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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解决案多人少?(院党组参阅)

2017-12-25 明朗 法律人那些事

投稿邮箱:37175350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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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法院系统面临的社会纠纷多发、持续增加的趋势,笔者从日常办案中遇到的情况出发,认为解决流动性人口的管理问题,了解流动性人口的经济活动和动态信息等关键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法院工作中,案件层出不穷、判定案件采用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情况,才能彻底解决执行案件,特别是债务纠纷案件于执行困难的情况。

 

一、社会纠纷与流动性人口

 

笔者所在的法院在鲁西南的一座小城,所在法院2017年至11月底,收案2304件(民刑行),其中民事2020件,结案1958件,其中民事1726件,离婚收案408件,变更抚养关系17件,抚养费11件,民间借贷312件,金融借款合同262件,追偿权68件,买卖合同86件,生命权、健康权45件,道交事故308件,追索劳动报酬35件,可以看出该地属于经济相对不发达,北方传统型城市,传统社会纠纷的案件类型(离婚的,借钱不还的,打架的,撞车的)1431件,占收案的82.9%,而商品经济纠纷的案件类型买卖合同占比较少。


下图为笔者所在法院2013年至2017年主要案件的统计。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离婚纠纷

294

309

341

365

416

民间借贷

859

380

402

345

315

金融借款

188

281

142

631

264

追偿权

13

19

28

22

71

道交

120

180

267

343

320

人身侵权

10

48

60

67

48

劳动争议类

142+

21+

1

21+

35+

执行案件

872

671

788

930

1287

刑事案件

176

205

223

177

160

行政案件

151

45

32

137

128

   从上表的数据中,就具体案由而言,离婚案件、执行案件、道交案件是增长的,其中执行案件的数量比较大,行政类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我国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变化较大,道交类案件受机动车数量增加、交警部门加强调解等因素,增长幅度上升较为平缓。机构对个人的劳动争议类本地区较少,多为追索劳动报酬类的案件,个人对个人的提供劳务者受损、欠款纠纷每年的数量也在几十件左右。


    笔者所在法院的传统型社会的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也能反应出各地法院面临的普遍性困难就是执行难,每个执行人员手中的未执结案件数均在1000件以上,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等等,案件多发的背后是纠纷的多发,而就案件处理而言,从法院系统角度出发,仅强调多处理、多办案、多结案件,只能解决社会纠纷产生之后的结果,而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发生的根源,社会形态的转型、民众对于法律的认知偏差决定了我国纠纷案件数量增长的趋势在短时间内不会改变。在处理和研究这些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案件多发与以下几个问题相关:


1)脱壳者 


比如:离婚案件,逾7成的为女诉男,其中8成的女方在起诉状中有陈述家庭暴力、男方长期在外、不照顾家庭的情况,离婚案件是所有类型案件中使用自力救济最多的案件类型,女方通过外出打工、离家出走、离婚净身出户等方式来摆脱原有家庭情况的困扰。再比如借贷案案件中,往往是某人由于种种原因,掉入债务陷阱,卷款跑路,这些原因可能是赌债、也可能是生意失败、也可能是遭遇诈骗等等,他们往往无力面对众多债主的讨债行为,外出打工,消失在原有的社会网络中,我们可以称之为“脱壳者”。
     生存方式决定生存状态。这些脱壳者面临的往往是多次诉讼,由于无法在原社会网络中生存,他们的生存方式往往是迁移他处,以隐密、低调的生活方式生活。

 

2)社会预警机制的缺乏


比如,笔者处理了多起买卖合同,同一被告购买多笔货物后转卖后消失;有一被告系政府工作人员,在离婚诉讼中,工作人员在民政局查到的被告离、结婚纪录达10余次,除首次结婚、离婚外,其余几次结婚对象均系首婚(年龄相差十几岁),通过网络QQ单身群认识,结婚前称自己身家百万,有车有房等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结婚后就向原告借钱,有暴力倾向等;C某在某工厂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工伤事故,致三级伤残,需终生护理,起诉时要求的数额在100万元左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方存在指使其子殴打原告代理律师,后在审理时发现该工厂负责人名下有数个公司,属于“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在人员管理、土地占用等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在法院因该公司引起的矛盾纠纷每年数起。


