现有法律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此柯阳同学作出充分的回应,“目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为了实现中央的上述目标,规范各俱乐部追求短期成绩、盲目攀比、高价引援、哄抬价格的行为,从2017年5月起中国足协连续出台了《关于限制高价引援的通知》、《关于2017年夏季注册转会期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执行收取引援调节费相关工作的补充规定》等文件有相关的规定可供参考,即只有亏损的俱乐部才需缴纳引援调节费,尽管中超公司从未官方公布过各俱乐部的财务收支状况,然而业界普遍认为,目前中超、中甲联赛中实际达到盈利水平的俱乐部并不存在。”

主题研讨三:艺人经纪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主持人是来自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丁伯韬同学,点评人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李晓欧老师。

发言人陈丹丹(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本科生)同学的论文题目是《艺人经纪合同高违约金现象及建议》。她指出,我国现阶段艺人产生途径主要有两种:经纪公司与网络平台。网络平台主要是一种粉丝与艺人直接进行交流的平台,因此弱化了经纪人在艺人生涯中的作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艺人经纪合同违约所产生的的责任赔偿标准问题,因此,抛开网络平台这一方式,具体讨论经纪公司对艺人演艺生涯的影响。我国经纪公司的类型主要有两大类:制作与经纪一体化公司和独立型经纪公司。相比之下,制作与经纪一体化公司的出镜资源更为丰富,对新人发展前期实施“保姆式”服务,再者我国影视等资源相较影视内容与形式而言,更注重发展后期明星与导演的知名度。但是这种经营模式对艺人的长期发展非常不利,因此,许多艺人在成长期与成熟期,会选择更为适合后期发展的公司模式,从而形成“艺人出走”的局面,但因为有经纪合同的存在,艺人在出走之前会首先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看似潇洒,实际上牵扯的法律问题有很多。高昂的违约金使得艺人们苦不堪言,这一张“卖身契”生生阻断了许多经济实力较弱艺人的星途。本文就从经纪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入手,切实解决实务中高昂违约金的标准问题,并为调整娱乐产业中艺人违约金问题提出建议。

发言人唐黎(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从情势变更原则方面讨论了艺人经纪合同的履行问题,他的论文题目是《情事变更原则在艺人经纪合同履行中的适用研究》。他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对首次情势变更制度作出相关规定,此举弥补了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层面的空白,《民法典草案》中907条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细化了情势变更的具体要求,一系列立法举措表明情事变更制度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情势变更制度的发展史,其次分析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并讨论了艺人经纪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具体情况,最后从立法、司法两层面提出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促使其更好发挥在促进合同公平的作用。


(主持人丁伯韬、发言人陈丹丹、唐黎)

发言人姜雪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的论文是《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纠纷问题——以蔡徐坤与依海影视公司解约案为例》,以蔡徐坤解约案为例探讨了演艺圈频现的经纪合同解约问题。她认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艺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自己以后演艺事业的发展而不得向经纪公司妥协,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对此,艺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复杂,目前理论界和实务届都没有对其性质有统一的观点,姜雪如同学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应该属于以委托合同为主,兼有居间、行纪、劳动或劳务等多种合同属性的复合型合同。艺人可以合意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情势变更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

发言人吴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则探讨了艺人限酬令的问题,她的论文题目是《价格管制视角下艺人限酬令的反思与法律完善》。吴洁认为影视行业“天价片酬”导致影视作品成本结构畸形、作品质量下降,不利产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公平等。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行业企业颁布明星艺人限酬令,对降低影视作品内容制作和采购成本具有一定积极作用,但艺人限酬令仍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具体内容不完善、制定和变更程序规定不足等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对艺人限酬令的反思,提出市场经济下,艺人限酬令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本质是一种价格管制措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价格管制视角下,艺人限酬令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实现充分竞争与有效干预,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明确限酬主体范围及权责划分,制定科学的限酬标准,明确处罚责任依据,另一方面要畅通限酬听证制度,为明星艺人对片酬标准申诉、变更提供有效途径和相关救济措施,以期为中国影视行业形成理性消费市场和良性发展秩序提供一定对策。


