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民法典”领域,你不能错过的TOP20核心期刊文献
来源:CNKI法律数字图书馆
一、近一年民法典相关领域核心期刊被引TOP20
(以下简称期刊TOP20)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核心期刊;时间:20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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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期刊TOP20关键词共现分析
期刊TOP20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物权、婚姻家庭(夫妻共同债务是重点)、人格权、侵权责任、合同等方向。
分编研究
三、核心期刊被引TOP20摘要
01
彰显时代性:中国民法典的鲜明特色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改革开放40多年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其规则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则。民法典要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需求,解决时代的问题,彰显时代性。我国民法典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例和制度。我国民法典既反映了时代精神,又体现了时代特征,还解决了现实问题。它不仅能够真正从制度上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将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还为世界民法典体系构建提供了中国方案,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
02
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方解除抑或重大事由解除
【作者】 韩世远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新规定的“违约方解除权”引发关注,滋生争议。引发该问题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案”本身仍有诸多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现行法关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供给不足,以至于在合同僵局场合法院被迫从拟制当事人的意思出发解除合同、打破僵局。立法的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并非仅在中国出现,在德、日两国,围绕继续性合同的解除(终止),立法及判例均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积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无视此类比较法经验,独创“违约方解除权”规则,并不可行。目前草案中的违约方解除权规则无法破解合同僵局,必须修正。建议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4条,规定当事人可基于重大事由解除继续性合同。民法典就继续性合同的特别解除存在法律漏洞,则应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特别事由”解除,或者类推适用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规则,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
03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04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 合同编在民法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制度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决定了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故扩充合同编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增设“准合同”一节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就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合同订立制度方面,应完善以实际履行方式订约的规则且进一步完善预约合同制度,先期谈判中的允诺不宜视为合同条款。在合同效力制度方面,现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对于未生效合同效力的规则仍需完善,无权处分合同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有效。在合同履行制度方面,应当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和情势变更制度,规定清偿抵充规则和以房抵债协议。在合同保全制度方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合同保全的法律效果;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且代位权与撤销权不宜同时主张。在合同的变更制度方面,应当肯定和鼓励金钱债权的转让,应删除现行草案中“通知规则的例外条款”;在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协议时,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异议,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对第三人的加入提出异议,或者明知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而没有提出异议的,则应当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还应当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应当明确合同解除制度的地位,确认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则并规定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且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应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救济精神损害,完善可得利益赔偿制度,规定约定损害赔偿的调整制度,并完善违约金责任规则。
05
刑法理论因应时代发展需处理好五种关系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摘要】 从刑法理论的视角审视当下我们所处时代是:以互联网科技为引领的科技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副作用所引发的高风险社会时代;大量新型违法犯罪行为频发及不断进行犯罪化的带来刑事立法立法的活性化时代;犯罪形态在数量变化上由传统的自然犯占绝对优势演变为法定犯占绝对比重的时代;以及以民法典编纂为标志性事件的民法典时代。在此时代背景下,刑法理论如欲因应时代发展,需要处理好五种关系:科技时代传统刑法理论与新问题之间的关系;风险社会时代刑法安全治理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立法活性化时代刑事立法的“立改”与“废释”之间的关系;法定犯时代法定犯的不断扩容与罪刑法定原则底线坚守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时代公法(刑法)与私法(民法)之间融合的关系。刑法学的发展,只有不断寻找时代问题,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才能形成富有生命力的时代理论。
0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作者】 王歌雅
【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07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
【作者】 刘士国
【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破坏修复和惩罚赔偿,意味着造成环境生态破坏彻底转变为首先由破坏者承担修复责任,国家承担责任退居其次,以行政治理为主到市场或私法治理与公法治理并举为基础。修复以可能和必要为前提,以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为标准。替代修复是修复的特殊情况。如无修复或替代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只能由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实施后,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还应作出环境权、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国家补充责任的进一步规定。建议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法、使用化肥农药管理法,逐步实行污染者承担修复费用和政府首先用此费用实施修复为主的制度。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破坏责任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一切生态破坏的情况。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应优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决定其赔偿额。
08
论民法典中的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
【作者】 彭诚信
【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 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无论采何种观点,民法典中某些法律制度及理念均受到道德思维的一定影响。民法典既有坚持好人思维(如拾得遗失物等)、坏人思维(如缩短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间等)的制度设计,也有从坏人思维转变到常人思维的合理制度改进(如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等)。民法典既有依据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改善,也有受道德影响体现了不纯粹法律思维的制度设计:其中既有值得肯定者(如高空坠物不明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合理分担补偿),也有可深入探讨者(如善意取得排除赃物等)。民法典对生物技术伦理的要求、环境保护意识的弘扬、救助他人好人条款的设计等均体现出受美德影响可生良法,而“共债共签”等夫妻债务认定制度则体现出败德对法律的不良影响。单纯站在坏人或好人视角理解法律往往会简化制度设计,甚至会违背制度设计的应然逻辑,最好还是坚持常人思维:立法上应侧重引导常人行善,注重预防或减少常人作恶的程序化制度设计;司法上则应坚持“案件社会背景考量”的思维方式与判决导向,强化当事人识别欺诈的注意义务以减少作恶者成功机会,加强惩治力度;最终实现遏制与打击败德和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正义之美。