无论是经济合同纠纷的失信者,还是婚恋交往中的以结婚为手段的骗子,还是皮包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不法行为,都明显表现出一个倾向——社会预警机制的缺乏(或者说个人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断裂)。

 

3)法律实际运行中的认知偏差和信息不对称。


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的核心在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关键在于证据。法律体系基于法律关系,基于主体、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法律救济)三方面的内容。这一套体系有一系列的术语组成的封闭系统,自成一体,只有熟知该套语言内涵的人才会了解相关规则背后的意义,由于我国该套体系特别是合同法领域,社会规则的移植与本土社会的差异和冲突是客观存在的。


由于受教育水平、生活方式、认知能力等等不同,人与人之间在生活中,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比如A去买房,向B公司交了10万元的定金,后来A找理由说B公司的房屋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B公司最后退了定金,没有和A签合同,AB公司的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签订,要求B公司双倍退回定金,共计20万元;再比如C开了一个小作坊,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雇了56个人,来了一个新人DC让其他的人带带他,然后教他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后D因违规操作,在工作了三个月之后发生工伤,致右手大拇指受伤,C把人送到了医院,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6万元,后D起诉要求工伤赔偿,在和C的沟通过程中,C反反复复的念叨一件事:“我告诉他该怎么作,他违规操作受了伤,我给他看完病,工资发了不到6000块钱,没创造多少利润,却让我给他连看病加补偿18万元,我怎么也想不明白,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于是,一般该类案件,都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执行、执行异议等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是常见之事,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的不认可,在他们的认知范围内,自己没有错就不用赔偿,给伤者治病就是尽到了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他们以实际行动以及对于法律规则限度内以拖延时间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转移财产等等。


苏力教授在1996年发表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指出:“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这样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当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认为,国家制定法总比民间法优越”。在司法实践过程个,笔者深深的感觉,民众对于法律的态度和对待宗教的态度是类似的,他们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法律本身或说了什么,而在于法律是否能维护他们的利益,达到他们的目的,即是否有用,他们不会轻信,也不会盲从,在很多场合,在我们告知他们应当遵守某某法律的时候,他们的下意识动作而不是考虑这话有没有道理,而是反问凭什么或者询问怎么才能不背负这样的责任?比如计划生育,比如遵守交通规则,再比如欠债还钱等等。而我们在处理这些案件中也应当笃信我们执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美好的社会,一个大家都守公德的社会,建立一种规范和秩序,而在这些社会制度和社会机制的解读和维护方面,制定法律的法学家们也并不比普通民众天然更优秀。

 

法律框架下树立的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与社会活动中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规则有着诸多的不同。法律实践中的对法律规则的认知偏差和信息不对称是永远客观存在的。这些偏差和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必然造就了社会纠纷的客观存在,而要想解决社会纠纷,减少认知偏差和信息不对称是必然要走的一条道路,法律规则的修改与社会规则的与时俱进则是另一条道路。

 

二、解决思路


无论是因某种原因掉入纠纷、陷阱的“脱壳者”、违背道德利用婚姻实施诈骗的“放鹰人”,买卖合同违约人等等都呈现出一个问题:社会网络中一个人的实施了侵害行为,而不用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时,社会就会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现阶段,部分地区的诉讼案件爆发性增长的背后是原有社会规范机制的失灵,而针对这种混乱的状态,我们迫切的需要建立以下机制:


