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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刺杀伊高官——错误战争理论的继续
一本书让你拥有战神的头脑!
反恐战争不可能有胜利
如果仅从战术角度说,美刺杀伊朗“圣城旅”领导人苏莱曼尼,是一次现代无人机作战、情报战、斩首行动等的经典成功案例。但是,我们只要简单回顾一下美军反恐战争的历史就可发现,美军只是在相互报复中无止尽地重复,无法看到作为战争行动要迈向一个什么样的胜利目标。它是美国错误战争理论不断陷入最后泥潭的标志。反恐战争理论的根本性错误表现在:战争手段与其内在和外在目的都越来越不一致。
恐怖主义与反恐不是战争性质
1. 战争、恐怖、犯罪
战争行为:
它是正式的组织或国家之间的,有正式战争状态的暴力行为。
进行战争的群体之间几乎所有人相互间都是正式的敌人。
会进入战争循环因果过程,进而使暴力状态持续存在。
战场上对相互士兵杀伤、破坏对方物质设施等行为并不违犯国际法,而只是士兵们尽到军人的天职。
要么是通过战争暴力去解决问题,要么是通过条约结束战争。
刑事犯罪:
它是非正式组织,甚至个人,针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式战争状态的暴力行为。
即使属于犯罪团伙组织,不同人的罪责也是不同的。
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即使某人加入了犯罪团伙,也不应定罪或不应定很重的罪。
当被孤立看待的,就事论事。
侦破解决了一个犯罪案件的个人或团伙,并给其通过法律定罪、判刑,事情也就结束了,不应进入循环因果状态。
非战争活动中,除了正当防卫,任何对生命的剥夺或财产的侵害、破坏等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
2. 错误定性带来的问题
如果把恐怖活动的性质定义为战争行为,将很容易造成如下问题:(1)恐怖行为合法化,这是极为糟糕的事情。因为既然是战争性质,在战争活动中的单纯军事行为本身就不算是违法的,甚至只是尽到军人天职的英雄行为。即使战争过程中杀伤了平民,也有可能称其为“附带损伤”。美国等国家在战争中杀伤了平民也都是这么认为的。而如果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定义,就不会有这种漏洞。(2)把特定种族和宗教信仰者都作为潜在战争对象,从而导致打击对象扩大化。(3)对虽然加入恐怖组织,但事实上并未实际做什么坏事的人,如果是法律框架来看,这些人应当按不同程度定罪,甚至被教育后无罪释放。而如果是战争性质的话,打死他们就不算什么。这会使打击恐怖活动杀伤行为扩大化,即使是法律诉讼,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导致错误的处罚,也就是对无罪的人判了刑,或对有罪的人判刑过重。但不管如何,毕竟法律行动是尽最大可能把误伤范围减少到最小。而如果是战争行动来处理,很可能对大量无罪或很轻罪的人,事实上判处了死刑并执行。战争处罚的高度扩大化,由此会激发更多仇恨和恐怖犯罪,使恐怖活动与反恐战争互相循环放大。(4)因为没有确切的唯一正式组织或国家政府来签订条约正式结束战争,因此,反恐战争将很难有确切的结束标志。以战争来定性会人为拖入战争的循环因果过程。它没有明确的界限,会毫无必要地把某个民族甚至宗教派别人为卷进战争中去。这将意味着这种人为定义的“恐怖战争”必然会永无止尽。如果一场战争是不可能终结的,没有任何国家能打赢这样的战争。(5)无论怎么定性,都不会影响打击手段的使用。可以通过任何手段去打击刑事犯罪,甚至可以动用航空母舰、隐形战机、军用卫星、特种部队等任何潜在可能的军事手段。也不排除将批捕行动中武装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当场击毙。但无论如何,针对刑事犯罪,一切军事手段都只是辅助,都必须是以警察职能为主导,最终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6)而像对待本·拉登、巴格达迪、苏莱曼尼……特种部队或无人机直接干掉对方就算完事,这是战争行为的解决方式。拉登、巴格达迪、苏莱曼尼的确被干掉了,但事情显然并没有完结。战争的对手只是牺牲了一个军队的高级指挥官。他牺牲了很快有另外的人替代他,继续指挥战斗,永无止尽。
3. 刑事犯罪而非“恐怖主义”
