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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2019年推免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公示期间反馈意见,特公示《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9 年推免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定稿)。

四川大学法学院推荐2020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05号)、《四川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实施办法》(川大教〔2017〕131号)和《四川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实施细则》,结合法学专业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的要求,以及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相关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推免原则

1、推免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注意加强对推免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坚持以德为先,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2、在专业学习标准的掌握上,既要看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更应注重对其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专长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考查。

根据本细则后列的具体规则,在计算历年的学习成绩后形成“入围推免面试名单”;再根据“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成绩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以及“课程成绩”计算得到“综合成绩”,形成“推免综合排序名单”。

 3、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我院推免资格条件并获得我院推免生名额。尊重、维护考生自主选择招生单位、招生专业和招生类型的权利。

 4、担任本科生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导师,其指导的学生位列“推免综合排序名单”中的,该导师在不违背本细则排序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拔相应学生跟随自己继续从事相关课题研究。

二、推免条件

学院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1、纳入我校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成人教育、夜大、自考等学生,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等)。

2、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或者违纪处分已解除。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课程成绩计算采用第一次修读的成绩,补考和重修复修成绩不用于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成绩计算。

5、学术研究兴趣浓厚,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及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学术发展潜力。

6、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能满足跟踪学科发展最新动态及学术交流的需要。具体标准如下大学英语(含口语)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英语四级成绩≥568分;或英语六级成绩≥425分;或TOEFL成绩≥88分;或旧GRE成绩≥1200+4分;或新GRE成绩≥310+4分;或IELTS成绩≥6分(艺术类专业四川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80分或英语四级成绩≥425分)。第一外语为其他语种的,参照执行。

7、创新创业能力特别突出、科研成果特别显著、专业水平特别高者,课程成绩和外语能力要求可适当放宽,其中前三年所有必修课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外语成绩但不能低于合格。此类学生向学院申请,由相关学科2名教授推荐、学院考核确定人选(占学院指标),参加学校召开的专家组考核会。

8、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和学生成绩的分布情况,本院推免工作小组认定成绩优秀的标准是在校期间前三年所有必修课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为85分及以上。

三、优先推免条件

凡达到推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同等条件下,考虑优先推免:

1、思想品德表现极其突出,获得学校专门荣誉称号,或所做贡献被省级及其以上媒体专题报道,影响范围较大,反映良好。

2、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强。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水平考试成绩达90分(新题型710分制的达639分)或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水平考试成绩达80分(新题型710分制的达568分)。

3、在省级及其以上的大学生各类竞赛和评优活动中获奖;以及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获得校级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校级社会奖学金。

4、参加有关社会活动获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者,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5、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突出,已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6、参加省级或全国性运动会前两名获奖者(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7、参加省级或全国性文艺比赛前两名获奖者(集体项目应为主要人员)。

四、组织与领导

在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法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推免组织、考核、审定、接受考生咨询、申诉及处理等工作,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各教研室负责人、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及教学督导专家代表组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实行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同时,成立专家考核小组,专门负责推免生的面试工作。工作小组和专家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五、评分规则

学院在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生的“课程成绩”、“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确定推免生的综合成绩。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以综合成绩排名并公示,公示内容包含综合成绩构成中的各项成绩。

(一)综合成绩构成:

综合成绩=课程成绩(60%)+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成绩(35%)+社会实践活动成绩(5%)

【说明】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系“课程成绩”、“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成绩”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三个类别成绩的折算分数之和。

其中,“课程成绩”按照学校规定计算;“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成绩”按照学校规定由专家经面试评判考核确定;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所获荣誉计算。

(二)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的认定:

专家面试分数总分35分,专家面试需突出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专业素养和学术发展潜力的考查。

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的认定,重点考核学生对科研的兴趣和努力、自身的专业素质、研究能力、科研成果水平和潜在的创造力,主要考察学生“三进”(进实验室、进课题组、进科研团队)、本人负责和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及其他科研项目的过程情况,包括立项申报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论文写作提纲和初稿,以及研究成果如论文、专利、各种学术竞赛获奖等。

本细则关于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情况统计,供专家面试时参考,详见附件1。

辅导员结合学生在校学习3年来的情况,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供面试专家参考。

(三)社会实践活动认定: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总分5分。社会实践活动:主要指组织、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学术社团活动、班级服务等并获校级以上奖励;参加省级及以上文学、艺术类竞赛并获奖;参加省级及以上级别的体育类竞赛并获奖。

本细则关于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所获荣誉计算,详见附件1。

六、推免工作程序

1、推免工作分为推荐和接收两个阶段,两阶段工作在时间上互不交叉,推荐工作结束后启动接收录取工作。

2、符合推免生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承诺:①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符合学术诚信规范;②严肃认真对待推免结果,如果被录取并且符合入学条件,则绝不浪费这一深造机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年级辅导员初审后交学院推免工作小组。