1)强制链接机制  这个机制涉及到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社会网络与社会个体之间强制链接的制度,使“脱壳者”不能摆脱社会网络、社会监督的约束,建立强制链接可以使社会个体无法以“消失不见、脱壳”等行为,摆脱农业熟人社会里的社会责任,而进入到商业陌生人社会以一个新的身份、新的面貌重新开始,社会网络、社会制度建立在强制链接的基础之上,传统治安管理和社会管理体系中的管理力量和方法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2)记录机制  人因地理位置的移动和与其他个体之间的互动而会产生大量的信息碎片,但并非所有的信息碎片都是有用的、重要的,需要被记录的,互联网的网上交易通过人与人之间建立中介,实现了个人行为的记录,给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提供了范本和启示。实际生活中,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具有隐密性,在案件审理时,往往口说无凭的情况。我们需要在人与人的活动之间加入中介,对关键信息进行记录,以便解决纠纷产生后的事实不清问题。


3)评价机制   任何社会纠纷的背后都有一种权益被侵害,合法的、违法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类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为了快捷便利的解决而作出的业务分类和调整,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等法治理念,本质上都是在向民众灌输一种评价的标准,什么是可以作的,什么是不可以作的。但现有评价机制,包括各类的普法、宣传工作、公检法等等,存在的问题就是评价预警不及时。就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而言,只有当侵害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人,第三人作出即时、恰如其分的提醒和警示,外在的社会评价和警示,可以有效的减少侵害行为,约束行为人的行为。


比如:家庭主妇A遭受到丈夫B的家庭暴力,A拨打了110之后,工作人员作完相关的笔录后,进行了批评教育,罚款拘留。后又遭受殴打,A外出躲避,B进行电话、短信威胁等等。(该类事件中,B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作和警示)。


比如:裸贷门事件,以裸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在法学家在讨论隐私权能否写入民法典的时候,个人隐私已然成了为社会通货,可以作为抵押物进入社会流通。而网贷平台这类产品因为缺少了监管、缺少借方和贷方的评价和投诉机制,而导致实际交易情况和网贷平台中记录相关的借贷情况可能截然相反,比如实际发放的借贷资金数不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合理费用等等。

 

三、解决措施


1)链接机制:建立新型社会网络,以手机号为唯一链接,作为社交网络的入口。


     传统农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围绕生存和繁衍,因为血缘、地缘的关系,往往通过传统习俗和道德来解决纠纷,链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中介是话语、书信;商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活动往往是以业缘(工作)为中心的人际关系为主,俗称陌生人社会,社会的纠纷往往是通过明示的规则来解决,人与人之间链接的方式也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网络化的电话、短信、传真等等;时至今日,交通的发达、互联网的应用、人员的流动性加剧,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呈现出虚拟化,人人之间的交往、沟通通过通讯软件这类介质完成。


     而无论社会发展如何的变化,社会的规范、制度、文明、文化、语言、文字、信仰、道德等等人类社会产物的载体只能是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网络承载了社会主体、架构和所有内涵。传统户籍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一环,是自然人并入传统社会网络的入口,人员流动性特点给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迎来了挑战,传统的社会管理体系因为高流动性而变的名不符实,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以解决流动性人口的社会管理为主要目标的社会网络。而综合上述的链接方式,当面沟通、书信沟通效率不高,通讯软件不够方便、覆盖面窄,而只有电话、短信、传真类的方式可以常用,而这些方式往往都与手机号码相连,所以建立以手机号为链接方式的社会网络成为唯一的选择。


     手机号码作为进入新型社会网络的接入口,与身份信息相绑定,但往往不具有唯一性,往往一人多号,而在以后的社会管理工作中,作为人进入社会网络的基础配套措施,将原有通讯公司发放手机号码改为由公安户籍部门发放手机号码,个人终生不能修改,具有唯一性,从而强化这种链接。

 

2)记录、评价机制:建立个人信息中心

 

 

建立以手机号为主的社会网络只是固定了每个社会成员的联系方式,使一个人不能摆脱社会网络的监督和约束,我们仍然需要一个记录个人动态信息的相关机构(比如到各政府机构办理业务的情况,银行机构办理业务的情况,财产移转的情况,婚姻登记情况,与他人经济往来的情况)。


