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破例”报名,惊动了最高检和教育部
高考路上不能有一个孩子掉队
检察机关上下联动
助力罪错未成年人圆了大学梦
“要是不能高考,就只能出去打工了……”2020年11月,湖北省某地考生小龙(化名)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因此无法进行高考报名。此后的一个多月,小龙的父亲老何一直在为此事奔走。
如今,小龙已是一名大学生。老何心里明白:能有这样的结果,多亏了那次“破例”。老何不知道的是,儿子能够“破例”报名,不仅惊动了省里,还惊动了最高检和教育部。
“检答网”答疑牵出现实案例
“不满18周岁的高中三年级学生,因为涉嫌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其是否能够参与2021年高考报名?”2021年2月1日10时30分,湖北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苏永胜像往常一样登录“检答网”,看到了这个问题。
苏永胜翻阅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法条,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应允许被取保候审的孩子参加高考。
“检答网”上一般只作理论答疑,按照常规,答完这一题就算完事了。但是苏永胜的心里还是有些不放心:关乎孩子高考的事情,容不得一丝马虎。他决定了解一下事情原委。
这一问才发现,原来确有其事。
据了解,2020年11月,正在读高三的小龙将个人和另一名同学的银行卡出租给别人使用,并提供了个人的QQ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外省某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当时正值湖北省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小龙因此被所在地限制参加高考报名。
同样的事情不止一例
在“检答网”上提问的,是湖北省某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文雄。
据刘文雄介绍,2021年1月,他从朋友处听说此事,觉得很不理解,于是对此事作了进一步了解,结果发现,湖北省在高考报名规定中明确“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当地正是据此拒绝小龙参与高考报名。
“经查询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发现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不过刘文雄想不通的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都会被封存,何以只是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反而不能报名参加高考呢?
因自己不是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检察官,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刘文雄才在“检答网”上提问,打算听听未检检察官的专业意见。
问题分流到苏永胜这里,在作完常规解答后,苏永胜又作了进一步思考。
“高考报名条件是全省通用的,不排除其他地区也存在这种情况。”苏永胜感觉,小龙遇到的问题很可能具有普遍性,遂第一时间向省检察院分管未检工作的副检察长许发民和该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夏红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对此类情况进行全省排查。
不出所料,小龙的情况并非个例。经排查发现,湖北省共有10名未成年人因被取保候审或拘传而无法参与2021年高考报名。经进一步了解,这10名未成年人均系初犯、偶犯或从犯,且对参加高考有着强烈渴望。
检察机关联手教育部门解难题
“读书能改变孩子一生的命运,他们虽然犯了错,但还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该给予他们改过自新、学习发展的机会。”苏永胜决定帮助这些孩子获得高考报名资格。
为妥善处理此事,在报请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守安批示后,该院第九检察部将有关情况上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同时,该院向省教育厅发函,并派专人与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进行磋商,督促联手解决好罪错未成年人参加高考报名的问题。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听取了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的汇报,在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和梳理法律文件之后,决定与教育部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高考是多少孩子实现人生一跃的关键一步,在这条路上,我们不希望任何一个孩子掉队。”经过沟通,教育部有关部门高度认同检察机关的意见,在帮助这10名孩子解决报名问题上,教育部和最高检达成一致。
2021年3月10日,在最高检和教育部的关心下,湖北省教育厅解决了10名孩子的报名问题。10名孩子在2021年3月14日顺利完成了高考报名。2021年6月7日,10名孩子踏进高考考场,其中5人成功考入大学。
2021年9月,入学之前,湖北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共同开展了一场“‘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未检工作天门行”活动,并邀请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市政协委员、司法社工代表和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活动现场,检察官对罪错学生进行了专门的训诫教育,并指派天门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助理张炎等人定期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同时,检察机关邀请专业社工对其开展精准帮教,适时进行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等,帮助孩子们更好地回归社会。
记者日前从当地检察机关了解到,小龙的一年取保候审期限已到期,在相关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小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延伸报道
寻找治本之策
小龙等10名孩子的问题解决了,但有一个问题仍待探讨:“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是否有参加高考的权利?
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升学权利,一直是一个牵动人心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学者对此问题谈看法。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何挺认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要求保证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这些权利,参加高考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应平等享有参加高考的权利。”何挺认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违法犯罪,他们都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的受教育权。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的思考更为深入。他首先向记者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教育法第40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第113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8条规定“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上述法律规定都传达出一个精神,即国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宋英辉认为,依法受过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中都不受歧视,那么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尚未最终确定其责任问题,其升学、就业等更不应受到歧视。所以,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被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参加高考报名,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只有因客观原因例如人身自由被剥夺而无法履行报名程序或者无法参加高考的才不能报名。”何挺补充说。
宋英辉解释说,取保候审只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并没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被取保候审者只要遵守取保的条件,不逃避诉讼,在向执行机关做好报告之后,是可以报名和参加考试的。同理,被监视居住的未成年人在征得执行机关准许离开监视居住区域的,被适用缓刑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的,也都可以参加高考报名,拘传的就更不受影响了,只要人身自由不受限就可以。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杰认为,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应侧重关注参加高考报名人员是否具有人身自由。何挺进一步表示,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或最终处理时,也要考虑到这些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参加高考,尽量避免刑事程序的开展对其受教育权的影响。
只要未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可以报名。这不仅是记者走访的法律学者的共识,也是法律部门和教育部有关部门明确表达的观点。
记者了解到,日前,最高检第九检察厅经与教育部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双方都认同“不能让一个应该报名的孩子掉队”的基本共识。双方都表示,此后将共同努力,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加强对各地的指导与相关规定的解读工作,切实落实好每一个受教育者的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陆 青 石 佳编辑:徐晴子金饭碗!想考事业编的注意了!这份上岸方案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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