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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说】刑事审判监督怎样同公诉合理分工、专门负责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京检在线 2018-11-04

刑事审判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上与公诉职能一同由公诉部门集中行使。但是公诉工作的主要作用是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把关,主要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提起的追诉主张出庭支持公诉,进行举证、承担证明责任;刑事审判监督主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和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简单说,公诉权是一种刑事追诉权,刑事审判监督主要体现为对法院诉讼违法的纠正;二者在对象、程序、方式、后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改革之前,刑事审判监督与公诉配置不科学、“捆绑式”运行,导致公诉成为硬任务、监督成为软任务,一手硬、一手软,监督依附于公诉,由一个部门、一个检察官行使,反而引起“监督是公诉的后手”的诟病,或者在公诉质量有问题的时候、转而在监督工作上作妥协。


北京市检察机关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按照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探索在公诉部门之外单独设立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推进刑事审判监督专业化建设,通过优化职能配置、集中统一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解决了之前存在的定位“拧巴”、监督虚化等问题,逐步扭转了“重公诉轻监督”的局面、实现了量质同升、提质增效。2017年,共提出抗诉85件,同比增长52%,抗诉意见采纳率63%,同比增长11%;提出口头纠正意见123次,发出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32份,促进法院以裁定方式纠正错误98件;审结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231件,办案效率提高20%,提出抗诉、再审建议5件,充分展现了优化职能配置、机构合理分工的优势。北京市检察机关做了如下探索。

第一,立足对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属性,将分散化、碎片化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集约化、专业化统一行使,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对机构合理分工。改革以前,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分散在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监所部门,在行使相同属性的职能时,多头对外,标准不一。比如,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本质上是对刑事审判活动的事后复查,与控告申诉部门的受理、信访职能不相兼容。对减刑、假释裁定的审查,在减刑、裁定开庭审理之后,已经演变为一种实质的审理活动,不再是对监管执行效果的简单确认,所以,交给对刑事审判活动更为熟悉的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来处理更为合适。基于上述考虑,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市三级院普遍设立单独的刑事审判监督部门(有的院将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整合为刑事诉讼监督部),统一办理二审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刑事再审案件监督,减刑、假释裁定审查等,实现了一类职能、一个机构、集中行使、统一对外。合理分工以后,三级院之间刑事审判监督部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其中市检察院有14项职责,分院有19项,区院有10项。

第二,把握刑事审判监督履职特点,创新办案工作机制,推进刑事监督专业化建设。刑事审判监督不同于公诉工作,它处于诉讼程序的后序后位,需要树立整体思维,进行反面审视,对整个诉讼流程通盘把握,更为客观地审查所有案卷材料,这个性质决定了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特点的工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专业化建设,由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确保监督精准化。比如,为了强化内部制约、避免抗诉疏漏,北京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一审未生效判决的同步审查机制,由刑事审判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一起,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同步审查,防止应该抗诉的不提抗,同时对法院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意见。2017年共同步审查法院判决16592份,提出二审抗诉建议54件,纠正法院裁判文书错误98份。抗诉工作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贯穿了检察一体的特殊体制。发挥事后程序对事前程序的引导、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有利于促进统一司法适用和证明标准。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部门加强抗诉政策指引的编纂,梳理出常见多发的4类90余项违法点,形成规范性文件,作为检察官的监督工作手册。针对贪污贿赂、毒品犯罪进行类案梳理,重点筛查,定向指导,对其中的11件提出了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短短两年间,就在监督理念、监督事项、监督方式、工作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不同于公诉的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合理分工以后,监督更专注、更专业,效率效果也随之提升。

第三,围绕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这一主线,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积极构建以抗诉为核心的刑事审判监督体系。改革以后,刑事二审案件(上诉)由公诉部门行使,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部门行使,部门定位和职能理清了,刑事审判监督体系也逐步定型。刑事审判监督的主线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在监督方式上,随着违法情形和严重程度的不同,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情况通报和抗诉。其中,抗诉直接触发法定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北京市检察机关以抗诉为核心,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从个案延伸到类案,从具体纠正到规范指引,在依法规范监督的基础上取得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比如,朝阳区检察院就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对同级法院作了情况通报,法院就此专门制定《常见罪名罚金刑适用标准表》,对22个罪名从五个方面明确了适用标准,达到了个案中发现问题、类案中扩展问题、沟通中建章立制,将审判活动违法及裁判错误化解在萌芽、解决在事前。

实践是检验改革成效的唯一标准。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实践表明,刑事审判监督与公诉工作优化配置、合理分工,不但扭转了监督弱化的现象,也有力实现了二者均衡发展、齐头并进。


(供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副主任 纪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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