法院系统的工作之所以比较难以开展(特别是执行工作)的原因就在于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了解不了相关动态信息,了解不了财产到哪里去,掌握不了个人的近年来的动态信息,只掌握个人户籍、工作、财产登记、银行存款等固定信息,比较被动,而就案件审理本身而言,也因掌握不了个人活动的动态信息,也无法了解关于纠纷活动中原被告的陈述的真实性。


 建立这样的个人信息中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正如解决流动性人口带来的社会问题仅仅通过法院系统自身是无法完全化解这个矛盾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解决,需要诸多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①手机号与个人信息实名、唯一性绑定,然后是通讯商的携号转网业务、个人信息托管业务。


②个人信息分类、分层、分级与相关机构采集的权限约束的立法跟进。(个人公开信息与隐私信息之间存在较多的层次,需要保护也需要公开)。


EID的应用全面展开,银行、企业、政府机构等基础性服务行为与个人之间产生短信通知业务实现免费,手机通讯服务及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为社会管理开展的对象和基础。


④流动性人口中的危险行为、危险分子都能够在数据分析中得到预警相关制度和机制。


⑤公职权力机构基于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可以实现强制通话、强制联系、强制定位、了解个人动态信息(包括居住地、接受服务、处罚、财务往来等)的相关内容。


⑥全社会建立以通讯工具为承载对象的社会网络、预警体系,比如一个人在向对方打电话时候,就可以看到他的危险等级,就可以查询到基本的公开信息(比如是否结婚,信用等级,危险等级、犯罪纪录)。可以避免危险分子、危险行为。

 

个人信息中心的本质是强制性的建立一个无法中止、中断联系、可进行个人动态行为记录的社会网络,原来个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因个人信息中心的参与和中介,成为社会管理的对象,个人活动的私有领域以一种可视化的方式被呈现(个人活动数据化),社会管理也会呈现出新的面貌。而通过个人与个人信息中心的互动,可以具有一定社会主体行为评价功能。


比如:家庭主妇A遭受到丈夫B的家庭暴力,A拨打了110之后,工作人员作完相关的笔录后,进行了批评教育,罚款拘留。后又遭受殴打,A外出躲避,B进行电话、短信威胁等等。如具有个人可以就通话录音、骚扰短信等纪录发送给个人信息中心的安全保障部门,由安全保障部门以短信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侵害行为人其危险行为已被纪录在案或立案处理。

 

3)法律框架的延伸:建立其他机构、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与司法机关的制度衔接。

     社会纠纷的解决无非是个人自行解决,第三方介入解决,而第三方介入因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的不同,可以是房管局、民政局这样的管理机构,也可以是检察院、监察委这样的监督机构,也可以是法院这样的公力救济机构。在实践中,社会纠纷仅通过法院系统来解决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看到了一些具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处理社会纠纷和矛盾时存在消极的态度。比如某工厂在扩建时占了村民甲的一部分地,村民向国土资源局投诉并向镇土管所反应,国土资源局对于某工厂的违法占地情况未给予任何回应,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后诉至法院。


现在法院系统工作内容主要是围绕证据展开的,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往往有所出入,法院系统介入社会纠纷的时间往往是滞后的,作为第一时间应当介入社会纠纷的行政机关,如果能以具有明显法律特点的工作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固定相关事实,调解相关矛盾应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①重要事件初始过程固定和法律引导


在结婚、购房、借贷、抵押等涉及重大个人利益的法律事件,法律知识等相关信息要提前介入,不要等到纠纷发生了,原告到法院起诉了,才知道需要很多的材料等等,以为法院工作人员故意为难他们。 


    比如公证处的改革,接受民间借贷的见证公证、结婚公证、房屋过户买卖公证,费用可以先从免费的作起,部分案件收费; 


    比如在借贷公证的过程中,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公证员问借款人要借多少,用什么担保,用途是什么,其妻子是否知道,妻子是否在场,有无担保,保证人是否愿意担保等等,通过债权公证的案件,如果发生纠纷,债权人可凭公证材料直接申请执行。 


