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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发布!法院副院长受贿三万元帮助协调执行事宜,获罪免刑
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黄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黄州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月20日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清平,湖北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勇犯受贿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玉、检察官助理程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勇及其辩护人许清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勇在担任黄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案件当事人王维清诉汪电和的民间借贷纠纷在黄州区法院执行。因执行借款标的与汪电和位于诸城街老街商铺存在差价,王某1想不补差价以物抵债,便找到孙勇说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希望孙勇给予帮助,并送给孙勇现金1万元人民币。
2.尤某等人诉余新年的借款纠纷在黄州区法院执行。区法院依法对余新年位于黄州区宇济一号小区5号楼商铺进行拍卖,尤某的黄冈星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拍得,因尤无力支付拍卖款,与彭某约定,由彭某交纳拍卖款,星烁公司取得商铺后再过户给彭某。而在商铺拍卖前已租赁的钟腰林等人因损失赔偿问题不愿退场,导致该商铺无法交付和过户。2017年8月,彭某找到孙勇,希望孙勇帮忙从中协调,让承租人退场、商铺尽快过户。后在孙勇的协调下,该商铺顺利过户,彭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孙勇现金2万元人民币。
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勇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积极协调、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勇有自首情节,事后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勇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被告人孙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孙勇受贿数额较小,在案发前已经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请求合议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勇主动到黄州区交代收受彭某送的2万元。2019年11月14日,黄州区对孙勇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年11月20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孙勇接受调查,被告人孙勇到案后如实自己收受王某11万元的事实。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孙勇委托王某2退还了王某11万元。2018年12月,被告人孙勇委托易军退还了彭某2万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孙勇向黄州区退赃2万元。(烟语君,不是11万元,而是名称进行了隐名化后的王某1和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等书证,证人王某1、彭某、尤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孙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勇退赃,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勇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扬人民陪审员程智武人民陪审员高圣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书记员李燕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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