(发言人姜雪如、吴洁、林威)

发言人林威(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同学进行了实证研究,论文为《演艺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证研究》。他发现,随着我国娱乐业的发展,对演员合同纠纷的研究也越来越具有实践意义。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演艺合同的有效性,法院基本上认可;对于演艺合同的性质,法院基本上均认为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的合同,不认可演员方具有单方解除权;关于演艺合同的解除问题,除了一般的合同的解除方式外我国司法实践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酌定解除的方式。

五位同学发言结束后,李晓欧老师对此进行了简要的点评,李晓欧老师对五位同学的论文都表示了赞扬。她认为第一位发言人陈丹丹同学论文有很多亮点,并建议陈丹丹同学可以借鉴一带一路国家的演艺经纪制度完善论文内容。李晓欧老师对唐黎同学从“情势变更”角度写艺人经纪合同的履行表示的肯定,并对唐黎同学论文最后的“完善措施”部分很感兴趣,认为其可以做进一步的研究。李晓欧老师对姜雪如同学的论文结构提出了建议,其认为在写论文时可以从问题出发,以问题引入然后写原因、解决措施。李老师认为林威同学的实证案例十分丰富,对这个领域的研究非常充分,论文结构清晰完整。李晓欧老师建议吴洁同学可以对“罚则”做进一步的研究。

主题研讨四是“网络直播中的法律问题”,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宁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冀莹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韦子娟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田睿菲(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同学的论文题目为《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效力及其法律规制探析》。她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空间迅速发展,各类直播软件开始以井喷式的速度发展。这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打赏主播、任何人也可以成为主播的新媒体时代,打赏主播在丰富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生活、带动就业、繁荣经济的同时, 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面对诱惑难以分辨是非对错。青少年在网络消费中没有度的概念,因此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这一现象已经成为无节制打赏引发的犯罪行为里尤为突出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仍有不足,亟待出台完备的立法条例、法律法规满足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打赏犯罪。从完善直播打赏的相关行业立法、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明确直播平台的法律义务、提高网络主播的法律意识,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法律问题能够进一步得到有效治理。

发言人邵逸凡(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以论文《我国个人网络直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为基础,围绕网络直播进行了法律问题的探析。邵逸凡同学指出,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娱乐途径和收入来源,但相伴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未成年人天价打赏,挪用公款打赏等新闻屡见不鲜。对于这样一个依靠互联网交易、运作的新兴领域,在了解其运作模式的基础之上,厘清现行法律制度之下的网络直播各主体的地位、关系,明确以作为主播收入主要来源的打赏行为为代表的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邵同学采用K-means算法,对2016年以来的相关案例的审判进行了分析归类,为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提供了方向的指引。同时提出规范直播行业运作的相关建议。

发言人魏博文(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结合自己的论文《游戏直播打赏的法律分析》对议会主题进行了多维度的论述。他表示,网络直播产业前期在我国发展火热,形成了独特而且火爆一时的直播文化,引起资本的大量投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直播行业爆发出了种种“新闻”,使得社会各界对于直播行业带有偏见。正在蓬勃发展的直播行业出现了负面阴影,引发了监管方面的强势介入,直播行业迅猛降温。但是作为新时期下独特的文化传播交流方式,直播具有独特的优点,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产业的发展来看,直播行业即将进入一个规范的发展阶段,这个过程中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的关键就是打赏问题,在现阶段这部分收入是直播行业作为稳定与关键的收入,往往也是各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游戏直播行业作为主播行业典型代表,其中的打赏具有很大的典型性。游戏直播打赏产生的原因具有差异,其性质有交易性质和赠与性质两类,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会有不同的认定。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往往未成年人的巨额打赏能得到撤回的支持,不正当地资金收入也能收回,但是正常的赠与由于缺乏撤销要件很难追回。处于对于交易的保护,交易性质的打上则很难撤回。


