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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证人作证后频遭报复,打斗过程中杀死施害人,法院这样判:

转自:法眼观察

刘某5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鲁0281刑初507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5,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8〕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5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付晓,被告人刘某5及其辩护人王守福、王松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在庭审过程中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期间,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三个月。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赵某曾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5系该案证人。2017年7月19日赵某出狱后,多次电话威胁、挑衅刘某5。2017年7月31日以来,被告人刘某5家中玻璃多次被砸,怀疑系赵某所为。2017年9月6日凌晨,刘某5猜测赵某会再次前来砸玻璃,遂准备了镢头、剔骨刀等在自家屋后的邻居大门处等候。1时许,赵某乘白色奥迪车至刘某5家东侧南北大街处下车,持砍刀前往刘某5家砸碎其家后窗玻璃时,被等候在此的刘某5持镢头击打头背部。赵某遂向停车处逃跑,刘某5追至车后持镢头将车后窗玻璃砸碎。赵某随即返身持砍刀向刘某5挥舞,并刺伤刘某5左胳膊。刘某5掏出剔骨刀朝赵某左胸部连捅三下,赵某身中两刀后返身向停车处逃跑,跑出约10米即倒地不起。刘某5追上见赵某倒地不动,随即现场电话报警归案。赵某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刘某5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害人赵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单、发破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5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5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系黄某、赵某非法侵入住宅案的证人,赵某出狱后多次以半夜砸玻璃的方式滋扰被告人,其在报警并提供了录像资料,派出所仍未采取措施的情形下,采取自卫措施,导致本案的发生;2、被告人系防卫过当;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4、被告人案发后打120急救,主观上积极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5、本案系被害人对作为证人的被告人打击报复,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6、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家属交到司法机关赔偿款三万元,所在村村民联名陈情请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将处罚降到最低;7、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处罚。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为:1、被告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2、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3、被告人虽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但因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赵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5系该案的证人,但其证言的内容没有直接涉及被害人赵某。

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赵某出狱后,多次打电话骚扰、威胁被告人刘某5。2017年7月31日以来,被告人刘某5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某村家的后窗玻璃多次被砸,通过与被害人赵某的通话及查看邻居家的监控,被告人刘某5确认系被害人赵某所为。被告人刘某5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9月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5猜测被害人赵某会再来砸玻璃,遂将一把剔骨刀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右手戴手套、携带镢头、手电筒、马扎坐在屋后正对着的邻居家门口处的小树下等候。凌晨1时许,被害人赵某乘坐白色奥迪Q5车在被告人刘某5家后面东胡同口处的南北大街下车,步行至被告人刘某5家屋后,持砍刀砍被告人刘某5家的后窗玻璃时,被告人刘某5用镢头击打被害人赵某的项背处,被害人赵某立即向停车处逃跑,被告人刘某5追至停车处用镢头将车后窗玻璃砸碎,并将镢头扔在路边,被害人赵某随即持砍刀砍被告人刘某5,被告人刘某5用左胳膊抵挡时受伤,被害人赵某左手抓住被告人刘某5的胳膊,右手持刀持续朝被告人刘某5挥舞。被告人刘某5在躲闪砍刀的过程中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剔骨刀朝被害人赵某的左胸部连捅两刀,被害人赵某继续朝被告人刘某5的下半身挥舞,被告人刘某5又朝被害人赵某左胸部处捅了一刀,被害人赵某向停车处逃跑,跑出约10米即倒地不起。被告人刘某5追上后见被害人赵某倒地不动,立即拨打110、120,并留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赵某当场死亡

经即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左胸部致主动脉、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刘某5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1年6月9日,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5的家属向公诉机关预交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在庭审过程中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略)

二、书证

(略)

