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嫁女晒26万现金彩礼,“通报批评”有违依法行政
第6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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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嫁女陪嫁26万现金
“通报批评”有违依法行政
■ 王曦苇(湖南师范大学)
——本文系红网第六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近日,江西一村民在嫁女婚礼仪式上晒现金26万元,被网友认为系“天价彩礼”,将其举报。经当地调查后通报,26万是女方陪嫁的钱,实际彩礼为8万元。随后,当地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以“黄某嫁女时晒出巨额陪嫁现金的行为违反了‘婚事新办’的社会公序良俗,助长了人们炫富、攀比的拜金主义不良社会风气,并在全县造成了不良社会负面影响”等理由,在全乡通报批评,并在移风易俗宣传红黑榜上以“黑榜”张榜公布。(10月13日 澎湃新闻)
此事引起热议。有网友表示,“行政的手伸得太长”,这“又是一起公权侵犯私权的典型”。为何说是“公权侵犯私权”?因为在此事件中,黄某嫁女晒26万现金一事完全合法,反而是“移风易俗领导小组”的全乡通报批评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堪称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对民众私权的侵犯。
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是我国公法领域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说:法律没写没授权的,公权力机关做了就是违法。“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对普通民众进行通报批评,这样的“行政处罚”,就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通报批评在法律意义上,由“通报”和“批评”两个概念复合而成。“通报”是指上级机关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下级机关或本机关内部职工;而“批评”是指对缺点和错误所提出的意见,目的是希望对方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在此次事件中,“领导小组”和黄某之间既没有明确的“上下级机关关系”(黄某系自然人主体而非机关),同时他也不属于机关内部职工,那么,“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就没有资格对他进行“全乡通报批评”的处罚,因此领导小组这一决定并没有法律授权,是违法行为。
进一步分析,黄某晒现金一事有错吗?我国在涉及民众行为的私法领域,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不合法的,就是合法行为,理应受到保障。而此事中不论是“彩礼”还是“嫁妆”,都是当事人已经在私下达成协议的财产赠与或转让行为,完全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此一看,“通报批评”中的“批评”一词,也不成立了。既然黄某没有错,凭什么让他认识错误、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呢?如果简单地因为“晒现金”等行为有炫耀的意味,就可以越过法律来惩戒别人,那么,法律的界限就被打破,法治的原则就被践踏。这种对权力的滥用,无疑是一种倒退,应当引起每一个人的警惕和反思。
多年来争议颇多的“天价彩礼”“天价嫁妆”,确实是行政机关颇为头疼的领域,采取一些措施并无不可,但必须把控好这些措施的界限——只能限于宣传、引导、倡议等办法,绝不能借助强制手段,否则就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事已至此,当事人黄某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该领导小组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等方式,要求对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进行相应索赔,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治建设有其渐进性,法治意识也需要不断地宣传、培养。希望公权力机关可以加强法治意识,增加普法宣传,将“依法行政”贯彻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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