(主持人刘宁、发言人邵逸凡、魏博文)

发言人吴恒(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带来的论文题目是《互联网打赏行为若干问题分析及防控措施研究》,他对直播打赏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聚焦未成年人打赏、使用犯罪所得打赏、激情打赏三种常见问题,对打赏行为性质及主体的各方观点进行剖析,通过对服务合同、消费合同、赠与合同的实质性质的探索,从而确定打赏行为属于赠与性质。并对三种常见问题提出预防措施,且为三种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可行性解决法案。

发言人杨怡红(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对互联网平台粉丝集资行为的风险规制进行了探讨。首先,杨怡红同学结合现实生活实例,以owhat和摩点两个集资平台为例,为大家简单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粉丝集资的运行模式,并对互联网粉丝集资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她指出,粉丝集资应援行为本质上是捐赠型众筹,发起者和支持者与第三方平台间分别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发起者和支持者之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发起者具有有限的集资款项支配权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方平台具有项目管理权和信息审核义务、资金保管义务,支持者具有知情权、撤销权和转移标的物财产权利的义务。同时,针对互联网平台粉丝集资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杨同学提出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制粉丝集资应援行为,加强对粉丝团体的管理,加强第三方平台的实质审核,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发言人吴恒、杨怡红)

同学们发言结束后,冀莹老师进行了简要点评,冀莹老师认为发言的同学均进行了认真准备,发言内容质量都很高。她对第一位同学采用K-means算法进行网络直播问题的分析表示了肯定,并指出K-means算法作为文章的亮点内容应展开论述,建议邵同学将此部分内容作为文章完善的重点;随后韦子娟博士从学术规范的角度补充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在进行数据分析时要使用充分的样本数以提高文章的说服力,另一方面,对论文写作提出了建议:要尽量避免口语化的表达,并注意文章结构的安排,以提高论文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冀莹助理教授、韦子娟博士研究生)

主题研讨五是“影视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问题”,由西南政法大学的吴恒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冀莹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韦子娟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魏金荣(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同学主要围绕论文《论电影期待版权质押融资的双重困境及其完善进路》展开论述。由于相关法律缺位、配套制度不足,电影期待版权质押领域面临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的双重困境。因此对于电影期待版权质押制度的完善应从法律层面与配套措施层面两条进路分别展开。魏金荣同学指出,在法律制度层面,首先须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以明确期待版权的可质押性,其次须明确期待版权质押设立所需的条件。在配套措施层面,完善的电影期待版权质押配套措施之构建,可以在质押合同订立的前后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质押合同订立前所需配套措施包括专业版权评估机制和完片担保制度,质押合同订立后的配套措施则包括期待版权预告质押登记制度与第三方监管机制。

发言人吴帛翰(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以“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为视角,就我国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之法律实践及其完善进行了论述。他提出,“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ABS”运用供应链保理融资的交易模式,创造性地为小微企业快速融资提供了路径。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中所伴随的困境: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不稳定性使得交易中存在风险、将来债权的法律建构问题、知识产权资产转移中的风险隔离问题等。在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上,应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设立合理的担保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著作权的权利登记制度并探索新的交易模式。


(主持人吴恒、发言人魏金荣、吴帛翰)

发言人任聪(天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同学围绕影视行业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分析进行了阐述。互联网经济下,影视行业资金流向出现偏差。影视行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解决影视行业融资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进行成功落地。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证券化方式,知识产权证券化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影视行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推广需要解决首要问题是如何选取适当知识产权组建资产池以及信用增级这两个主要问题。