三、证人证言

1、被告人刘某5案发前的证言

(1)被告人刘某52017年8月29日的证言,称他来报警,今年赵某多次砸他家的玻璃,还打他一耳光。去年冬天因为黄某和赵某跟胡某打仗的事,他给作证了。2017年7月31日凌晨2点左右,他家的后窗玻璃被人用砖头砸碎4页,砖头都扔到他家客厅里了。他不知道谁砸的,就没报警。2017年8月6日凌晨1时许,他家后窗的玻璃又被砸碎6页,砸玻璃用的钢管扔在他家屋后。他开门出去,看到两个人穿雨衣骑摩托车从他家东边胡同向北跑了,这次他报警了,警察都到他家照相了。因为他女儿吓得尿床,他要带她到青岛去看病,就一直没有到派出所做笔录。8月7日下午5点多,赵某给他打电话说自己出来了,赵某问他过得挺好,半宿能睡着?他才知道玻璃是赵某砸的。他问赵某玻璃是不是他砸的,赵某说是他砸的,什么时候砸高兴了就砸到什么时候。他问赵某到底想怎么样,赵某说因为他作证自己进监狱180多天,要让他补偿3万元,他说根本不该他事,赵某说判决书的证人上有他的名字,让他赔偿进监狱的钱一共3万元。他说根本就没说赵某的事。之后赵某隔三差五的给他打电话,说要弄死他,他都应付着。没有办法就到派出所报案了。现在晚上他都被吓得不敢睡觉,他女儿、母亲张某1被吓得发病。

(2)被告人刘某52017年9月1日的证言,称他来报案,今天(2017年9月1日)1时30分许,他家窗户玻璃被人砸了。2017年8月31日21时30分许,他和妻子、女儿在家睡觉,大约9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他就听到家里北侧玻璃被砸碎的声音,他连忙起床出去看,出去后人已经跑了,他看了一下,北窗有6页布纹玻璃、刚安装的两个监控探头被砸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就是赵某砸的,还是因为他在去年冬天给人作证,赵某被公安机关抓了,出来后就一直打电话让他给三万元的补偿,后又两次砸他家的玻璃,这是第三次了,监控上都能看到,这次砸玻璃的就是赵某,他能认出来。

2、证人王某1(被告人刘某5之妻)的证言,称2017年9月5日晚上,因为最近河南杨头村的赵某一直来她家砸后窗,刘某5就自己睡,准备晚上出去抓赵某。到9月6日凌晨大约1时10多分钟,她被砸玻璃的声音惊醒,听见屋后有人跑的声音,刘某5吆喝:“可抓着你了!”后就听见往东面跑去了,她就穿衣服出去,看见在东面的南北大街北侧,有辆白车往北跑了,刘某5在街上用手机打电话,旁边地上有个人趴着,她听见刘某5报警说他用刀将赵某捅了。她不认识赵某,和他也没有矛盾。后来赵某又去打过架被抓了,被判刑6个月,2017年赵某服完刑出来了,就说刘某5作的证,他才被抓进去的,就来她家要钱,他们没给他钱,赵某就多次来砸她家后窗和玻璃,第一次不知道是谁,他们没有报警,过后赵某给刘某5打电话,才知道是赵某砸的。第二次是8月5日晚,第三次是8月31日晚,都报了警。她和小女儿因砸玻璃受惊吓。最近刘某5就天天晚上带着木棍和刀出去准备抓赵某,到9月6日凌晨赵某又来砸后窗玻璃时,就被刘某5抓着了,后就打起来了。她听刘某5说赵某也带来一把刀。

3、证人刘某1(被告人的弟弟)的证言,称今天凌晨1时左右,听见西邻他哥哥刘某5家有砸玻璃的声音,接着听见他哥哥说:“我叫你砸。”接着他就赶紧穿上衣服往外走,当他走到他家东侧南北大街上时,看到赵某正要上一辆白色SUV轿车,但没上去就倒地了,车接着往北跑了。他哥哥对他说你别靠前,他手里有刀,他捅了他(赵某)一刀。他问他哥哥捅在他(赵某)什么地方,他哥哥说他也不知道。当时看到他哥哥手里拿着一把刀,赵某手里也拿着一把刀。他哥哥叫他报警,他当时没带手机,他哥哥就自己打电话报警了。120救护车已经过来了,说人已经死亡了。从2017年7月份以来,光他听见他哥哥家玻璃就被砸了三次,今晚是第四次,吓得他嫂子和侄女都不敢睡觉。他母亲吓得心脏病加重。

4、证人林某的证言,称他和赵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认识的。2017年9月5日晚上,他开车拉着赵某回家的路上,赵某提出来吃烧烤喝啤酒,又把“大军”找来一起喝酒,他喝了6、7瓶青岛啤酒,不知道赵某他们两个喝了多少酒。因为他喝醉了,赵某坐到驾驶座上说他开车送他回家,然后他就在副驾驶座上睡觉了。他听到车玻璃被砸了一下,下车上驾驶座上。这时他又听到有人砸他车玻璃的声音,他就下车了。看到一个老头手里拿着一把小撅站了他车右后侧,还朝他比划,他问老头干什么,不知老头对谁喊报警、报警。他向南走,看到地上趴着个人,过去一看是赵某,他拽赵某的左胳膊叫他,赵某没有反应。这时他看到南边还站着2、3个人,怕被打就开车向北回家了。第二天上午,他听朋友说赵某死了。

