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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甄别法院领导是依法监督还是插手干预案件?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律人夜读 ,作者黄志佳

——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坚决拥护(凯奇莱案件等问题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结论)》的系列文章(之二)


(黄志佳)

 

院、庭长等法院领导(简称“法院领导”)监督办案具有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司法改革防止法院领导插手干预案件。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如何甄别法院领导过问案件是依法监督还是插手干预案件?


其实,依法监督与干预办案,二者泾渭分明。


院、庭长等法院领导(简称“法院领导”)监督办案具有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司法改革防止法院领导插手干预案件。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开宗明义,在第一条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大诉讼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司法文件对法院领导依法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过问规定范围内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需要监督的案件的范围,即对“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进行监督。


二、按程序过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监督的程序:院长、庭长对合议庭拟作出的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三、全程留痕式过问。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落到实处。


符合以上要求过问案件是依法监督,反之,不按以上要求过问案件就不是依法监督。职责有分工,领导不需要事无巨细一律过问;领导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防止过问不留痕。领导强令合议庭接受自己意见或者直接改变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属于典型的插手干预案件。凯奇莱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法院领导过问案件是依法监督还是插手干预案件,完全可以据此判断,对号入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法院领导过问案件是依法监督还是插手干预案件,自然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让人民评判。卷宗材料都看不到如何充分评判?笔者因此认为应当修改《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规定法院领导的指示、意见必须公开,不宜列入副卷保密。 [链接:《法院领导、党委的意见不应列为审判秘密!(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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