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案改判无罪,最高法院再审决定书告诉你洗冤有多难!(正卷中不该出现的一份法官笔录成为启动再审的关键)
按:2020年4月2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长达十六年的吴春红故意杀人案终于落下帷幕。但是,回顾吴春红案上诉、申诉过程,实在让人难以释怀。十六年冤狱,来回踢皮球,若非吴春红坚持上诉、申诉,若非原审法官本该订入副卷的一份笔录阴差阳错地出现在正卷中,吴春红能否重见天日真是个未知数。
纵观吴春红案,人们难免会问:法院的上诉制度,到底有没有用?
2008年10月,吴春红案原审法官以正式笔录的形式将下面这段话留在了案卷中。
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吴春红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吴春红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
——金宏伟:法官的挣扎 I 不敢判无罪,就把无罪线索藏入案卷
以下是最高法院对吴春红一案指令河南高院再审的裁定书,文中序号为编者所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第一次发回>
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故意杀人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峰、王战胜、吴新丽经济损失人民币50813元。
宣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4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发回>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峰、王战胜、吴新丽经济损失人民币54400元。
宣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三次发回>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峰、王战胜、吴新丽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宣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四次维持原判>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峰、王战胜、吴新丽经济损失人民币13737.5元。
宣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00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河南高院申诉>
裁判生效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
<向最高法院申诉>
吴春红以原审认定其投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吴春红再审改判无罪案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法院报
4月2日上午,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原审被告人吴春红无罪。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就该案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审判长介绍一下吴春红案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两名孩童中毒,致一死一伤,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春红为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春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我院维持该判决。之后,吴春红及其亲属向我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决定,我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再审期间,合议庭经过阅卷、充分听取吴春红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赴案发地核实证据、询问部分证人和原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今天,我院对吴春红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我院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当庭依法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吴春红无罪。
记者:为什么改判吴春红无罪?
审判长:经我院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4日早上,吴春红到河南省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王某胜家交电费。次日早上,王某胜用家中豆糁及面瓢内的面粉煎了面托,其子王某龙、王某峰食用后先后中毒,王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峰经抢救脱离危险。经鉴定,二人均系毒鼠强中毒,面托及王某胜家面瓢内的面粉均检出毒鼠强成分。
我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针对该案,下一步法院还会做那些工作?
审判长: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吴春红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我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同时,我们将认真反思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深刻汲取教训,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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