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林某、赵某一起吃饭,该二人均喝酒,后一起驾车离开的事实。

6、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林某开一辆白色Q5车到其汽车店,换一页后挡风玻璃的事实。

7、证人刘某2(被告人之女)的证言,称2017年9月,其父亲将砸玻璃的赵某捅死后,她使用刘某5的手机,发现手机里有很多关于他和赵某的录音,还有他报警并找120救护车的录音,其前来提供给公安机关。

8、证人孙某(被告人的邻居)的证言,称2017年8、9月份的时候,刘某5将来砸他家玻璃的男青年捅死了。当时是凌晨1点来钟,她在家睡觉,听见外面有吆喝声,她就出来看看怎么回事。她看到在她家西屋山北面趴着一个人,刘某5站在趴着的那个人跟前给110打电话,还听见给120打电话。过了一段时间警察来了,刘某5一直在原地没有动弹。刘某5人比较老实,没有和任何人发生口角,他家庭很困难,大女儿上学,小女儿常年有病。

9、证人刘某3(被告人的邻居)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刘某5将到他家砸玻璃的男青年捅死了,他家有监控,公安人员到他家调取监控,他提供了,当时害怕,没有签字,他还向刘某5家属提供了一份。这些监控能证实刘某5当天晚上和南杨头男青年打架的过程。

10、证人刘某4(即墨某村村委文书)的证言,证实该村村民张某2从未回来,也不知道其一家去向。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5的供述,称2017年9月6日凌晨,他猜测赵某会来砸他家后窗玻璃。大约0时40分许,他就从院子里拿着一只线手套戴在右手上,从院子里拿着一个马扎,又从西间桌子上拿了一个手电筒。后来他寻思赵某体格健壮,害怕吃亏,就又拿出一把以前他开羊肉馆时杀羊的刀,装在右侧裤子口袋里,从院子大门后拿着一把镢头,他右手戴线手套(他的手出汗),带着刀、镢头、马扎子和手电筒出去了,在他家屋后的后邻门口坐着马扎子等着。到了凌晨1时许,他看见东面的南北大街有汽车灯光,车是从南面开过来的,他就猜测是赵某来了,他看见是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大街的东胡同口处,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过来了,到他家屋后西间后窗处时,他就看清是赵某了,这时赵某就用手里拿着的一把刀朝西间后窗玻璃砍了一下,这时他就站起来了,用手里的镢头朝赵某的后背处打了一下,说“可抓着你了”,这时候赵某就往东跑,他就在后面追,追到东边的南北大街时,赵某就吆喝快开车,开车司机没有反应过来,他就顺手用镢头朝轿车的后挡风玻璃打了一下,将玻璃砸破了,他顺手将镢头扔在路边。这时开车的男青年就下来了,就在这时赵某又返回来了,用手里的刀就朝他刺,他忙用左胳膊一挡,刀刺在他的左胳膊上,接着赵某用手抓着他的后衣领就挣,这时他从右上衣口袋里拿出刀,朝赵某的左肋部连捅了二刀,这时开车的男青年就上了车往北开出约20米处停下车等赵某。赵某往北跑出10多米后直接就趴在地上了。开车的男青年下车看赵某起不来了,就开车往北跑了。他就拿出手机报警了。他并不想去捅赵某,是赵某先拿刀朝他刺,刺在他左胳膊上一下后,他才拿出剔骨刀捅赵某的。当时现场没有别人就他、赵某、开车的男青年。

他和赵某之前都不认识,也没有矛盾。2016年10月份,他在村里开了一家羊肉馆,当月的一天晚上,他们村的黄某和租房的胡某在他店内打架,他当时拉架来,后来黄某就找赵某等人在后半夜去了胡某的租房,将胡某打伤了,他没有在场。后来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即墨法院判了他六个月。赵某刑满释放后,就说因他作证,赵某才被抓进去的,就来找他的事,砸他家的后窗玻璃。他家后窗玻璃第一次被砸是2017年8月1日凌晨1时许,砸了4页,当时他还不知道是谁砸的,也没有报警。第二天赵某给他打电话说他从监狱出来了,他才知道是赵某砸的。第二次是8月6日凌晨2时许,他报警了。第三次是9月1日凌晨1时40分许,他又报警了。这次是第四次。

