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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15个省份部分看守所会见要求汇总



来源:看守所在线


湖北省:


监狱、看守所原则上只进不出。

北京市:



1、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要会见的,一律暂缓会见,因开庭需要会见的,经承办法院与看守所联系后,律师持开庭通知书与会见手续方可会见。


2、海淀区看守所

预约方式为网上(市局官网)或海淀区紫竹研发平台或电话(82587363)预约,原则上不接受现场排队会见,但因开庭等原因必须会见且预约失败的律师可持有相关证明办理现场会见。


3、西城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要会见的,一律暂缓会见,每个诉讼阶段限定会见一次,预约方式为网上(市局官网)或电话(80727911)预约,但因开庭等原因必须会见且预约失败的律师持相关证明的可以现场排队会见,本所工作日上午、下午各提供八个预约名额,休息日不安排会见。


4、朝阳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要会见的,建议暂缓会见,预约方式为网上(市局官网)或微信小程序预约,经看守所电话通知后预约成功,不接受现场排队,对来往疫区严重地区的律师暂停会见。


5、房山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要会见的,建议暂缓会见,预约方式电话(69313019),上午、下午各提供两个预约名额,要求律师会见时出示回京隔离14天期满证明。


6、东城区看守所

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会见形式可以面对面会见,但要求律师提交律所出具的律师详细行程轨迹证明材料,待看守所核实通过后才能预约会见;可以远程视频会见,会见地点为辖区内派出所(交道口派出所、王府井派出所、东方广场派出所、刑侦及经侦除外),预约远程视频会见需先前往看守所开具介绍信方可会见。


7、丰台区看守所

每个诉讼阶段会见一次,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预约方式为电话预约(83680867),要求律师出示医院或社区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回京隔离14天期满证明。


8、密云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须会见的,一律暂缓会见,会见形式为远程视频会见,会见地点为西滨河派出所。


9、怀柔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须会见的,一律暂缓会见,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会见地点为家属接见室,预约方式为电话或网上预约(市局官网),要求律师持必要会见手续外还需着隔离服、带医院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以及开庭通知材料。


10、顺义区看守所

每个阶段会见一次,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预约方式为电话(89475380),预约需经审批通过后才算预约成功,要求律师会见时出示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无武汉接触史及回京期满证明、家属同意被会见人隔离声明(会见后,被会见人需要被隔离)。另,律师会见时要求佩戴口罩、手套以及鞋套。


11、平谷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须会见的,一律暂缓会见,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会见地点为家属接见室,预约方式为电话预约(69961219),要求律师出具无发热等疫情疑似症状、无武汉接触史以及已经在京隔离14天声明材料,对来往疫区严重地区的律师暂停会见。


12、门头沟区看守所

保障每个阶段会见一次,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会见地点为家属接见室,预约方式为电话(69842205)或网上预约(市局官网),预约需经审批通过后才算预约成功,上午、下午各提供四个预约名额,要求律师会见时出示律所开具的健康证明、无武汉接触史、旅居史承诺书。另,律师会见时要求佩戴口罩、手套以及鞋套。


13、石景山区看守所

非因开庭等必须会见的,一律暂缓会见,会见形式为远程视频会见,会见地点为可以办理户籍手续的石景山辖区派出所。


14、延庆区看守所

保障每个阶段会见一次,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预约方式为电话(81197991),仅安排工作日会见,预约名额上午、下午各一个,要求会见时出示律所出具的无武汉接触史、健康证明。


15、昌平区看守所

保障每个阶段会见一次,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预约方式为电话(80193803)或网上预约(市局官网),仅安排工作日上午会见,预约名额为三个,要求会见时出示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


16、通州区看守所

会见形式为现场会见,预约方式为网上预约(市局官网),接到看守所电话通知为预约成功,要求会见时出示律所出具的健康证明。


上海市:


一、感谢各位会员在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所做出的各项努力。在这个特殊时期,律师在会见工作中,需要充分理解市公安局监管总队采取的特殊措施和工作安排,大家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工作的阻击战。


二、市公安局监管总队为了严防严控疫情在监所内传播,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监所实施封闭式管理。2020年2月9日前不安排律师进行会见。2020年2月10日起,除因开庭原因急需会见外,建议律师延后会见,并向当事人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三、律师如因开庭等原因确需会见的,建议均通过微信预约平台提前进行预约,会见的律师需要自觉全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