发言人刘宁(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就论文《互联网彩票的行政法规制:障碍及纾解》展开论述。互联网彩票作为彩票运营的新模式,自产生之初就在放开与禁止间游离反复。毋庸讳言,我国互联网彩票问题亟待治理,但“一刀切”式的禁令并非走出网彩销售困境的理想道路。互联网彩票潜在市场价值与现有法律规制不足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刘宁同学指出,为消解发展过程所面临的合法性障碍,需要我们从行政法的角度出发,明晰互联网彩票的法律主体地位,并就互联网彩票的立法现状、监管困境、彩民权益保护等方面加以考量,进而从立法、实施、监管等方面构建互联网彩票政府规制的应然路径与策略。

发言人田怡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就电影票房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发言。尽管电影票房收入资产证券化确实存在风险较高、现金流来源不稳定等现实问题,但票房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电影融资方式仍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证监会全盘禁止电影票房证券化这一急于“灭火”的监管心态是不可取的,只有坚持“激励市场创新与强化风险控制并重”的原则,在引导和规范的基础上对影视行业融资进行综合监管,才能真正促进和推动我国电影行业的发展。

发言人王沁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紧紧围绕影视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分析及法律监管对策展开发言。影视文化产业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产业下产生的新的金融、法律现象。影视文化资产证券化是以文化产业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并进行信用增级的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即文化资产支持证券。一个新的领域的出现会带动相应法律监管的完善,文化产业领域自不例外。影视文化产业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该金融法律新产业的分析,从而探究其中产生的监管问题及对策。


(发言人任聪、刘宁、王沁雪)

在同学们的发言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冀莹老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韦子娟进行了点评。冀莹老师指出,同学们的论文思路大多是指出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她提出要重视法教义学和法解释学的分析方法,不要一味地只是强调去修改法律。此外,老师冀莹还提醒同学们在把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作为“靶子”打下去的同时,也要充分论述对策建议,把自己的“靶子”立起来。韦子娟博士就同学的论文一一进行了点评。她指出有同学的论文中对策讲得很多,但对每一种对策都仅仅是泛泛而谈,应当进行更深入分析。韦子娟博士还对影视行业融资问题谈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她认为不应过多强调对中小影视企业融资放低门槛、放松准入,也应给予准出问题更多的考量。同时她还补充到,目前叫停影视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原因之一是其盈利模式比较单一、风险较高,我国电影行业90%的收入是来自于票房收入,但发展较为成熟的北美地区电影行业只有50%-60%是来自票房收入,其余大部分来自于电影周边衍生品的收入,这值得我国影视行业证券化借鉴。

主题研讨六是“影视文化产品的公序良俗审查问题”,由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黄丽桩同学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暖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邵彭兵(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分享的论文题目是《大数据时代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以保护广西文化产业为对象》。他认为,文化产业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产业类型,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位置日益突显。尤其在大数据时代下,文化产业与数字信息、互联网络的深度融合使得人类的交往模式、经济政治形态及法律结构发生着迅速改变。为此,在政策型宏观调控与法律型宏观调控框架内分析文化产业带来的收益与风险,进而在实施文化管理政策法律化、法治化的基础上,制定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核心、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宏观调控法规范体系,来保护广西文化产业的稳健发展及文化产业与科技、数据的交互运转。

发言人陶雨欣(江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就影视文化产品的公序良俗审查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随着如今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也在加强,监管机构越来越注重运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影视文化产业进行审查。公序良俗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需要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查标准。但运用该原则在对影视产品的审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规则的过度细化,不具有实践操作性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可以从改变上映机制,规范审查依据、提高立法层次,统一审查尺度,完善审查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扩大审查主体类别,提高行为透明度等方面对审查行为进行规制。


(主持人黄丽桩、发言人邵彭兵、陶雨欣)

发言人李洁(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同学认为影视作品的公序良俗审查是我国影视行业市场纠偏的关键环节,公序良俗审查具有符合民法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又兼具宣示和裁判功能的双重属性,而不完善的审查制度使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受到一定的社会阻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为审查电影作品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仍然存在公序良俗原则的缺失、实体和程序性规则不完善以及政府缺乏引导公众参与度等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影视行业法规、明确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据、构建公序良俗多元化审查主体、提升政府审查公信力、培养全民审查意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影视作品中公序良俗审查制度的规范化。