3、符合推免条件的同学都可以申请参加推免面试,不限专业排名。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以在校期间前三年所有必修课程成绩为标准对申请参加推免的同学进行初排名,根据申请参加推免的学生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学院组织专家对初排名至少前50%的同学进行专家面试,给出面试成绩。

4、专家考核小组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面试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各自独立给出面试成绩,经综合平均后形成候选人的面试成绩。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证明材料审核后计算分数。推免工作小组最后将课程成绩(计60%)、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计35%)和社会实践成绩(计5%)合计算分,以综合成绩排序,按学校分配的推免限额提出推免生初选名单。

5、学院将审定的推免生初选名单在本院和学校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引发的异议,学院将查明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进行严肃处理,公布处理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推荐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示无异议,由学院将《四川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汇总表(含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未经公示者,不具备推免生资格。

6、教务处汇总并初步审查全校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将审查情况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教务处将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引发的异议,学校将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公示无异议,由教务处将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建立的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备案。推荐阶段备案截止后,不再进行补充备案。

8、推免生在接收阶段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招生单位的招收推免生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七、有关管理事项:

1、获得免试资格者一律不纳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并不得中途退出。

2、鼓励加强推免生的校级交流力度,支持本院推免生到其他招生单位就读。

3、鼓励参加考核但最终未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获得免试资格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①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②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者;

③研究生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者;

④取得免试资格后毕业学年中所修必修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

考核成绩低于满分的80%(或良好)者。

附件1:综合成绩计算细则

(一)课程成绩

按照学校文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前三年所有必修课程必须纳入课程成绩的计算范围,课程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课程成绩= ∑(某门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二)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成绩

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成绩由专家面试打分,专家面试注重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专业素养和学术发展潜力的考查。参与推免的学生,应当表现出后续研习法学的基本能力。故,本项目将进行科研创新成果和专业能力表现统计,作为专家面试打分参考之一。学院启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学生提交参加推免的公开发表的论文、独著或参编的著作进行检测和审核,确保其学术诚信。按照学校规定被专家考核小组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无推免资格。

1、科研成果统计

科研成果仅限于申报人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成员身份署名已正式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专著、教材。合著成果,需要说明第几作者。成果全由本院学生和本院老师身份署名的,忽略老师后确定学生的作者位序。

(1)独著法学类著作;

(2)主编法学类著作;

(3)编著其他类的著作、刊物;

(4)与外单位(机构、个人)合作的科研成果;

(5)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其它学科论文或决策咨询报告。

文章所发表的刊物和级别,依据《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与应用成果分级方案(2017年)》(川大社科【2017】7号)的分级标准罗列,新闻类文章不算。

【注】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只统计一次。同一人在同一出版物的同一期上发表多篇论文的,只统计一篇论文。

2、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统计

课题研究及科技发明,均必须是通过相应评审、鉴定,取得了一定成果的,并以署名为准。课题按级别列出,须列出自己在课题组中的成员顺序。

(1)院级;

(2)校级;

(3)地市级、省级以下;

(4)省级;

(5)国家级;

(6)其他课题及发明创造。

【注】推免当时,课题未结题但已经完成中期报告或经中期审查合格的,可写入情况统计。

3、突出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的竞赛统计

参加突出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的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含口语和演讲比赛)、法律类专业学科竞赛(如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其他突出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的竞赛等。

“优胜奖”,指的是赛事组办方评比奖励的三等奖之外的其他奖项,不限“优胜奖”名称。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须注明团队人数。

(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所获荣誉计算,可累加,无加分上限,得分最高者得分为Smax 。在“推免综合排序名单”中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有此项目计分的优先排序。

社会活动计分=(S/Smax)×5

(社会活动成绩总分为5分。即所有参评人中,该项目测评最高分为5分。

1、获得荣誉记分

校十佳学生会/红旗团委: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副书记计5分,主席团计4分,各部部长/评议会委员计3分,副部长计2分,干事计1分;

校级十佳班集体、党支部、团支部:成员每人计2分,起主要作用人员、主要组织者及答辩手计5分;

校级十佳文明寝室:寝室成员每人计2分,主要组织者计4分;

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的,如表彰为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等,一次计1分。

2、竞赛获奖

参加各类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含口语和演讲比赛)、法律类专业学科竞赛(如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等)、其他学科知识竞赛等全国、省级竞赛的获奖者按下表加分。

“优胜奖”,指的是赛事组办方评比奖励的三等奖之外的其他奖项,不限“优胜奖”名称。

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总数少于(含)7人的,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成员总数超过7人的,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3加分: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胜奖

国家级

20

15

10

5

3

省级

10

8

5

3

2

校级

5

4

3

2

1


3、文学、艺术类竞赛计分

文艺类计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9

7

5

3

省级

7

5

4

2

【注】以团体为单位参加比赛的,成员总数少于(含)11人的,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成员总数超过11人的,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3加分。

4、体育类竞赛计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

9

8

7

6

5

4

3

2

省级

7

6

5

4

3

2

1

0.8

【注】以团体为单位参加比赛的,成员总数少于(含)11人的,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成员总数超过11人的,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3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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