四、律师通过预约平台预约会见后,监所管理部门将对当事人的身体情况以及是否处于隔离期等事项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相关情况告知预约会见的律师。


五、律师会见手续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监所管理部门将安排符合隔离条件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


六、律师在会见前,需要配合监所管理部门,据实说明近期有否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等情况,并做出承诺。


七、鉴于目前监所符合隔离条件的会见区域数量有限,会给律师会见带来诸多不便,存在需要等候一定时间的情况,请参与会见的律师配合监所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措施。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阶段,市律协希望广大律师在会见工作中充分理解市公安局监管总队采取的特殊措施和工作安排,从我做起,顾全大局,配合本市各部门在防控疫情工作中所采取的必要的应对措施。请大家共同努力,早日战胜疫情。同时,市律协也会根据疫情的变化情况实时和相关部门联动、协调,为会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附:通过微信小程序预约会见指引:


1. 在微信中搜索“监所律师会见”小程序,启动小程序,进入“上海市看守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界面。

2. 首次使用请仔细阅看预约规则,了解预约规则后点击“开始预约”,选择需要预约的看守所和需要预约的会见日期,点击“下一步”,输入律师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执业证号、执业机构)和被监管人信息(姓名、证件号、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证件号、委托人电话、委托人与被监管人关系)。

3. 再次点击“下一步”,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最后点击“确认信息并提交”。如预约成功,手机将会收到“律师会见”的短信息,到时律师按照预约时间至预约看守所会见即可。

黑龙江省:


通过“黑龙江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网上预约  网上申请预约的优先安排。网址链接:http://gafw.hljga.gov.cn/index.jsp

吉林省:


通过吉林省“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 http://gafw.jl.gov.cn申请网上预约。

辽宁省:


企业群众可通过搜索“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登陆后点击“公安便民”专区,进入辽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界面,这里集合了治安、出入境、交管、户政、网安、保安等10个警种部门的119类687项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其中57项可全程网办,实现“零跑腿”。也可以下载“辽事通”APP、“辽宁公安”APP,登录后即可“掌上”办理相应公安业务。

浙江省:


建议搜索下载“浙里办”APP,进入APP中的“公安专区”选择更多事项中的“公安监管场所网上视频会见”,根据要求填写申请。

天津市:


可登入天津市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china-lawfirm.com/   首页选择律师预约会见平台进行预约。

山东省:


登入山东省“互联网+民生警务系统”,首页选择公安监管预约会见最新网址:http://gat.shandong.gov.cn/msjw/index/index.shtml

广东省:



广州市:

一、律师需要到监管场所会见被监管人员的,须提前1天以上向监所进行电话预约,并按照监所通知进行会见(各监所的联系方式和要求见附件)。特殊时期,如非急需会见情形的,建议尽量延后安排会见,并向当事人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二、律师到监所会见,应向监所提供所在律所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部门提供的健康证明,填写《疫情防控期间来所办事人员健康情况申报书》,据实申报健康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并配合监所做好体温测量和消毒等疫情防控工作。


三、律师向所在律所或者居住地社区卫生部门申请出具健康证明时,应如实说明近期有否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等情况,不得谎报、瞒报、漏报。


四、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做好本所律师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向律师和实习人员出具健康证明时,要全面了解近期有否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病例接触史等情况,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按要求出具相应证明。


五、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全程佩戴口罩,与被监管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防护、消毒措施;会见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向监所反馈并告知所在律师事务所。


附广州市各看守所联系方式

江西省:


一、防控疫情,人人有责。疫情当前,既要切实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也要合理规范律师会见行为。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疫期会见规定,自觉配合有关安全检查,认真采取有效的自我防护措施,积极服从监管场所的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有必要会见的,根据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可以要求会见。律师会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二)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四)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五)庭前会议前的一次会见;


(六)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七)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三、审查审核流程


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过律师申请、所在律所审查、向律师协会报备后,可根据安排实行预约会见。


(一)律所审查


对律师提交的《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 《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健康承诺书》、会见文书(三证)等材料,律所负责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律师及共同居住近亲属是否有湖北省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或经隔离期满;


2.申请律师是否有可疑症状(健康状况):发热、咳嗽、 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 肌肉酸痛等;


3.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对于无任何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或经隔离期满且身体健康的律师,申请会见属于确有必要会见情形的,律所原则上同意其可以会见,并出具《xxx律师事务所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协会备案