发言人吴睿佳(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就其论文《证成与规制:论泛娱乐产业中社会性制裁的法治化》与大家进行分享。他认为泛娱乐产业作为与互联网高度关联的新型经济业态,其对于核心 IP 及其代表人的社会评价依赖性很高。频繁爆出的从业主体“污点”,使得泛娱乐产业的发展不得不正视“污点”行为所招致的社会性制裁及相关风险。同为违犯社会规范,泛娱乐产业从业主体的“污点”可罚性有别于一般公众。一方面,“文化安全”作为国家大政方针,对泛娱乐产业从业主体在特定场域的行为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道德恐慌”现象的客观存在也在呼唤泛娱乐产业中社会性制裁的规范化。为了使得泛娱乐产业中针对“污点”主体的社会性制裁实现法治化,有必要通过建立负面行为清单、明确制裁时效、建立复权评议制度等一系列手段,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治理作用,与国家权力形成协力。

(发言人李洁、吴睿佳)

发言人李金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则对网络恶搞行为侵犯名誉权的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他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网络恶搞日渐盛行。网络恶搞往往以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事、物为对象,搞笑的内容、广泛的受众使其在互联网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也因此容易和被恶搞人的人格利益产生冲突。本文关注的便是网络恶搞与名誉权产生冲突时的侵权认定方法。本文首先对网络恶搞的内涵进行明确,并将其与“戏仿”做了辨析。然后,按照认定名誉权侵权的传统四要件框架分析网络恶搞呈现出来的新特点,从中总结出网络恶搞与传统名誉权侵权方式主要的不同之处——技术特征和娱乐特征。在此基础上强调运用客观标准对恶搞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思路做出调整。随着网络的娱乐功能愈发凸显,研究恶搞行为对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人格权侵权方式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发言人陈家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基于比较法视野对我国电影审查与分级的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他提出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以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施行,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电影产业进入法治化发展阶段。中国电影产业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成为全球电影票房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与之相伴却是现行电影审查制度被广泛诟病。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是事前审查的行政许可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表达自由。行政许可制下审查人员结构老龄化;审查方式较为僵化,审查标准过于原则;管理机构的独立性和程序公开性不足;严重影响了电影工作者的表达热情与创新意识。而与此同时,境外电影取得重大发展的其他国家、地区已经纷纷摒弃了电影审查制度,建立了电影分级制度。本文在比较法视野下研究和分析了美国、韩国等国家,香港、台湾等地区的电影审查与分级的历史发展脉络,结合我国国情实践,提出了我国电影管理的制度重构:对于拟摄制电影,完善审查主体,削弱审查职能;对于已摄制电影,建立电影分级委员会进行分级管理;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影审查向分级过渡提供顶层设计。


(发言人李金果、陈家俊)

这六位同学发言结束后,孔祥稳老师对他们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点评。孔老师指出,同学们的选题切入点以及对问题的理解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这反映出大家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同时他也提出,在法学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第一,应当注意问题意识导向,即明确论文要解决何种问题,并且在问题分析方面应当更加聚焦,忌“教科书式”论文。第二,注意构建体系化思维方式,以公序良俗审查相关的两篇论文为例,一方面,将公序良俗这一私法原则应用到影视作品审查这一公法行为中会出现什么问题,如何实现制度化设计,应当适用何种审查标准等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另一方面,对影视文化作品审查需要从根本上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回应,并在该体系下进行更深入探讨。影视文化作品审查问题的实质是社会价值与社会判断如何“入法”,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例,该法对电影作品内容审查标准有明确限制规定,而该审查标准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有何关系,该标准应当如何进一步解释与适用,这都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第三,应当进一步加强文献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对于“公众参与审查”等论点可以寻找更多论据材料从而加强论证。第四,论文结构安排上应当详略得当、逻辑清晰,减少“教科书式”阐述,加强规范写作,紧扣法律主题。第五,在比较法视野下进行某一问题的研究时,应当不仅仅局限于对域外经验按照国别阐述,而应以功能主义视角分析域外立法和制度演进背后的因素影响。