2、被告人刘某5的悔过书,称因赵某以前多次骚扰他,到他家砸玻璃,2017年9月6日凌晨,赵某又到他家砸玻璃被他抓到,在争斗过程中被他捅伤致死,因他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严重伤害,表示悔罪。

五、鉴定意见

(略)

六、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略)

七、视听资料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即墨公安局龙泉派出所关于刘某5故意伤害案接收证据情况说明、提取笔录、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1处调取监控视频一段。刘某5称有9月1日凌晨赵某砸玻璃时的监控,且之前多次受到赵某的电话威胁并有录音。2017年9月1日刘某5向派出所提供了监控录像和录音。其中包括1段视频,3段录音,公安机关依法接收。2018年3月2日,公安机关提取刘某2提供的其父亲刘某5手机里的12段录音证据刻录光盘。2018年3月6日,民警将王某1递交的刘某5家监控录像被砸的视频及刘某3交给王某1的刘某5故意伤害案中刘某5与赵某厮打的视频证据刻录光盘。

1、电话录音,证实2017年8月26日、8月29日、9月3日被害人赵某给被告人刘某5打电话,以刘某5作证为由多次骚扰和威胁刘某5;

2、监控录像

(1)2017年9月1日1时37分(监控录像显示时间),刘某5家的后窗玻璃第三次被砸的情况,虽然看不到砸玻璃者的面部,但身形、步履形态与本案案发当日的监控对比,基本相同。

(2)2017年9月6日1时18分(监控录像显示时间)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1时18分03秒被害人赵某步行至被告人刘某5家屋后,持砍刀砍被告人刘某5家的后窗玻璃时,被告人刘某5用镢头击打被害人赵某的项背处,被害人赵某立即向南北大街处逃跑。

(3)2017年9月6日1时24分(监控录像显示时间)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1时24分06秒被害人赵某步行至被告人刘某5家屋后,持砍刀砍被告人刘某5家的后窗玻璃时,被告人刘某5用镢头击打被害人赵某的项背处,被害人赵某立即向南北大街处逃跑,被告人刘某5在后追赶,24分21秒二人离开监控范围,24分28秒二人回到监控范围,被害人赵某持砍刀砍无工具的被告人刘某5,被害人赵某左手抓住被告人刘某5的胳膊,右手持刀持续砍被告人刘某5。被告人刘某5在躲闪砍刀的过程中从裤子口袋内掏出剔骨刀朝被害人赵某的左胸部连捅两刀,被害人赵某持续朝被告人刘某5砍,被告人刘某5又朝被害人赵某左胸部处捅了一刀,24分41秒被害人赵某逃跑。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为合法有效证据,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本案被告人刘某5因作证而遭到刑事案件罪犯暨本案被害人赵某的多次骚扰、威胁,为防止赵某继续侵害,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在赵某持刀砸被告人刘某5家窗玻璃以及此后赵某持刀向刘某5挥舞时,刘某5为使自身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反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综合全案,被告人刘某5事先准备镢头、剔骨刀等工具在现场守候,主观上有伤害赵某的故意,案发时赵某砸刘某5家窗玻璃时遭刘某5击打后已逃离,本可避免事态发展,但被告人随后追赶并砸赵某乘坐车辆的车窗玻璃,致使事态扩大。此后赵某持刀朝刘某5挥舞时,在赵某的年龄、体格占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刘某5仅胳膊受轻微伤,说明赵某并无致刘某5伤亡的意图,而刘某5持剔骨刀连续捅赵某的胸部,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赵某死亡,系防卫过当,被告人刘某5应当对其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后立即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后交到司法机关赔偿款三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作证受到赵某滋扰的情形下,采取的自卫措施;被告人系防卫过当;被告人构成自首;被告人案发后打120急救,主观上积极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交到司法机关赔偿款三万元。经查,上述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才采取的防卫行为,案发后拨打了急救电话,代理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故该代理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代理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代理人关于被告人不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该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鉴于被告人刘某5有以上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免予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5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玉涛

审判员李松光

人民陪审员赵启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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