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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从“外行”中产生:这是在开司法改革的倒车。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顽石的法门 Author 萧十一郎不吹箫

来源:顽石的法门

(图片来源于网络下载)
3月27日,江西某市一则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引发舆情争议
根据网上披露的公示内容,某镇镇长拟被提名为某县法院院长
根据我们目前的人事任免惯例和通常情况,被组织提名的法院院长候选人员一般也会顺利在人大会上被表决通过。因此,“提名”基本意味着“提拔”。
一名镇长被组织提拔一下,从在任的正科职到拟任的副处级,这件事放在全国的范围和层面来看,原本只是一件稀松平常的小事情。但是就是这么一件提拔一个人的小事情怎么就引起了这么大的关注?主要原因恐怕是被提拔者由“镇长”到“院长”的职务跳动与系统跨越
众所周知,“镇长”是行政系统中最低一级的基层组织的行政首长,而县级法院“院长”不仅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的基层组织的行政首长,而且还是具有相应级别的法官,同时更是该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从两者的职务设置和角色定位来看,相较于“镇长”,“院长”不仅要懂得行政管理,还要懂得司法审判。按我们平常话来讲,就是院长既要会当“长官”管理人,同时也要懂得当“法官”来判案。
并且当镇长,要的是行政的工作思维,当院长还必须具备司法的工作思维和经验素养。过去以往,对这一块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和考量,但是随着党的依法治国能力的提升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当法院院长是不是需要具备专门的司法能力和工作经验应该已经不是一个争论不清的问题。现行《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
具体到江西这一起人事任免中,拟被提名为法院院长的该名候选人,现任职务是行政系统中的镇长职务,是否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还存在疑问,有关部门也未进行明示。假如该名镇长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那么我们可以肯定的几点是:
1、该提名决定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对此人大会应当对该提名予以否决。如前所述,《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中有明确规定,担任法院院长,必须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这一任职条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不打折扣地被遵照和执行,否则提名决定违法,人大会对此表决时应当予以否决。这一点关系到我国法律能否被严格遵照和执行,不得有半点含糊和余地。
2、该提名决定与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策略相违背,应由组织部门立即叫停和纠正。长久以来,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地推动依法治国的方针策略,强调要“有法必依”。既然存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规范的明确要求,那么相关组织部门在决定法院院长提名人选、人大会在审议表决的时候必须遵照执行。
3、该提名决定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背道而驰。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和要求是推动法院管理尽量去行政化、促成法官队伍的专门化、精英化,确保公正司法具备专业基础的保障。在这一方向指导下,根据法院院长的职能设定和在审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来看,首先,院长不能只是一个只懂得“行政管理”的领导干部,而首先应当是一名法官,并且他们还应当是法官中的精英,是法官们的“领头羊”。其次,审判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专门化的工作,院长作为员额法官,首先要承办案件,对自己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审判,同时作为审委会成员,对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拥有表决权和极其重要的表决影响力。如果法院院长不在精英法官中产生或者不具备与精英法官同等的能力,那么一方面直接挫伤法官群体努力追求精英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案件公正目标的实现。所以,法院院长不从“内行”中产生,而从“外行”中产生,这样的做法是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轨道上“开倒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本身是一件提升人事任免透明度、加强任免监督和保障任免公正的好举措。互联网的通信发达,又极大地拓展了这种公示的监督面,如果民众对某一项具体人事任免(提名)决定存在质疑和争论,极有可能迅速就此形成公众舆论聚焦点,从而借助网络的导向力和传播力形成舆论风暴。这种舆论风暴悬而不息,将对政府公信力产生巨大破坏。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意识到这一点,对每一项具体的人事任免决定确保依法依规、慎之又慎,同时对公示内容可能引发质疑和争论的问题作好必要的预判和释明、回应工作。
比如江西这起引发舆论争议的人事任职公示事件,组织部门在任前公示前就应该意识到被提名者是否具备法定要求的问题。如果该提名决定是合法合规的,那么至少要在公示中主动公布被提名者的相关简历,并且对系统跨越性任职的问题需作出特别释明,提前打消公众可能存在的疑虑。并且,针对舆情,组织部门应积极、及时对公众关注和质疑的问题作出详实回应。
今后,组织部门要对此引以为戒,顺应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趋势,完善好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不要老是等到风暴骤起、子弹漫天飞的时候,才意识到,这又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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