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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隐私权应让位于知情权

第5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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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病史要不要坦白

隐私权应让位于知情权


■ 黄文君(重庆大学)



——本文系红网第五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四川成都姑娘何穗和恋爱了8个月的男友踏入婚姻殿堂后,突然发现丈夫向自己隐瞒了患有较为严重的抑郁症的事实,丈夫的病情和刻意隐瞒的行为让她对现存婚姻感到紧张和不安。(10月22日 环球网)


“婚前病史要隐私权还是知情权”即刻引来了网友们的热议。面对网友“难道生过病就没有结婚权”“强制患者说出患病经历,患者的隐私权该如何保障”的质疑,笔者以为,除了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无论是患过重大疾病的还是现患有重大疾病的人,都享有结婚的权利。但“隐私权”不是隐瞒病史或现有疾病的借口,如若患过或患有疾病,必须在婚前坦诚告知对方。个人的婚姻权和隐私权,不该凌驾于婚姻另一方的权利之上。人人平等,权利平等,当个人的权利会伤害到他人的权利时,要审慎对待双方的权利。


婚姻面前,病史问题不存在“该不该”告知的问题,而是“必须”告知的问题。想要结成婚姻的两个人,绝大部分是存在爱情的,那么既然都选择了与对方结成夫妻关系,就必须要坦诚相待。因为一段美满的婚姻,不仅需要爱情的滋润,更需要彼此的尊重和忠诚。“你是否愿意无论是顺境或逆境,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快乐或忧愁,都将毫无保留地爱他/她,对他/她忠诚直到永远?”这段经典的结婚誓词,不也是让婚姻双方承诺“忠贞”吗?不坦诚的婚姻无异于“骗婚”,欺骗的是感情和信任。


婚姻除了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结成婚姻的双方间存在一定的“契约关系”。“契约”可以指一个诺言或一系列诺言,在某种情况下,履行这种诺言是一种义务。因而“婚姻契约”是婚姻双方给予对方的诺言,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和履行。婚姻契约“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何穗丈夫隐瞒婚前病史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是种对妻子、家庭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


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隐瞒婚前病史属于违法行为,但《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男女双方隐瞒病史或现有疾病,对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的蔓延,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满和后代的健康都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隐瞒“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当病史或疾病被婚姻另一发现后,必然会对婚姻造成创伤。因而让婚姻另一方对病史或疾病“知情”,才不失为明智之举。


权利不是凭空存在的,也不是少数人拥有的,权利的享有要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婚姻双方坦诚相待,才是让“权利双方”相处舒适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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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届“评论之星”:中国人大岳永婕-

-第3届“评论之星”: 湖南师大王艳华-

-第2届“评论之星”:华中科大于蕾-

-首届“评论之星”:山西大学王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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