董暖博士从学术论文写作上进一步补充了自己的看法,一是以问题为主导,增加学术论文标题的信息量。二是论文结构安排上建议突出研究问题相关内容,整合文章叙述性段落,提高文章小标题的精准度,同时在域外经验的写作过程中应当对各国实践的典型特点进行阐述和突出,从而为我国提供借鉴。三是尽可能减少叙述性内容,注意对文献的提炼和文章内容的写作。


(孔祥稳助理教授、董暖博士研究生)

主题研讨七是“文化娱乐体育产业法律规制的其他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熊鑫同学担任主持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暖担任点评人。

发言人陈林峰(福建农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就论文《体育赞助合同之实证分析》展开论述。他指出,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在讨论传统法学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差异的基础上以体育赞助合同的理论争议为切入点,借助不完全理论试图对体育赞助合同的构建提供一些新的智识。结论是体育赞助合同对体育产业和现代体育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应该在合同法中加以界定。体育赞助合同并不是因为所谓的公益性与商业性,而是因为其合同关系具有的道德风险,才是体育赞助合同在合同法上需要特殊规定的原因。

发言人刘强强(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以“互联网虚假数据”为视角对影视娱乐业的行政法律规制进行了发言。影视娱乐业的蓬勃发展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使得原本“混乱”的影视娱乐业更加无序。相比与“大数据”和“娱乐法”的研究,规制影视娱乐业中的“互联网虚假数据”行为更具有急迫性、专业性、复杂性。界定“互联网虚假数据”的内涵是首要任务、剖析行为构成是关键任务、构建法律规制途径则是规制影视娱乐业的终极问题。


(主持人熊鑫、发言人陈林峰、刘强强)

发言人陈玲珺(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就论文《邮轮旅游视角下我国邮轮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设立》进行了阐述。我国邮轮旅游产业发展迅猛,对安全形势的把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邮轮旅游保险体系是均匀分摊邮轮旅游风险的保障,因而完善邮轮旅游保险体系是邮轮旅游风险治理的要义。比较国内外旅游强制险制度规定,分析旅游意外险与旅行社强制责任险适用情况,得出建立邮轮旅游承运人强制责任险是邮轮旅游保险体系的发展趋势。针对邮轮旅游的独特性,明确邮轮旅游承运人强制责任险标的,借鉴国外旅游强制险与海上承运人责任险的先进经验,建立邮轮旅游保险制度,明确邮轮承运人强制责任险保险范围,提高大众保险意识,实现邮轮旅游综合承保,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邮轮旅客求偿权。

发言人黄颖贤(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对体育赛事画面转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发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应当采取何种路径保护在学界以及实务界引发强烈的争论。体育赛事领域经营者为了获得播放赛事的权利必然投入巨大的资本,倘若无法对经营者提供恰当的保护,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网络转播赛事的“搭便车”行为。黄颖贤同学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入手,探求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密切联系,暂时无法纳入著作权规制的行为如果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即具有不正当性而应当受到规制。


(发言人陈玲珺、黄颖贤)

发言人文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同学就论文《文化工作室法律性质的定位与考量》展开论述。在文化产业中以“工作室”成立的企业越来越多,但“工作室”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文化工作室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有公司制与非公司制两种,投资人在选择文化工作室的法律性质时,要结合文化工作室成本低、利润高、灵活性强的特性,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风险的承担和税收的效应。公司制的文化工作室以有限责任为基础,却需要承担双重征税的风险与面纱刺破的困境,而非公司制的文化工作室在所得税上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于非公司制的规模较小,在税款征收上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更适合,降低了文化工作室的税负水平。文化工作室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合理节税,考量风险。