律所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厅直工委)报告备案。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出具《xxx市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备案的通知》,律师凭备案通知书、会见文书通过江西公安为民网上办事系统预约会见。


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补充完善,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看守所审核


看守所根据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至相关监管场所进行会见工作,逾期将不再给予安排。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会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会见的律师持会见文书(三证)原件,按照预约会见时间至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会见前监管场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消毒措施,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见。


新入所15 天内为隔离观察期,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外省律师因行程、接触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不确定性,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


(二)会见应当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进行,会见过程不得监听。鼓励律师通过通信方式会见,有条件的看守所,律师可以采用远程会见。


(三)律师应当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佩戴并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


(四)会见时律师应尽量压缩时间。


(五)会见后,会见律师如出现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其病发前20天内会见情况通报相关公安监所,同时层报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厅直工委要立即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并明确专人与本地监管支队对接,认真做好会见把关和相关协调事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工作联系人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以上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至国家宣布疫情解除之日起停止执行。


江苏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必要的律师会见,坚决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经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研究会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属必要会见的情形


律师申请会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首次律师会见;


2.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7天)内的一次会见;


3.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首次会见;


4.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签字时的会见;


5.开庭前的一次会见;


6.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内的一次会见。


其他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会见的,经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与监管支队协商确定。 


二、审查审核流程


符合上述情形的,经过律师申请、所在律所审查、律师协会审查批准后,可根据安排实行预约会见。


(一)申请会见律师所在律所审查


律所对律师提供的《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会见文书(三证)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律师是否有武汉市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


2.申请律师是否有可疑症状(健康状况):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


3.申请会见是否属于确有必要会见的情形。


对于无任何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且身体健康的律师,申请会见属于确实必要会见情形的,律所原则上同意其可以会见,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


(二)律师协会审查


经律所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律所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会见申请,律师协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市律协审查意见书》,同时与监管支队进行预约,监管支队将在1个工作日内将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转发相关看守所。


(三)看守所审核


看守所根据监管支队转递的预约请求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律师会见的时间、地点。申请会见的律师应在规定的会见时间内至相关监管场所进行会见工作,逾期将不再给予安排。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会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1.申请会见的律师持《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人健康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安全无风险保证书》、会见文书(三证)原件,按照预约会见时间至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会见前监管场所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和消毒措施,符合要求的安排会见。


新入所15天内为隔离观察期,看守所不安排会见。


外地律师因行程、接触人员和交通工具等不确定性,看守所暂不安排会见。


2.会见应当在看守所指定的部位进行,一般在有透明材料封闭、实现完全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讯问室进行,也可以在加装讯问椅的家属会见室进行,会见过程不得监听。鼓励律师通过通信方式会见,有条件的看守所,律师可以采用远程会见。


3.律师应当自行携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并佩戴,在会见过程中全程不得取下,否则看守所将终止会见。


4.会见时律师应长话短说,尽量压缩时间。


5.会见后,会见律师如出现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将其病发前20天内会见情况通报相关公安监所和监管支队,同时层报公安厅监管总队和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要立即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并明确专人与本地监管支队对接,认真做好会见把关和相关协调事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工作联系人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南京市:


一、律师申请


代理或办理《通知》所列确有必要会见情形和事项的律师,可以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会见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会见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在押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羁押场所、符合确有必要会见情形的类别、申请会见的日期及时间段以及申请人姓名、执业机构和联系电话(模板见附件1)。


2.《申请人健康承诺书》。《承诺书》应如实承诺申请人“一无一健康”,“一无”即:无武汉或湖北省、温州市等重点疫情区旅行、居住和与上述地区人员接触史,“一健康”即:申请人身体健康。


3.会见文书(三证)复印件。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复印件。


以上材料须以PDF格式压缩在一个文件内,使用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形式报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


二、律师事务所审查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申请会见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律师会见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对律师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律师事务所经审查,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可将相关材料报市律协审查。对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应予否决并做好相关说明和解释工作。


对于符合会见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向市律协提交审查意见,并报送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


2.《安全无风险保证书》;


2.会见律师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须至少提前2天,以PDF格式压缩在一个文件内,采用微信通讯方式点对点,发给各区律所主任微信群中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毛钰如进行报审。


