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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审委会讨论意见必须公开
18.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1)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或者事项承办人;(2)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3)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19.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20.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合议庭、承办人汇报;(2)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3)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4)主持人作会议总结,会议作出决议。21.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经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无法形成决议或者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复议。2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23.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者决定由院长审定后,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关审判庭或者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者决定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2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25.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应及时审结,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备案。26.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27.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并以适当形式在法院内部公示。
34.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