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卫健局征用重庆市抗肺炎物资的法律分析
2月6日,一则“重庆市抗肺炎物资中途被大理征用,已无法追回.......”的新闻传遍网络,对该新闻,有人表示很惊诧,有人表示不解,小编作为一个法律人,尝试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大理市卫健局的征用行为。
一、新闻内容
2月6日,经济观察网刊登一则新闻,内容为:2月2日,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大理市卫健局)作出《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应急征用一批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这批物资是重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重庆疫情防控小组”)指定企业采购用于重庆市疫情防控的紧急物资。2月3日,重庆疫情防控小组向大理市卫健局发出《关于商请放行暂扣物资的函》,希望予以放行。但由于口罩已经分发使用,无法追回。
二、大理市卫健局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
大理市卫健局《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显示:“由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我市已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级响应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由顺丰物流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紧急征用。……”
三、征用行为是否有法律支撑
大理市卫健局的上述征用行为属于疫情爆发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是否有法律支撑呢?分两点进行分析。
1、大理市卫健局是否有征用职权?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可知,在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采取征用措施。大理市隶属于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政府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大理市卫健局是隶属大理市政府承担卫生行政职责的部门。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大理市卫健局经大理市政府研究决定,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设施设备、物资等财产。
2、该批口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判断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之处。口罩属于动产,一般来说其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前提(双方对所有权转移无约定时),简单来说,就是你从商家那里购买口罩后,商家将口罩交由物流公司承运,物流公司再将口罩送到你手中,那么从你拿到口罩的那一刻起,你才真正是口罩的所有人。那么在这之前,口罩的所有人是谁呢?是把口罩卖给你的商家。具体到新闻内容,重庆疫情防控小组委托供应商购买一批口罩,委托物流公司邮寄,如果买卖双方对所有权转移无特别约定,这批口罩的所有人就是征收行为发生时出售口罩的当地供应商。在明确了口罩的所有人之后,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理市卫健局在疫情发生时依据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系供应商所有的抗疫物资口罩,该征用行为有法律条款支撑。
当然,前述结论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对口罩所有权的转移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在征用行为实施之前,那么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
可喜的是,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顾及兄弟省市人民的感情,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结果可谓圆满。
作者简介:
覃久锋律师,原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辞职,主攻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2004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年获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2004年8月至2018年7月,在拉萨中院从事立案、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等工作14年,先后担任拉萨市曲水县法院副院长、拉萨中院刑二庭副庭长等职务,所办刑事案件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毒品、诈骗、虚开发票等,办理了多起重大要案:数额达3200万元的贪污、挪用公款案,数量逾千克的毒品案,数额逾亿元的虚开发票案,金额达六百万元的诈骗案。期间,还根据工作需要前往基层、政府部门、纪检委等机关挂职锻炼。
2018年8月入职重庆栋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骨干律师,主要负责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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