市律协联系人:毛钰如,联系电话:18751987852,4000869797-2(工作日)。


三、市律协审查


市律协成立由会长、分管维权工作会长、秘书长和维权委主任以及涉及刑事业务的三个专业委员会主任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会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市律协经审查,对符合会见条件的,在4小时之内将相关材料函商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法制大队并进行预约沟通。对不符合会见要求的,应予否决。


市律协向市监管支队函商材料如下:


1.《市律协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律师全部申请材料。


四、看守所通知


相关看守所根据市监管支队的预约通知,电话通知相关律师会见的预约时间和地点。


五、律师会见


会见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会见:


(一)按时到达会见地点。非因特殊原因无故逾期不到的,将不再做会见安排;


(二)会见时应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和“三证”原件备查;


(三)会见前应当主动配合做好体温测试、消毒等防疫措施;


(四)会见时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和手套。会见中途摘取口罩的,看守所有权取消会见;


(五)建议会见时长话短说,尽量压缩会见时间,最大程度降低特殊时期看守所领导和民警的工作压力。

河北省:





邯郸市:


1.确需提前会见的提前预约。2.律师需提交县级以上健康证明。

3.所属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律师最近30天的详细行动轨迹。


预约向所长报告,由所长向区主管局长请示,并经主管局长批准。

湖南省:


实行公安监管场所律师会见网上预约、电话预约,对必须会见的律师做好严密防护,有条件的监所实行视频会见。(湖南公安防疫期间10项措施之一)

预约方式:登录湖南公安服务平台https://fwpt.hnga.gov.cn/   输入关键词 “律师会见”,根据要求办理网上预约。

1、益阳市看守所:2020年2月2日,益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下发《关于对律师会见实行临时管理措施的通知》,提出如下要求:(1)临管措施期间,非因开庭等原因必须会见的,建议暂缓会见。有来往疫情严重地区的暂停会见,有出入过疫区的律师请第一时间向窗口民警说明,不得隐瞒;(2)律师会见时需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3)会见手续审核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带至紧急启用的会见区域隔着玻璃进行电话会见,相关法律文书需嫌疑人签字的,需经窗口民警转递。(4)律师会见需提前进行电话预约。

预约电话:市看守所:0737-2568158,女子看守所:0737-2568170,沅江市看守所:0737-2802363,安化县看守所:0737-7299952,桃江县看守所:0737-,880539,南县看守所:0737-5218170.

2、郴州市看守所:2020年2月3日,郴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根据郴州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的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律师会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疫情防控期,尽量减少与在押人员的会见次数,确有会见必要的,应提前48小时与在押人员所在监所机构预约,且在会见前,需到市律师协会开具承办律师是否为“三类”人员(武汉籍、从武汉返郴、或与上述人员近期有接触)的证明材料,并涵盖公章;(2)承办律师应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如戴口罩、加强消毒、测量体温等)

咨询电话:郴州市律协:0735-2366669。

3、长沙市看守所:为避免出现排队等候会见等人员聚集情形,承办律师可提前预约会见,长沙市各看守所预约电话:

1、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86868062  

2、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84074900

3、长沙市女子看守所  84074830  84074832

4、长沙县看守所      84657203

5、望城区看守所      88062524  

6、浏阳市看守所      83612519

7、宁乡市看守所      87882968    

开庭等原因确需会见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应就承办律师不是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非来自湖北武汉等情况出具证明,承办律师除携带三证外,应向看守所提交前述书面证明;

各律师事务所在出具证明时,应作必要的审查,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承办律师应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会见时,请佩戴口罩,配合看守所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及消毒,遵守监管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请尽量压缩会见时间,建议提前准备会见提纲。会见结束后,相关法律文书需被羁押人签字的,由窗口民警转递。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会联系,值班电话:85409836。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根据公安部、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公安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全区公安监管场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方案》相关文件要求,为坚决防止疫情在公安监管场所传播,确保监所的安全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首府地区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解除前,暂停家属来所会见及来所送钱送物,尽量减少讯问、询问及律师会见。确有必要的,应严密做好防护措施,积极听从监所安排,配合各项检查。


二、所有需要进入监区的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洗手消毒,保持安全距离。


三、对于武汉来所办事人员,原则上停止接待,直到疫情解除;如确有必要接待,将严格按照程序上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批准。


疫情解除后,家属会见及来所送钱送物另行通知,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首府监管场所全体干警将全力确保我市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用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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