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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律师被停止执业6个月
律师提交虚假证据材料
3月3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通报一起律师提交虚假证据材料被司法局处罚的典型案例,希望各律师事务所及全市律师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律师的整体形象。
经查明,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登红在代理李某康等35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该律师在明知主要证据是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虚假证据和材料。张登红律师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错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黔江区司法局于2020年3月16日给予张登红停止执业6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背景
张登红律师在代理李某康等35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方特别授权代理人。该律师在明知《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等诉讼法律文书签名不实,且知道诉讼相对方提交的《工资花名册》等原告方的主要证据是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于2018年4月9日、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前述《工资花名册》、《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执行申请》等虚假证据和材料。
》》处罚依据
黔江区司法局认为,张登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黔江区司法局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登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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