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人人责无旁贷 | 炜衡律师在行动系列报道 ③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Author 姚均昌律师
同时,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随后北京、山东等地发文执行上述规定,上海、广东、浙江、江苏、重庆等地也陆续发出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必须复工的行业除外)。
由于各地复工政策在复工时间、休假和上班待遇及复工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企业在延长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如何进行劳动用工管理造成很多疑惑。因此,姚均昌律师现结合相关规定及政策,作如下说明及解析,供大家参考:
1.
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的性质如何认定?
2.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3.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如何理解?
4.
延迟复工期间属于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5.
延迟复工期间的假期可否用员工的休年假进行抵扣?
6.
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7.
员工在家办公是否算复工?
8.
若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的,是否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9.
员工在被隔离、治疗或观察期间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10.
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11.
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能否要求员工休年假?
12.
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可否要求员工在家待岗?
13.
员工拒绝提前复工的,能否按违纪处理?
14.
假期结束后,员工拒绝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1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能否裁员?
16.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17.
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8.
在发放病假工资或生活费时,是否需要承担员工个人社保和公积金?
19.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由于《通知》明确了延长3天休假,意味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会相应缩短,在此3天之内劳动者工作的,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也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加班工资。
20.
因疫情的原因,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作者介绍
姚均昌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担任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矿业大学特聘导师、中华女子学院客座教授、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特邀嘉宾、人力资源培训讲师。
主要从事于企业劳资纠纷等实务法律研究,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争议案件的合理解决及劳动法律与实务培训,为多家知名企业劳动用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用工方案设计,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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