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12.推进人民法院执行管理体制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强化 “三统一”执行管理,探索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法院在地方党委领导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结合编制和人事管理改革,开展执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试点模式包括:一是市(地)中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垂直领导;二是区(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接受本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级执行机构双重领导,在执行业务上以上级执行机构领导为主。试点工作在2020年底前完成。13.加快推进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将执行权区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案件量大及具备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或单独设立执行裁判庭,由执行裁判庭负责办理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具备条件的法院的执行实施工作与执行异议、复议等裁判事项由执行机构不同法官团队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办理。14.建立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由该派出法庭执行的机制。具备人员条件的派出法庭设立专门执行团队,不具备条件的可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执行。派出法庭的执行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专职或兼职人员纳入执行人员名册,案件纳入统一的执行案件管理平台。15.全面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16.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编入警队管理。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17.积极引入专业力量参与执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证、律师、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和人员深度参与执行的工作机制,区分执行权核心事务与辅助性事务,建立辅助事务分流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网拍辅助、案款发放、送达等执行工作中的辅助事务适度外包专业社会力量。健全完善人民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机制,确保公开竞标、质量评估、运营监督、保密协议、业务培训等各类行为合法合规、外包机制公平公开。50.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建设。把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职能定位,区分管理、办案等工作比重,确定不同层级法院执行人员配备标准。加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班子建设,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在办理任免手续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不称职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者免职。建立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述职制度,述职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执行干警比例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和书记员配备,防止出现队伍力量薄弱、结构老化、不适应执行发展需要等问题,加强人员配备和保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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