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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司法鉴定中心被给予警告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2〕3号

京司罚决〔2022〕3号

当事人: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石*,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住址:********。

2021年11月10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移送函,反映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问题。11月2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一案予以立案。12月8日,调查人员向鉴定人冉**、孙**、金**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2月9日,本机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同日,本机关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进行论证。12月22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的情况说明。12月24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的回函。12月30日,本机关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函的复函。2022年2月10日,本机关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2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2月21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调查时,三名鉴定人没有全面的陈述鉴定依据,仅是笼统的介绍了鉴定时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实务类资料。但事实上三名鉴定人鉴定时,依据了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由谢幸、苟文丽主编的国家统编五年制本科教材《妇产科学(第8版)》,该教材也属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范畴,所以,三名鉴定人并非完全没有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只是参考依据的资料不够全面。因鉴定人对专业问题理解深度和广度不同,对专业技术问题理解的全面和高度及鉴定文书书写能力不足,导致鉴定意见出现瑕疵,但撤回鉴定意见书也体现了鉴定人对专业问题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专业态度。

经复核:1.关于鉴定标准的问题。一是你单位及鉴定人在鉴定卷宗及鉴定意见书中未明确写明使用了《妇产科学(第8版)》作为本次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二是在调查中,鉴定人也未向本机关陈述使用了《妇产科学(第8版)》作为本次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三是在本次陈述、申辩意见时,你单位及鉴定人虽向本机关称使用了《妇产科学(第8版)》作为本次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但并未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据。四是你单位及鉴定人没有运用《不孕症诊断指南》《中国高龄不孕女性辅助生殖临床实践指南》《输卵管性不孕诊治的中国专家共识》等临床诊疗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医院首诊的检查行为进行充分的论证及评析。2.关于危害后果等问题。鉴定人虽在出庭作证时表示鉴定意见错误,不坚持原鉴定意见,但造成了当事人无法举证和人民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的不利后果,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有进一步从轻或减轻的裁量空间。综上,对你单位关于并非完全没有遵守相应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只是参考依据的资料不够全面和不予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调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公函,委托你单位就被告对陈某丽医疗诊疗行为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11月9日,你单位与海淀区人民法院签订了《鉴定评估委托书》;12月28日,你单位作出“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冉**、孙**和金**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2021年1月22日,金**、孙**经海淀区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在庭审中陈述:“医院的首诊正确,医院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鉴定意见不正确,前后矛盾”“不坚持原来的鉴定意见”等。

经查,在“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你单位及鉴定人未明确写明对医方医疗行为评价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技术方法。在调查中,鉴定人向本机关陈述本次鉴定中对医方医疗行为的评价所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的表述方法,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和司法部编的医疗纠纷的鉴定与防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

2021年12月9日,本机关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对“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6*6号”司法鉴定案件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论证。12月22日,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向本机关回函提出专家意见为: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范畴。医疗纠纷鉴定与防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不属于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与技术方法。在本案中,对医方医疗行为评价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不孕症诊断指南》《中国高龄不孕女性辅助生殖临床实践指南》《输卵管性不孕诊治的中国专家共识》等。

调查中,本机关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庭审笔录及民事判决书。“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6*6号”司法鉴定意见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所采纳。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移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违法违规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函,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回函,北京市司法局协助调查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20)京0108民初*****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6*6号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案卷,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对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冉**、孙**、金**关于对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妇产科学(第8版)》(节选)等证据为证。

在“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6*6号”鉴定案件中,你单位未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中,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开展鉴定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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