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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给上访农妇60万后,又告其敲诈二审改判!光明日报怒批:设计陷害群众让人痛恨



刚刚,媒体报道,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南农妇敲诈政府案”有了最新进展。澎湃新闻从当事人冯改娣儿子冯晓磊处获悉,河南省济源市法院2019年11月27日重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冯改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取消了此前原审判决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冯改娣,河南省内黄县人。因与邻居焦书民纠纷未解决,冯改娣曾多年上访,之后被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2014年12月26日,冯改娣被内黄县法院认定敲诈政府6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原审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冯改娣以其邻居焦书明纠纷等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冯改娣的非访行为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内黄县有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六家单位支付60万救助金是在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具有胁迫感和被要挟产生恐惧感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了大局的稳定,不情愿按求助金做出的给付行为。


对此判决,冯改娣表示不服,提请上诉。2015年7月3日,安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内黄县法院重审。


当年9月1日,安阳市中院又将案件指定给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管辖。2015年9月29日,内黄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给北关区检察院管辖。此后,北关区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内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6年5月17日,北关区法院开庭审理冯改娣案,北关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增加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名,但将原指控敲诈勒索金额减少到1万元。


冯改娣儿子冯晓磊告诉澎湃新闻,2017年1月22日,他接到北关区法院的通知,案件已移送给了济源市法院管辖。北关区检察院也同时将案件移送给济源市检察院。当天,冯改娣被移送到济源市看守所羁押。


2017年3月9日,审查起诉期限最后一天,济源市检察院没有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将冯改娣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当天,在看守所关押了近两年八个月的冯改娣被取保候审释放。


2019年11月27日,济源市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为:“冯改娣因建房等与邻居发生纠纷、扩建房被城管部门处理等事项多次到北京等敏感地区非访滋事,且在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到重点区域或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检方提出的“敲诈公务人员1万元”的指控,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都是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在冯改娣何时提出索要1万元、凑1万元的时间顺序、给付数额等方面陈述不一致,该1万元是否系归还冯改娣之前被拿走的1万元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改娣系强拿硬要,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定。


报道披露,综上,济源市法院认定冯改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后,媒体联系了冯晓磊,其表示,母亲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将会继续上诉。


至此,“河南农妇敲诈政府案”终于被纠正。


事实上,此案前前后后持续了数年,并引发舆论的强烈关注,期间,包括最早介入的《法制晚报》与《京华时报》以及《上游新闻》和《澎湃新闻》多次接力报道。今,率先报道此案的法制晚》与《京华时报都已停刊。


事实上,早在之前《光明日报》就对此批评地方政府设计陷害群众。



光明时评在数年前发表的评论文章《“救助变敲诈”是变相“钓鱼执法”》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对付上访户,可以说是机关算尽。特别是,在劳教制度被废止,“被精神病”被依法规范之后,一些地方政府是黔驴技穷。但迫于维稳压力,不得不想出一些“损招”,将上访户“降服”。比如,河南省内黄县针对农妇冯改娣成上访“钉子户”,先给其60万元“救助费”,再以敲诈政府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一旦判刑入狱,再上访就分身无术了。


然而,先给上访者钱,再告其敲诈政府,这是变相的“钓鱼执法”。所不同的是,这次采取“钓鱼执法”的不是执法部门,而是当地政府;使用的不是法律手段,而是行政权力。可见,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成为公权侵犯公民人格自律权、话语权、人身权等私权又一个现实标本。问题是,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不仅是一种“权力陷阱”,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群体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文章指出,从这个层面来看,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等于是政府设计陷害群众,这也是公众最恐惧又最痛恨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政府的执政理念应该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肩挑公平正义,因而对其绝对信任不设防。而这种变相的“钓鱼执法”,则反其道而行之:情为陷害群众所系,利为损害民生所谋,用失范的政德,去挑战公民的道德底线。可见,当地政府的这种“损招”,成为伤害群众的一种“利器”。


文章说:然而,当地政府“钓鱼”陷害群众,不仅破坏了行政权力的严肃与公正,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违背了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损毁了政府自身形象,政府也将因此而失信于民。因此,法律应作出明确界定,制定具体处罚措施,提高“钓鱼执法”的违法成本。特别是,只有将权力关进法律“笼子”,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规避以权代法、权大于法之类的行政乱作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钓鱼执法”的事件发生。

来源: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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