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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传莉教授:在事实与法律之间【院长第一课】

来源:贵州大学法学院


2022级全体新同学:


大家上午好!欢迎你们加入贵大法学院。去年的新生院长第一课我讲的题目是“做一名眼中有爱、心中有光的法律人”。今年我思量再三考虑了这个题目:“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每种学问都会运用一定的方法,或遵循特定的方式来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法的学问根植并实践于生活之中,一方面必须依据案例事实去寻找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彼此渗透。


公平正义的法


法学的终极目标并不像理工科一样是寻找标准答案的科学,法学是致力于如何维护社会秩序,如何实现公平正义以及当具体处理一些矛盾纠纷时如何进行说理的一门学问。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关于人性的善恶有不少争议,但我们身边确实既有谦谦的良善君子,也不乏自私自利的卑鄙小人,或者干脆就是杀人越货、十恶不赦的“坏蛋”。


大卫休谟的“无赖假定”,就是主张预先制定的规范要确保即使是无赖也不能违法作恶。霍布斯提出的“坏人理论”则告诫我们要真正认识法律,一定要以坏人的眼光去看待它。他闻名世界的著作《利维坦》将国家比喻为《圣经》中象征邪恶的海怪,暗合了我们今天所说的要把强大的公权关进制度的牢笼。所以常理上说,你们应该不难理解法学这个专业:正是因为有人杀人越货,所以刑法要罚当其罪;正是因为有人背信弃义,所以民法倡导诚实信用,以契约“法锁”约束交易主体;正是因为有人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正是有强大的公权力机关随时可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所以产生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而国家间的争端也一样,强权不应成为公理,无论再小再弱的主权国家均一律平等,国际社会必须共同维护这最起码的国际法准则。


著名的古罗马神话中蒙面的司法正义女神造像,她的形象是一手持代表“公平”的天平,另一手持代表“正义”长剑,蒙上的双眼是代表她不会徇私,造像背后往往刻着古罗马法谚“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在咱们中国,法的化身叫“獬豸”,是中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长相类似麒麟,双目明亮有神,额上长一角,故又称“独角兽”。它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是勇猛、公正的象征,彰显了我们中华民族对正义的诉求。历史的滔滔长河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远古还是近现代,公平正义一直是法的基本价值与终极目标,更是现代法治所守护的“灵魂”。


当下正播的热剧《玫瑰之战》,即使“一切纯属虚构”,但至少也围绕法的公平正义的固有标签而展开它戏剧化的情节。而法学的说理也因此在这种价值指引与要求下,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论证逻辑以及方法论系统,进一步地说,法学的说理不是随意或恣意的,尽管高度抽象但并不虚妄,法学的这套说理的理论构成与技术规范是从丰富的社会生活实践中总结并提炼出来,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生活的经验与逻辑的结晶,而且还必须再回到实践中接受社会生活的检验,这也是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问的前提。


当下的科技大变革带领我们走进了数字和智能技术时代,今年8月8日,重庆、武汉两地率先开启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作为唯一获准运营资格的企业,百度“萝卜快跑”已经在重庆、武汉正式开启车内无安全员的自动驾驶付费出行服务。法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面对如此巨变的时代,法的理论及其传统知识也许会随之也面临巨大改变,但是无论多么高级的AI也无法通过它精确的算法取代现代司法的说理裁判,因为AI可能拥有令人类难以企及的超群智能与运算能力,但它永远都不会拥有人类的心灵,而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或者说直觉是先进精密的数理逻辑所不能准确测算的,人工智能当然也永远不可能完全掌握职业法律人对事实的认知以及结合具体的社会现实场景对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能力。


公平正义的基石:事实认定清楚


鉴于法学独特的说理技术与逻辑,落实到具体的法律生活中,就是围绕两个面向而展开:一是事实认定问题;二是法律适用问题。即使是再复杂的司法问题最终也都归结于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裁断。关于事实认定问题,首先涉及对证据的认识。民事诉讼法老师会告诉你证据要满足“三性”的要求,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刑事诉讼法老师则会说,因为事关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与自由,所以认定犯罪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鉴于强大的公权力,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必须由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倒置制度。但在真实的生活中该如何寻找证据以及认定证据,又假设如果你是一名律师,该如何让法官采信你举出的证据,它既不像电影电视剧如此戏剧化,也远比教科书和法条的规定复杂多变,甚至干脆说书本上就没有告诉你具体该怎么做,而缺乏实务经验的教授也可能教不了你多少。


去年发生在长沙的货拉拉案,今年3月二审宣判,判决肇事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判一年缓刑一年。这原本只是一个民事性质的运输合同关系,怎么就演化为一场人命关天的刑事罪案?案情大致是肇事司机在“不到十公里的路程,偏离导航线路三次”,致涉案女生心生恐惧而跳车坠亡。但司机为何偏航以及女生跳车坠亡时的具体情节,我问过几位刑法老师,他们只是描述大概,其中有说关于此案事实的了解主要来自警情通报。


