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琐记:这是一张充满求生欲的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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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红发橙子
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虽然被告和原告是父子关系,但实际上真正对簿公堂的夫妻双方。男方作为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表示自己并不居住在本区,并提交了一份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明信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今天这封证明信还是让橙子开了眼界:
橙子不禁感叹,这真是一份充满了求生欲的证明信啊,仿佛看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出具这份证明信时的焦虑、纠结与无奈!
家事审判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当事人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居住地以及居住时间,一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用来证明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二是离婚诉讼过程中,如果对方不承认分居或者不认可分居的时间,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居住地址以及开始居住的时间,在离婚案件中分居满两年确实是个硬指标。
但另一方面,想证明这一点并不容易,早年间有单位,很多事项单位就可以证明,直到现在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保存的职工履历表依然是证明个人事项非常权威的证据。当时人口流动性也不强,社区几乎就是个熟人社会,想了解或者证明个人的事项非常简单。
如今大不相同,单位制早就解体,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强,很多时候不仅居委会不了解辖区住户,邻居之间也经常是老死不相往来。自由是自由了,但是很多个人事项反而没法证明了。想出具证明信找谁呢,只能找居委会了。
最近区里开展创文创卫活动,橙子经常去社区打扫卫生,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接触的多一些,说起开具各类证明信,居委会的同志也是一肚子的苦水。
居委会的同志们吐槽,一方面很多事项就不应该由居委会出具证明信来证明,另一方面社区居民的很多情况居委会并不是完全掌握,特别是现在人户分离又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让他们来证明个人事项确实强人所难。
但很多当事人对于一些个人事项特别是居住的情况确实有证明的需求,又没有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如果居委会不开具证明信的话,颇有一些当事人不依不饶没完没了,居委会的工作千头万绪,工作人员也不多,真有居民这么折腾还怎么开展日常工作,只好违心的出具一些证明信。
问题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这方当事人能折腾,对方当事人也是不含糊,有时候给这方当事人出具了证明信,对方当事人又会跑过来要求居委会撤销证明信,不答应的话同样不依不饶没完没了,真是两头受气。
同时居委会也知道自己出具的证明信有时候可能会对一场诉讼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出具证明信的时候往往会加一些“私货”,例如注明证明信有效时间(如本证明信自出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淡化证明效果(对于所证明的事实限定为是某某声称)等等,但是像开头提到的这封证明信,直接声称不作为任何法律依据的,橙子也还是第一次遇到。
按照我们东北话,大概是真的“急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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