发言人黄丽桩(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同学从“洗稿”问题出发阐述了微信平台治理问题。随着互联网平台的横向扩展和纵深发展,平台带来的问题日益复杂化、多元化、全球化,微信平台在众多平台中使用频率和用户基数均位于前列,面对其所带来的以“洗稿”为代表的版权侵权、微商乱象、微信谣言传播、微信犯罪等问题,传统的“避风港”角色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平台应主动承担更多的审查义务,进行更为积极的平台治理。但平台治理仍应以“避风港”制度为基石,积极出台相关制度规则,充分利用高新科技,适时进行调整,但也要警惕平台责任异化,才能充分履行平台“主体责任”。


(发言人文扬、黄丽桩)

之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暖对同学们的发言和论文进行了点评。孔祥稳老师对同学们的论文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了点评。孔老师指出,有的文章究竟是方法论上的论文还是实证研究论文比较模糊,应当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有的文章主标题过于笼统,建议把副标题直接带入到主标题当中;有的文章整体的信息量较为充实,但在行文逻辑上还有完善的空间;有的文章虽然在逻辑上比较清晰,但文章的重点仍然不够突出;有的论文在内容构建上值得肯定,但在形式上看起来更像律所为解答咨询给出的“法律意见书”,文章的学术性有待提高;有的文章题目看起来像领导发言,内容上应当更加注重衔接的连贯性和文章的针对性。董暖博士建议大家在写文章时增强问题意识,注重内容的详略安排和聚焦,如问题的背景介绍之类的篇幅即可适当缩减。

下午4时45分,本次论坛的闭幕式在宁远楼232举行。闭幕式由参会同学代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刘欣然同学总结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冯辉教授致辞。

刘欣然同学表示非常荣幸有此机会参加本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论坛,大家今天的讨论给她带来了很多收获,各位点评老师的意见也对她在论文写作的内容与规范上有所启迪,最后她再次表达了对本次论坛的感谢以及对下一届论坛的期待。


(刘欣然)

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老师致辞:冯辉老师首先表达了对各位参会老师和同学的欢迎与感谢,并对近几年研究生论坛的举办情形及本次论坛的会务与主题选择进行了详细说明。关于论坛主题内容,冯辉老师认为,从互联网金融到文娱体产业的管制,其都有很大的一个共性,即管控式监管特征十分明显。现有的以公法规制、行政监管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很多公法规制行为中,政府的规制和政府本身恰恰成为市场负外部性来源。有鉴于此,我们能否从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及相关民法中的代理、委托、居间、行纪、违约侵权赔偿等传统的私法视角去讨论这些问题呢?从艺人经纪合同、直播打赏、影视作品公序良俗审查等等,可以看到这些以私法为核心的法律调整,在执法机构都醉心于通过立法塑造自己的权威的背景之下,能够让大家去思考到这些社会热点现象背后存在的一些私法问题。这是本次论坛设置这些主题的主旨,也是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紧接着,冯辉老师提出,各位同学自全国各地法学院,研究生理论素养主要以表达和写作能力为体现,即第一,能否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回应,第二,对问题的回应中是否存在法学专业色彩。最后冯辉老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以及研究生论坛的发展和展望做了简要介绍,并代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向所有参加第四届贸大法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的所有同学表示诚挚感谢。


(冯辉教授)

踢人

华为法务社招 | 法律类岗位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招聘书记员公告

投了上百份简历,却没有接到一个面试通知的原因找到啦!

山东大学法学院2019年硕士研究生统计分析报告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招生复试成绩公示(含2010-2019年法学博士招录情况统计分析)

法学考博与微信入群的比较性理论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全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学术研讨会

2019年法学夏令营、暑假班汇编(截至2019.05.29)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