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黍提醒】泰兴一市民微信群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5日
11月14日,一则配音为“就在刚刚,我市发生了重大的强奸、抢劫、杀人案,现场破案,警察在调取资料,敬请......”的小视频在泰兴人的朋友圈和微信群广泛传播。
视频中,两辆黑色轿车被警戒线包围,警戒线外围着很多人,从视频的拍摄角度看,拍摄者是在某小区一高层居民楼里向下俯拍,其一边拍摄一边配音:“就在刚刚,我市发生了重大的强奸抢劫杀人案,警察在调取资料,敬请......”
事 实 真 相
泰兴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会同济川派出所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发现本市未发生强奸、抢劫及杀人案,视频中反映的事实是11月14日下午4时许,泰兴市公安局民警在城区某小区抓获一名涉嫌吸毒人员刘某的现场视频。
警方随即对此编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11月15日查获视频发布者杨某。经查,11月14日下午,杨某在其15楼家中看到警察抓人,周边聚集了很多人,于是用手机拍摄了当时的现场画面,并配音称:“我市发生了重大的抢劫杀人案......”,拍完后,其将该视频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后被多人转发。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散布谣言,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11月16日,泰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蜀黍提醒
大互联网时代,信息发布门槛低,资源无限,具有广泛性、高效性、互动性,我们在享受互联网带给生活便利的同时,更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对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蜀 黍 普 法
散布谣言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创 编辑:泰兴 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