同学们,事实的真相将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以及责任的大小。我必须提醒你们,在具体分析处理某一案件时一定要能充分意识到事实发现与认定的重要价值与意义,既不能不看一手材料而偏听偏信,也一定不能简单取材于某新闻报道或部门通报,因为站在不同立场或视角里的人常常会经意或不经意地裁剪事实。真实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远不同于各类法律考试,考试题中的事实都已被提前预设好,诸如谁打了谁,谁欠谁多少钱。例如考试题中设定了一个人见义勇为时致自己的贵重物品毁损或灭失,问题是受益人是否应该予以补偿?答案一点不难,但请你注意,在现实生活中争议的焦点其实根本就不是考试题中所设定的问题,而是你如何证明你当时持有这个贵重物品以及这个贵重物品的实际损失究竟该如何界定?我们生活中的高空抛物案难题其实大多都是因为无法找到谁是肇事者,但面对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法官又无法拒绝裁判。


我们所熟知的内蒙呼格案、聂树斌案都是等到“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时,才发现杀错了人。生命永远定格在18岁的呼格吉勒图的墓的外形设计,2021年获享誉全球建筑界的德国标志性设计大奖,它像一滴眼泪,也像一个大大的问号,隐喻了司法进程中的曲折之路,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为其撰题的墓志铭:“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我认识的一位高级法官曾经对我提过一个他亲历的案件,在一起杀人案中,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非常弱小的女人,除了缺乏动机,凭借常识他认为这个弱小的女人根本无力去杀害身强力壮的男受害人。幸亏他坚持了意见,11个月后流窜作案的真凶落网。而今年6月1日被誉为“21世纪英国最大诽谤案”的“德普家暴案”宣判,涉案当事人一个是《加勒比海盗》中的杰克船长,一个是电影《海王》中的梅拉公主,因为德普的律师要求庭审全程公开,引起了全球关注。陪审团经过三天的审议后最终认定了德普没有实施家暴行为的事实,裁决其状告其前妻的诽谤案胜诉。无论是好莱坞大明星还是普通老百姓,终究还是归结到严肃的事实认定问题。


在一起看似简单的借款关系中,一般来说,只要出借方提供了欠条,基本就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成立,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欠条却只按有借款人的手印而没有签名,那么是因为这个借款人不会签字或是忘记签了吗?借款人主张他的手印是在他醉酒的情况下被强迫所为。那么你该如何进一步查清并认定事实?同学们,事实的认定是法学中的重要知识、经验与能力,无论是现在学习还是今后裁断,你都一定要时刻保持一份警醒和敏锐,认定事实清楚,是你作为一个法律人为了公正而需要永远坚守的第一道防线,它既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也是法的首要要求与坚实根基。



公平正义的保障:法律适用正确


当职业法学家出现后,他们开始用抽象概念去表达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规范方式,逐渐形成了抽象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进而形成具体的制度规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条”。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理论内涵和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其应用便成为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知识。这里的“教义” 作为一种“根本的确信”,既是在接下来的课堂教学中你们必须要掌握的有效稳固的知识,也是司法中具有拘束力并据此裁判的依据。我举一个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中的案例——“谁是闯入者”。先是房主以房抵债,债权人持有欠条和抵债协议为据,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另设定有抵押权,房主归还银行贷款致抵押权消灭后,将该房转卖一对老年夫妇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债权人在老夫妇回家过春节之际,擅自搬进了房屋居住并拒不搬出,弄得老夫妇无家可归。那么请问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谁才是真正的闯入者?这个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在法律适用上则涉及到民法教义学上的物权变动规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转移所有权;动产以交付为要件转移所有权”,本案适用上述法条的结论当然是唯一的,即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老夫妇。


法律的适用其实就是将认定的事实涵摄于普遍的教义学定理与法律规则之下,甚至可以说通过逻辑运算即可获得裁判的结果,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法律思维”或“法律人思维”,这是法学特有的一种作业方式。普通人思维针对上述案件则有可能会认为因房子是先抵债给债权人的故而应由债权人享有所有权,此案中的债权人就是坚持这个观点,所以即使判决做出后他仍拒不搬出,扬言“誓与房子共存亡”。我们不能仅凭着普通大众朴素的道德感受和简单的是非观来处理专业的司法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的结果尽管常常与民众基本的法感受大致相同,却未必完全一致;而如果你专业不精,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贵阳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丢车索赔案,案件中受雇司机没有按照车主的要求将车停在指定停车场,导致车辆丢失,法官认为受雇司机是善意占有人,故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占有的规定判决不予赔偿。在民法上,区分恶意与善意的前提是首先要区分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只有无权占有的情况下才会区分恶意与善意,进而区分不同的责任。本案中,受雇司机对车的占有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根本就是有权占有,谈不上恶意与善意的划分,法官由于错误理解或者是完全没有搞明白这个知识点或者我们说的“教义”,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当然也是错误的。去年7月,重庆一位79岁老人自取快递搬上楼途中猝死引发关注,快递重22斤,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但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老人未表明要求将快递送上楼。对于老人猝死,快递公司是否要担责?违反合同约定的送货上门义务,是否必然构成侵害老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同样地,违法是否一定会构成侵权?在这类人命关天的案件中,我们应当如何避免背离法教义学基本立场对案件进行“和稀泥”以一味迎合汹涌舆论或民意?


