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大力代表:认真实践,积极探索,为监察法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图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北京市代表团全体会议现场
3月13日,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北京市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时发言,并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中)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北京市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时发言
敬大力代表说
我完全赞同监察法草案。制定监察法是继3月11日高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又一个重大举措,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监察法草案作为监察基本法从组织机构、监察对象、工作职责、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等多个方面作了规定,搭建起了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敬大力代表说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制定监察法,对构建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 监察法的制定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在坚持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制定监察法这样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必须有宪法授权,才能合乎法治精神。先修改宪法,后审议通过监察法,有效解决了监察法制定的宪法依据问题。监察法的制定,是严格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符合宪法法治精神。
● 监察法的制定有充分的实践基础。2016年11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北京、山西、浙江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去年10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全国各地推开。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点、再到修改宪法、制定国家监察法,将试点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上升为法律制度,水到渠成。
● 监察法的制定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监察法草案在提交今天的会议审议之前,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过两次审议,并且在中国人大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草案对相关意见作了积极回应,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的要求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敬大力代表说
北京是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自2016年11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拥护、积极配合。一是做好转隶工作。截至2017年4月20日,全市三级院职务犯罪侦防职能全部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划转编制971个, 48 30933 48 14940 0 0 1832 0 0:00:16 0:00:08 0:00:08 3113 48 30933 48 14940 0 0 1610 0 0:00:19 0:00:09 0:00:10 3037实际转隶765人。二是探索完善监察与刑事司法办案衔接机制。加强与市监察委员会沟通,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案件受理流转、适用强制措施等工作制定指导性意见,实现对职务犯罪依法精准打击。三是以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检察机关自身适应性改革。创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受理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办理了一批案件。通过办案和各项工作的实际运转,积累了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起草说明中提到,监察法草案吸收了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在这其中也包括北京的检察实践经验。
“为落实好宪法修正案有关监察制度的规定和即将通过的监察法,敬大力代表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建议一
进一步做好各种法律的协调。
根据监察法草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委员会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就涉及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配套的问题。调查程序是专门反腐败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的特殊程序,移送检察机关之后转入刑事诉讼程序。从试点情况来看,有一些具体的办案衔接程序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因此,建议监察法草案通过后,迅速启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科学设计职务犯罪案件转入刑事诉讼的程序,科学配置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工作中的职权,确保法律之间内在协调、和谐统一。
建议二
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
宪法修正案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草案也做了制度的规定,同时还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统一证据标准等制度机制。建议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办法,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审计、公安等执法部门相应的配合和制约关系。同时进一步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建议三
构建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
草案关于监察工作方针明确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落实“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要求,有必要在制定监察法这一基本的反腐败法律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各类治腐防腐法律规范,使各种法律关于反腐败的规范统一起来,组成系统严密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促进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向深入,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摄影:薛睿杰
供稿:办公室、新闻办
(总第7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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