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性侵养女:遇上个法律高手,连公安都拿他没办法?
又一宗性侵案
正被刷屏
这次的主角顶着上市公司高管、中美两国执业律师的盛名,他叫鲍某,曾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
他所面临的指控,来自“养女”李星星(化名),而最早一次或发生在她刚满14周岁。这个年龄,正是我国刑法里对“幼女”的界定。
不过,鲍某如今对这段关系的表述是“现在的女儿,未来的妻子”。
这或已不仅是“乱伦”,更是对法律的嘲弄、对亲情的玷污?舆论已经哗然,但也有些声音认为: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有罪。
普法君相信,当指控成为新闻事件,媒体响应社会关切,当事人选择回应,一切已经进入正常的公共讨论和法律程序:不管性侵是以爱为名,还是以法之名,现行的法律一定会就罪与非罪,以及罪与罚,给出一个关乎正义实现的答案。
最新的进展,想必大家都知道了,烟台警方已再次立案,并提请检察机关提请介入,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情况进行督导。
回溯这一宗让人揪心的涉嫌性侵(强奸)案,让社会公众产生强烈质疑,甚至有代入感的或是这三个问题:
第一, 收养,还有这种“骚”操作?
第二, 强奸“养女”,竟然不算犯罪?
第三, 遇上个法律高手,连公安都拿他没办法?
不妨听普法君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先来回顾下
该案已知的基本事实
请向上滑动阅览
2015年2月8日 | 鲍某发布【诚心收养孩子】的帖子“高知家庭高学历海归,大型跨国公司高管,收入丰厚稳定,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现诚心收养,谢谢”,并留个人QQ。 |
2015年4月 | 李母称,她与鲍某通过网友介绍认识,鲍表示想有个孩子。 |
2015年11月 | 鲍某带着李星星到北京上学,二人以“养父”、“养女”身份相处。 |
2015年12月31日 | 在鲍某的天津老家,李星星被第一次性侵。 |
2016年初 | 李星星通过百度得知自己是被性侵,遂报警,但公安搜查无果、未立案。 |
2019年4月8日 | 李星星到烟台芝罘分局报警,称她三年来被“养父”多次性侵。 |
2019年4月9日 | 烟台警方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2019年4月26日 | 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认为鲍毓明不构成犯罪,遂决定撤案。 |
2019年6月 | 李星星被母亲带回到东南某省会住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星星患有重度抑郁症、重度创伤后应激(PTSD)、重度焦虑症,而且引导损伤发炎。 |
2019年9月6日 | 律师向检察院信访部门提交部分证据和《立案申请书》。 |
2019年10月9日 | 烟台芝罘警方再次立案。李星星向警方提交了手上所有证据:带有血迹、精液的卫生纸、卫生巾,录音、照片、聊天记录。 |
2020年4月9日 | 南风窗微信公众号发布《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解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一文。杰瑞集团于4月9日下午与鲍某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
2020年4月10日 | 中兴通讯发布《声明》公司董事会已收到鲍某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的申请。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某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
2020年4月11日 | 烟台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烟台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并商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前期芝罘分局侦办的案件事实及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正在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开,接收社会各界监督。 |
2020年4月13日 | 最高检、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
监护失职,更违公序良俗
从最初曝出“养父”性侵“养女”,其实我们可以很快判断:收养?不存在的!
我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再看鲍某,1972年出生,被害人李星星,2001年出生。年龄相差29岁,从法律层面上看,二人完全不符合收养条件,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
鲍某的QQ访问记录
在这背后,是李星星母亲的监护失职,才导致如同过去“童养媳”般或买卖人口式的这种关系竟在今天重演,这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
依法惩治,圈定特定关系
性侵,因情节不同,其实并不等同于强奸。
普通的强奸,就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还有一种就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所以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成立强奸罪。
回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鲍某选择在被害人李星星年满14周岁后与之“发生性关系”,明显已规避掉奸淫幼女的刑事指控。
鲍某明欲把胶带粘在李星星身上
不过,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然,如果侵害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还需要证明未成年被害人非自愿。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是否自愿,是根据细节证据认定。譬如是否反抗,是否及时报警,是否曾向亲友倾诉等等,以确定女方当时的心理状态。这些也正是最终认定鲍某有罪无罪、需要解决的证据所在。
不予立案,有三个法定救济途径
在相关媒体报道中,被害人称自己曾多次报警,但均以失败告终。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对此事的撤案决定书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这类不予立案的情形,法定的救济途径又有哪些?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被害人不服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其次,《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如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最后,万一被害人李星星有证据证明,鲍毓明强奸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仍然不予追究,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岂是舆论审判
连日来,也有些声音认为,这宗案件能再次立案是“舆论审判”的威力。
对此,普法君不以为然,请问到目前为止的所有进展,又有哪个不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有新证据的补充,才有新程序的启动,在这过程中,当地及上级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在法定程序上的有效履职、密切互动,让我们对重新的依法审查也更有信心。
如今,让我们最为牵挂的,还是李星星。据《凤凰周刊》最新报道,其实李星星很早就开始向多名社工求助,整个过程伴随着不安、反复、恐惧与纠结,其复杂程度,远超出公众想象。
李星星多次自杀期间曾发布的朋友圈
她的代理律师也透露,星星现在状况很不好,希望各界对事件的关注能回归到问题本原,“她是一个受害者,请避免对她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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