09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
【作者】 龙翼飞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摘要】 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高度重视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和人文关怀,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坚持大民法的理念,弘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法理思想,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思想包括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这些法理思想又体现在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构成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之中。在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严格遵循其基本立法思路,在其基本法理思想的指导下,修改或增设若干一般规定或具体章节,唯有如此,才能精益求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它的美好期待。
10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摘要】 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还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积极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
11
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私权,有助于构建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未来民法理论与实务的重要任务。
12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13
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目标之下,民法典完善了动产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其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之一是形成了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共同构成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民法典确立了依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先后判断竞存权利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不以相关权利人的善意为前提。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非典型担保权,如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等均可准用该一般规则。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依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定其顺位,亦不考虑权利人的善意或恶意。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是优先顺位体系中的特别规则,体现了法律上的特定政策考量,自可一体适用于所有动产担保交易,并应优先于一般规则而适用。
14
论民法典编纂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作者】 张彤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欧盟法研究所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法律问题之一。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多种法律手段,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法律体系。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审议表决《民法典》,还将计划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将迎来历史性突破,以民事基本法与行政单行法构筑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将基本形成。
15
民法典之“变”
【作者】 王轶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争议问题,依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得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这四类问题也是观察民法典之“变”的四个角度:从事实判断问题着眼,民法典之“变”与回应中国之问、时代之问和共识之变有关。从价值判断问题着眼,总则编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物权编新增的居住权制度、合同编对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保证期间的态度、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责任编有关不同责任方式对应的归责原则的规定等,有“变”,亦有“不变”。解释选择问题之“变”尽管会影响民法典法律条文的表述,但不会影响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问题的结论。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位置安放、法人的类型区分等关系着民法典立法技术之变。
16
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
【作者】 吕忠梅;窦海阳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 从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实践出发,可以考察和梳理司法、立法的现实做法并梳理其背后蕴含的理论逻辑。经过四十年的实践发展,环境侵权制度在行为认定上从单一的环境污染转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双重认定,在救济对象上从单一的私益转向私益与公益的双重保护,在救济方式上从传统的民事救济到以生态修复为主的综合救济。丰富的实践背后蕴含着损害理论的重大转变,即从传统侵权损害论逐渐分化,形成环境侵权的专业救济理论——生态恢复论。该理论以整体主义环境哲学为基础,将生态环境整体作为调整对象,以修复为主要救济方式。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创新为法律制度建构提供了基础,在民法典及环境法规范中应进行基于理论分离的重构,实现协调基础上的制度分离。
17
民法典分编的编纂
【作者】 张鸣起
【机构】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摘要】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作为民法典立法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回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产权保护、公平交易、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和继承、侵权救济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与民法总则编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18
世行营商环境调查背景下的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法
【作者】 纪海龙
【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调查中的“获得信贷——合法权利保护力度指数”,用于考察一国动产担保交易法是否有利于企业融资。本指标中国连续六年只得4分(满分12分)。世行鼓励的动产担保法代表着该领域的国际趋势。对照世行“获得信贷便利度”指标,中国在动产担保交易领域的法律状况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法应顺应国际趋势,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此领域,民法典草案虽然向功能主义迈进了一步,但还不充分,未来需要通过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对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下担保权益延伸的规则存在较大缺陷,应扩大担保标的物上代位的范围,完善担保物被转卖、被混合、附合和加工场合的担保权益延伸规则。中国应将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统一化,并应准许动产担保权益的私人执行以及放开流担保。
19
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法律表达的完善
【作者】 于飞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20
论人格权的定义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本文通过考察人格权概念的发展历史及人格权的基本理论,认为人格权概念具有可定义性,其重要原因在于法律人格与人格法益的分离。人格权以人格尊严为价值,因而人格权的概念形成具有一定的价值基础。由于人格权益具有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因此人格权概念形成存在法理支撑。正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人格权的概念有了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人格权概念具有了可定义性。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概念的定义应当保持开放性,并使人格权概念既能与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体系相契合,也能充分包含新型人格利益和新型人格权。
又有本科生在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交大法学》上发表独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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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民法典婚姻家事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实务适用”专题研讨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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