张明楷教授在他的书《刑法的私塾》中有一段这样的话:“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某些领导看到某事实后,就要求‘不管是不是犯罪,反正你给我定了’,这是没有罪刑法定原则观念的典型。”显然严重背离“法律适用正确”的价值要求。有学生提问,官员将钱出借给一名曾经为其谋取过不法利益的一商人所开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谋取高额回报,那么,对于没有超出高利贷标准之内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认定为合法收益?还是揭示其行为系权钱交易的目的和本质,直接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受贿行为呢?同学们,请注意,任何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都一定要与事实联系在一起,遇到疑难案例翻教科书并不会有太直接的用处,原因是大部分教科书都只告诉你知识点,并不会联系具体案件事实,而离开案件事实去解释法条同样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你们在未来的学习中需要认真以法教义学为知识起点,以基础理论和实定法为依据,注重事实发现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才能掌握好法学的说理能力与技术,并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目标。


“没有人会按照法条去生活”

法学是充满七情六欲的学问,法律也并不只是法律人的法律,它还是全社会的法律,不少人认为现实中发生的事情,最好有直接的、一对一的法律规定,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因为法决不止于教条,也没有人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生活,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时常会出现落差。比如宠物猫可以被强制执行吗?最近,一则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拍卖宠物猫的消息引发了关注。因债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的约8万元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债务人身无长物,只有13只宠物猫,宠物猫中年龄大的约2岁,小的不到1个月。在通过询价确定了财产处置参考价后(从500元到2000不等),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上为12只猫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上有每只猫的照片、基本信息还有一段短视频。首次拍卖于2022年8月26日10时开始。按照现行法,宠物确实没有被豁免于强制执行,但是你内心真实的感受是支持还是反对呢?宠物猫是不是应该认定为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进而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呢?


“楼上把厨房改成厕所,正对楼下厨房,可以吗?”法条没有做明确规定,但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尽管对其房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但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所以把厨房改成厕所正对别人家楼下厨房当然不可以,这既是法理“教义”的应有之意,也是生活常识。被认为是我国首例冷冻人体胚胎权属案的无锡冷冻胚胎案,出现在我国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存在立法空白,而代孕需求又十分旺盛的背景下,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继承或转让,二审最终改判由胚胎夫妇的父母予以监管和处置。那么,冷冻胚胎究竟是何物?法永远滞后于我们的生活,但无论多么意想不到的案情,也无论多么疑难的法律问题,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永远都是你考量和解决问题的逻辑起点与重要关键。


同学们,我们所处的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诡异无常的新冠疫情、久拖不决的欧洲战事、不断加剧的国际地缘竞争态势与复杂严峻的台海局势,伴随着的还有经济下行的巨大压力,都给我们的日常造成了各种各样的影响。在这各种不确定的常态中,法在属于自己裁量的范畴之内,以其特有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界定了人的行为与责任的客观尺度,从而确保我们每一个人不被非法地剥夺财产与自由,并使我们每一个人的每一天都能生活在预期之中。我们这代人没有完全做到的,那么你们这代人一定要努力去做到,如果你们这代人也不能完全做到,那么你们的下一代人,甚或再下一代人也要努力去做到。正像诗歌中所说的,“我一直没有被迷惑,从来没有,如同河流,在最深的夜里也知道明天的去向”。新学期确定地开始了,你将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领略法律世界的无穷魅力和其中的万分奇妙与精彩。最后,借用一句别人说过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课:“在这里,你将度过的也许不是你人生中最幸福,肯定不是你最灿烂,但必定是你最怀念的一段时光”。


祝福你们并再次欢迎你们,欢迎加入贵州大学法学院

谢谢大家。



       冷传莉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专家。入选2018年-2022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第四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中国法学》等法学类权威和重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三十余篇;主持二十余项国家级与省部级科研课题。荣获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省级首届研究生教学成果一等奖、第五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三等奖。有贵州省级教学名师、宝钢优秀教师、“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五一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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