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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检察官任职学历不应要求“全日制”

2018-01-29 元嘉 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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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目前正处于修订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及时组织理论骨干进行了系统学习,并围绕修改事项的意见梳理工作,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了调研访谈。立足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司改成果与借鉴域外经验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紧紧围绕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立法理念,紧紧围绕与《宪法》及其他法律相协调的思维体系,植根于当前客观实际,审慎研究,系统归纳。我们认为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要求“全日制”的规定明显违反宪法,建议取消。理由如下:


一、要求“全日制”明显违宪且与其他法律相冲突。《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鼓励自学成才”。这也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制定的依据,是自学考试等教育方式设立的依据。《宪法》鼓励自学成才意味着国家支持并认可非全日制学历及其合法效力。《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健全终身教育体系,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效力相同。从上述规定看,修订草案将法官与检察官的任职条件限定为全日制,明显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也造成与其他规范相冲突。如司法人员通过自考获得的本科学历,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法规,其具有与全日制本科同等的效力和待遇。如今修订两部法律,势必造成“法律溯及既往”的问题,架空了其他法规范和制度,严重破坏了国民的法律预期。


二、要求“全日制”会造成实践运行上的不良后果。一方面,虽然近些年通过大学扩招,很多进入司法系统的人员具有了全日制学历,但问题是占据相当大比例的法官与检察官(尤其是35岁以后的人员)仍是自考等非全日制学历背景,过渡期内也暂时未能进入员额,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状况下,如何解决他们今后入额的问题?如果认为他们今后不再入额,那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即过渡期内非全日制的可以入额,未能入的将终生无法入额。既堵塞了大批怀有法治信仰的人员的上升渠道,更主要的是这种不公平现象难以令人信服。另一方面,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有观点认为“目前法律大专学历报名和通过人数均较少。”但问题是法律大专学历报名较少只能视为禁止专科学历人员成为法官与检察官,但不能等同于禁止非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的理由。以法官为例,我们梳理了近5年山东、安徽、江西等几个省份近五年来的法院考录情况,非全日制法律本科学历考入法院的占比近三分之一,部分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占比高达一半以上。


三、要求“全日制”违背了教育规律和法官任职资质设定的科学性。“全日制”难免带有“血统论”、“身份论”的色彩,它以“过往历史论英雄”,背后隐藏的逻辑是非全日制的人员学识素养低,但这并无可靠的现实依据。很多人因为家庭等各种原因未能读取全日制学历,走向工作岗位后奋发图强,矢志不渝,通过自考等方式获得本科学历。这类人员求知欲、自制力等更为优越,草案却意图以法律的形式将他们摒弃掉,这不符合教育的规律。另外,实践中饶有兴味的是,这些通过招考进入法检系统的自学成才的人员,往往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司法能力很强。因此没有理由在任职资质上设定为全日制学历。


四、要求“全日制”造成本条第(六)项内容自相冲突,导致法典体系化受损。既然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在具有法律硕士学位时,可以任职为法官与检察官,那么自考法律本科且具有法律硕士学位的,更有资格任职,但依据草案,却不能任职法官与检察官。自考本科是法律专业,又获得了法律硕士学位,同样高分通过了司法考试,有何理由不如非法学本科的全日制?这着实令人费解。


五、要求“全日制”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违背。一般认为,衡量一个人员是否具有法官与检察官职业准入资格、是否具有相关智识储备,判断标准应该是学位而非学历。学历只是表示学习经历,只有学位才能表明一个人具有相应的学识能力。故对法官与检察官任职资格的限制应立足于法律学位,而非学历,更不能强调“全日制”。


六、《关于完善国家 47 31607 47 14988 0 0 4027 0 0:00:07 0:00:03 0:00:04 4027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并未一刀切的要求“全日制”。该意见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中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明显,其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除了原则上要求全日制外,最后还兜底性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意见》并未全盘要求“全日制”。这也意味着,中央考虑到了司法职业人员的资质问题需要与宪法等相规范相协调,需要与我国教育体系相适应,需要与我国当前具体实际相结合。


七、要求全日制违背党中央提倡的“终身学习”的精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倡导领导干部要重视“本领恐慌”、必须终身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好学才能上进”的重要论断。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既然主张终身学习,则意味着通过后天刻苦学习获得的知识和学历应受到国家认可。要求“全日制”显然违背了“终身学习”的精神,造成“没在大学脱产读书,其他学习方式归零”的恶果。


综上所述,《法官法》与《检察官法》的修订草案对任职资质要求“全日制”严重违宪,与其他现行法律和制度相冲突,不符合教育规律和职业资质设定的科学性,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违背,不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客观实际,也严重违背了党中央关于终身学习的精神。立法强调科学性与现实性,即使该条款获得通过,公民之前基于对《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的信赖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也应该获得保护和平等对待。


法律应该是公平和良善的,这也是法治大厦的根基。在法律慈母般的眼神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公正的法律杜绝赤裸裸的学历歧视,她反对知识获得途径上的“血统论”、“出身论”,她鼓励和肯定国民终身不断的智识努力,她让国民触摸到了平等和善意。《法官法》与《检察官法》作为调整司法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规范,更应成为我国立法上的榜样。因而立法机关在两部法律修订中,应取消任职资质要求“全日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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