    比如在结婚公证的过程中,对两人的信息进行询问,财产进行询问,对婚前有无债权、财产交付,处理好家庭关系的技巧等信息进行询问。


    公证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法院审判的作用也是定纷止争。以借贷为例,通过公证工作人员就借贷细节的询问和法律指导,将社会常见的陷阱有效个规避,比如实际借款数额不同于合同数额,利息如何支付,债务人之妻以不知道为由否认债务,而这些指导比普法也好的多,因为作到了有的放矢。只有让当事人觉得有用的措施,才能为其所接受。


     ②纠纷产生、相关纠纷事实的固定,初步解决。


行政机构采用立案受理的方式,在接到当事人反应问题时就以书面方式接受,经过相关的调查、询问,以书面的方式予以答复。提案议事的好处在于每一个案件都得到了答复,或最基础的事实固定,可以对社会纠纷进行初步的筛选处理。

如规定房屋相邻权案件须凭借城市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立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凭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立案,婚姻案件由婚姻登记部门初步处理,记录原被告的诉求,一一记录在案。


4)执行类案件


   执行类案件是案件积压、难以处理的大头,而现在法律体系的架构基于法律关系,即由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三部分组成,在这个结构中,法院的执行环节就是涉及到法律主体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问题,具到实践层面就是被执行人法律权利、权益的剥夺问题,人的权利是分层次的体系,从外到内,分为名誉荣誉权、财产权、生存权、自由权、生命权,对应的措施是剥夺被执行人的社会影响力、剥夺个人财产、剥夺被执行人除生存之外的民事权利、剥夺个人自由、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命。


    由于我国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人身、劳力、妻儿、性交易权、个人器官、生殖细胞等也未被纳入社会经济的合法通货之中,不能进行交易买卖,在法律规则中,只有个人财产、个人收入这两个途径来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社会规则中,个人偿还债务的范围和方式要远超过合法规定的范围,比如裸贷门,裸照作为个人隐私权的典型事物,隐私不仅被人纳入到社会通货之中,还可以作价抵押,同样的偿还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也涉及一系列的违法犯罪问题,而我们的法学家还在讨论要不要在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权的问题,而网贷平台已然走过了理论探讨阶段,发展进入和金融行业、金融产品相类似的高级阶段,通过凭空制造一些名词、术语,形成对社会成员的迷惑、洗脑,完成对于社会陷阱的布局。


    在只能通过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来解决债务纠纷的司法路径下,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的实时、动态的信息则是决定执行案件能否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相对于执行手段、执行范围更具有优先级的问题。在掌握个人实时、动态信息的前提下,由执行路径延伸出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使用权租赁、劳务抵债、收入抵债等执行方式仍然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未解决个人动态信息的问题,执行难问题将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系统处理案件的多发态势的背后是社会纠纷的多发,社会结构的转型,社会规范的破与立,笔者从日常审理案件遇到的几种情况认为,解决“脱壳者”,掌握个人活动的动态信息,修补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信息无法真实还原客观事实的先天性缺陷,通过重大事件的法律知识预先引导、行政机构初步处理的规范等措施,以实现“纠纷从社会体系中产生,在社会体系中被消灭”。

 

后记:20171218日在36氪的头条公众号上读到了一篇关于区块链最通俗易懂的解释:假如你是一位女性,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个晚上,你男票给你说了一句“我爱你一生一世”,然后你把这句话发给了你的闺蜜、爸妈、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等等,你男朋友再也无法抵赖,你打赏点小费感谢他们给你记住并作证,这个小费就是TOKEN,你、你男朋友、“我爱你一生一世”这句话、说这句话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打包起来就形成一个结构化的信息包,这个信息包就叫“区块”,而你的闺蜜、爸妈、朋友圈、公众号和微信群等节点就是链,最后你男朋友不承认说过这句话,当了负心汉,你翻出这个账本对质,把他丫的臭骂一顿,这就是区块链的应用。男朋友这个节点会永远被踢出网络,当然网络更大的情况下,这个男的可能永远找不到女朋友。读到这里的时候才发现,原来上面的想法就是区块链技术在法律系统的应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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