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连续两年被限制高消费,法院:工作失误已撤销
(2020)川0114执1767号限制消费令显示,2020年12月11日,因任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任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任某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另一份(2021)川0114执恢465号限制消费令显示,2021年10月20日,任某被限制高消费。两则限制消费令上还显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女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其父亲的遗产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法院此前已经将债务判给了继母杨女士和父亲生前的公司,她们对此也表示认可和接受。妹妹是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继承人已经在遗产范围内承担了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妹妹还作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她对此不解。
任女士透露,5月17日,孩子母亲接到自称是新都区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工作人员电话中称,是工作失误,已经将被执行人“限高”从网上撤回。上游新闻记者根据任女士提供的电话致电对方,该工作人员称,自己不是该案件承办法官,需咨询法院审管办,而审管办一名工作人员称,需请示领导。
目前,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已经无法找到11岁的任某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记者多次尝试案件的办案法官,未获明确回复。
对于此案,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未成年人承担执行义务之后,如果未成年人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同,其主观上没有拖欠债务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禁止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没有特殊区分。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不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19年5月,广东省高院在《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郭刚律师认为,法律允许对未成年人作出限制消费措施,其背后的法理是限制高消费的是未能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是客观上有“欠钱没还”的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用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你都已经欠债没有归还了,就不能再超出自己的消费能力去消费了。”
对于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此次将未成年人列入“限高”名单的做法,郭刚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既然任女士姐妹俩已经放弃了遗产继承,那么她们对其父亲生前的债务就不应承担相应的归还义务。”
郭刚提醒,执行工作是司法保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即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郭刚强调,“儿童的健康成长高于一切,”他认为法院在处理类似未成年人执行案件时,应当既体现执行的刚又有人情的柔,法院应将良法善治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与力度。
2023年天津大学博士生论坛——法学学科分论坛征文获奖名单公告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第五届“人工智能与未来法治”学术研讨会会议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