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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必须掌握的“不见面”政务服务和政策帮扶措施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Author 王小涛、杨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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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作者 | 王小涛、杨华青

疫情防控关键阶段,要做好“两条线”作战的准备:

“一条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另一条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两条线”都很重要,互为支撑,缺一不可。


企业复工复产有序展开,在做好疫情防控中,如何贯彻隔离措施,通过“不见面”的方式优化公司治理,推动行政审批事项高效办理,成为企业和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各级政府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措施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方法。



疫情防控关键阶段,各级人民政府都加强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进行“一网通办”,提供“不见面”服务的工作力度。抗击疫情战役的决胜阶段,也是检验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的关键时期,企业复工复产必须掌握政务“不见面”政务服务和政策帮扶措施,具体解析如下:


1、中央及地方政府对继续做好科学防控,有序推动恢复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答:企业复工复产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同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并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体温检测仪、防护口罩、消毒液,对有流行病学史返岗人员严格落实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具体工作要点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方案,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三)严格落实返岗信息登记,建立企业员工健康信息台账;

(四)严格落实日常防控措施,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每日上下班检测体温;

(五)严格落实企业封闭化管理,原则上不使用中央空调,暂停集中培训等聚集性活动;

(六)严格落实分散用餐要求,每次用餐前必须进行通风、消毒;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确保劳动防护和安全监管到位;

(八)严格落实物资供应保障,协调解决企业原料、用工、资金不足和防护物资、员工返岗、供应网络对接等困难。


律师解析:

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和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饲料生产、市场流通销售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领域,要保障条件立即推动复工复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员工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


2020年2月11日,国新办就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举行发布会,要求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不能简单化地通过设置审批条件、提高开复工门槛等办法,应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指导、关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上海、浙江、广东、陕西、河北、山东、江西等省市陆续出台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规范文件,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复工复产企业必备体温检测仪、防护口罩、消毒液。对有相关流行病学史(包括近14天内有湖北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重点地区发热或呼吸道症状人员有接触史,曾与新冠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集中隔离人员管理工作。





2、企业复工复产后,是否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答:应当根据公司法、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分类处理:

(一)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议上签名、盖章。

(二)在符合公司法、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三)若不符合公司法、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建议先由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修改章程和议事规则,然后才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三会,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工商备案。

建议复工复产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之下严格按照公司法、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权限召开三会,保证决议有效性。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可见,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鉴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主要由公司章程规定,在符合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若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对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建议先由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修改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然后才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三会,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工商备案。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实行全程网办具体便利措施?

答:企业可以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


律师解析: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开办企业时申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等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现场“一窗”、一次领取企业开办全部材料。


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全程网办。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 


可见,中央及省市县各级国家机关,已经对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做好安排部署,完全可以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设立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流程简化、便捷高效。






4、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行“不见面”服务内容?

答:疫情发生期间,各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推行“不见面”服务,即通过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方式办理。

律师解析:
2020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行“不见面”服务,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通过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短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手机APP、12333咨询电话等多种渠道, 倡导“不见面”办理,并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

疫情防控期间,各省市均开展网上服务、预约服务,在抗击疫情的新形势下,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不见面也能安心办事。







5、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有什么便利措施?

答:依托各“政务服务网”APP移动端“一网通办”。各级政府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有序复工复产,就优化审批服务,支持企业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网上办、零见面”;

(二)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批、快办审批服务;

(三)优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四)应对疫情防控,实行证后延期核查;

(五)简化程序,实行书面材料延后补交;

(六)畅通企业融资,实行股权出质预约服务当场办结;

(七)实行预约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八)加强电话咨询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律师解析: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2019年9月底前上线运行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2019年底前首批推动10种高频电子证照全国标准化应用和互信互认,推动100项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在各省(区、市)内和跨省(区、市)实现“一网通办”。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省市持续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







7、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有什么便利途径?

答:实行“互联网+工程审批”“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压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时限,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

律师解析:

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2019年底前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互联网+工程审批”,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


2019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建筑许可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包括: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数字化联合审图、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行施工许可证全程网上办。







8、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缓交社会保险方面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北京、上海、陕西、江西、山东、广东、重庆、海南、西安、苏州、福州等省市及地市,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可缓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3至6个月,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律师解析: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北京、上海、浙江、江西、山东等省市陆续出台政策,帮助复工复产企业援企稳岗,对于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可缓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3至6个月,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并规定了其他援企稳岗措施。


2020年2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9、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减免房租方面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北京、河北、江西、山东、重庆、海南、西安、苏州、宁波、福州等省市级地市规定,对国有企业经营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1至3个月,对承租非国有经营用房,鼓励业主和承租企业参照协商解决。

律师解析:

疫情防控期间,北京、河北、江西、山东、重庆、海南等省市陆续出台政策,帮助企业渡过疫情难关,减免部分租金,对国有企业经营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1至3个月,对承租非国有经营用房,鼓励参照协商解决。


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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