中国在解决糯康案时,也曾计划动用无人机以斩首行动方式进行猎杀。但最终还是采用将其活捉后,以法律手段解决,这是非常正确的。问题并不在于能否使用无人机,而是如果仅仅认为用无人机将对方击杀就算完事的话,这是以战争行动在进行定义,并且是在其他国家领土上进行战争行动,这是极为麻烦的事情。但将其捉拿归案后,以法律手段解决,这是以刑事犯罪在进行定义。两者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以法律手段解决了,这个案子就了结了。一个法律行动并不能终止一切犯罪,但即使以后再出现其他犯罪,那属于其他案子,与本案完全无关。从此案解决之后的状态来看,贩毒等案件不可能说就绝迹,但类似的无视中国人生命的严重犯罪案件的确有效得到了遏制。即使是某些的确有政治企图的组织所进行的破坏活动,也应尽可能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定义和处理,这是有巨大好处的。它可避免把很多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或拥有某些政治理念的人,给人为推到对立面去。对方就算是罪该万死,你也得用一个公正的法律程序把其罪状列清楚,并且是在给予对方充分法律辩护权力的前提下把这些罪状的证据,证人的证言证词列清楚的,这样把对方判处死刑并执行也好对公众有个交待,给潜在支持恐怖分子的人也有个交待。如果没有任何有公正法律程序的交待,就直接用军事手段将对方干掉,并且很可能连带将并非猎杀对象的人同时干掉,这显然无法服众。因此,中国不应再去追随“反恐”的国际政治,当然也没必要去反对,因为那是别人的事情。如果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还应当积极去配合。但对中国自己来说,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以国际和国内正式的法律来解决就足够了。如果把一些刑事犯罪组织定义成恐怖战争组织,结果会是将其行为政治化。而不同政治观念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看法,受到一个国家反对的政治观念,会在另一个国家受到保护。但如果把本来就是刑事犯罪的活动还原为刑事犯罪,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很容易达成认识上的一致的。显然,随意杀害无辜的人在任何国家、任何宗教信仰、任何民族的正常观念中都是非法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其刑事犯罪是否背后带有政治目的。明确这一点可以尽最大可能地争取到民心。但是,如果将这种行为定义成恐怖战争性质,问题反而变麻烦了,它反倒会使其刑事犯罪的本质被弱化。背后支持这种政治活动的势力,也会被模糊其违反法律的性质。无论其政治观念是什么,只要你不去杀害无辜的人,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那没关系,那是你的自由。但只要你进行杀害或支持杀害无辜者的活动,那就是刑事犯罪。支持这种刑事犯罪的任何国家或组织都属于涉入了刑事犯罪。因此,如果很清楚地界定这种行为的刑事犯罪属性,将会有助于使不同政治理念的相关国家或组织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合法范围内。对于这种支持跨国的刑事犯罪,仅通过外交渠道是很难解决的,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去通缉对方的相关个人、政府及民间组织。至少,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通缉,远远比外交辞令的谴责和要求力量强大得多。
“低烈度战争论”培育了高烈度恐怖
作者简介
汪涛
"人类第三次科学革命"倡导者,纯科学理论体系创始人,
历经30多年研究和实践形成科学经济学体系。
上海析易船舶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总经理
云铝股份(000807)独立董事
浙江宇视科技 顾问
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
作品:
《科学经济学原理——看见看不见的手》
《实验、测量与科学》
《超越战争论——战争与和平的数学原理》
《即将来临的粮食世界大战》
《纯电动:一统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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