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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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可以说,给广大基层公务员注入了一剂强心剂,那么,在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后,以及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人民法院正式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是否能享受这一红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热点问答:
91问:不具有本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在编书记员是否可以转任法官助理?
答:现行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考虑到法官助理今后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因此《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组通字〔2016〕36号)规定,担任法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是,对于不属于学历放宽地区且不具备本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因其已通过接受专项培训的方式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并且按照现有政策也并未被排除在员额法官遴选范围之外,从考虑历史、照顾现状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其转任法官助理。
成人高等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学历。因此,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成人高等教育获得本科学历的在编书记员也可以转任法官助理,但应严格审核其学历资格。
92问: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答:根据《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于包括“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书记员。
然而,据有的网友反映,部分省份并未将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如下图所示:
根据以上网友提供的截图,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有的网友认为:该省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不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而有的网友认为,其属于并列管理,指的是已经入额的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不纳入实施范围,也即凡是入额的人员一律不纳入实施范围。
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入额尚可理解,但书记员入额入额?故,笔者推论,该省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并不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笔者认为:应将法官助理、书记员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理由如下:
1.在编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属于公务员范畴,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享受普通公务员均应当享受的这一红利。《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并未将法官助理、书记员排除在外。
2.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大有裨益。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由于员额法官名额十分有限,在一时间难以入额的情况下,通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政策,可按期晋升其行政待遇,从而提升其工资待遇,可充分调动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办案积极性,避免法官助理队伍大量流失。
3.对于法官助理入额以后的发展极为有利。众所周知,员额法官的等级套改是根据其之前的行政级别。如果法官助理能享受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政策,那么假设其入额以后行政级别是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则其入员额之后可直接套改一级员额法官,从而避免其仅仅是一级科员导致只能套改三级法官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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