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基层法官疾呼:废止荒唐的办案考核指标!

编者:

2013年5月,湖北一位基层法官向有关部门发出呼吁,建议立即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引起社会反响,当时财新网对此进行了报道。次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取消对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坚决杜绝以保证结案率为由,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做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2015年1月,中央政法委要求: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时至今日,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在一些地方仍大行其道,愈演愈烈,纸面要求离贴地的严格执行还有不少距离。编者翻出三年前的这些旧闻,大家一起读读!


湖北基层法官建议改善审判考核制度

来源 | 财新网(2013年5月14日)

记着 | 王和岩


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履新后多次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据中国法院报的报道,在4月27日举行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周强听取了20多名与会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就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原因和提升路径等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在此背景下,5月11日,湖北建始县法院官店口法庭审判员黄志佳向有关部门书面建议,建议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


建议信指出,目前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的评估指标多不科学。例如,关于分值较大的结案均衡度,讲究各月结案均衡,均衡度越高则得分越多。要求结案均衡度高,首先要保证收案均衡度高,但这不容易做到。因为法院收案,完全应该是被动的,当事人什么时间有案件需要起诉,法官无法把握。


黄志佳法官以其所在的建始县官店口镇法庭为例,此地位于边远山村,外出务工人员多,起诉打官司的少,有时连续四五天没有案件。但到了年关,返乡人增多,发生矛盾的机率也高,诉讼案件增多,一天立案五六件也不稀奇。每月立案如此不均,结案不可能均衡。


建议信承认,自2008年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乃至法院内设办案单位的结案均衡度、当庭宣判率得到显著提高。


不过,在许多地方法院,案件的审判员、审判长甚至法庭庭长都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一个案件开庭后宣判前都要向法院的审管办汇报、向分管副院长请示,当庭宣判谈何容易?


建议信认为,法院应该讲究公正与效率。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已经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即可,不必再追求法律规定之外的指标。


黄志佳还建议,应停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的错误做法。他说,这几年,许多部门按照法院案件数量给予各法院相应待遇,基层法院内部也依葫芦画瓢,甚至规定每办理一个案件给多少办案经费。为办案经费,法院之间、内设办案单位之间想方设法抓案源,致使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猛增,有的单位短短几年中,案件数量甚至一翻几倍,其中很难说没有猫腻。


人少案多,加之大量的非本职工作,已使中国的法官疲惫至极, 而在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数量的沉重压力下,法院和法官更加不堪重负。


建议信指出,目前追求法律之外的考核指标,将案件数量与经费挂钩的现象,在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要扭转不正之风,亟待有关部门痛下决心。


5月11日,黄志佳法官已将建议信邮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


建议书全文

来源 | 黄志佳的新浪博客(2013年8月24日)


立即废止执行全国法院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立即废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数的错误做法

——基层法官黄志佳给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


中央政法委、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


    本人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官店口人民法庭审判员。


    本人建议立即废止目前全国法院系统通行的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


    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内的评估指标多不科学,兹列举几项以说明之:


    关于分值较大的结案均衡度,讲究各月结案均衡,均衡度越高则得分越多。“各月结案均衡”,这本来就是天方夜谈。不立案,哪有案可结?要求结案均衡度高,首先要保证收案均衡度高,这做得到吗?法院收案,完全应该是被动的,当事人什么时间有案件需要起诉,法官根本无法把握。就我所在的法庭来说吧,地处边远的山村,外出务工人员多,平时在家的人本来就不多,起诉打官司的少,有时甚至四、五天没有人起诉,但是一到年关,打工回家的人多,发生矛盾的机率高,诉讼案件增多,一天立案五、六件也不算希奇,每月立案如此不均,结案哪里可能均衡呢?


    按照现在好多地方的做法,案件的审判员、审判长甚至法庭庭长根本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力,一个案件在开庭后宣判以前都要向审管办汇报、向分管副院长请示,在此情况下,当庭宣判谈何容易?


    不可否认的是,自2008年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乃至法院内设办案单位的结案均衡度、当庭宣判率已经显著提高。该不是应了一句话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本人不否认,人民法院应该讲究公正与效率。但是,三大诉讼法已经兼顾了公正与效率,法院严格依法办事就可以了,完全不必要在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去追求法律规定之外的什么指标,撇开法律另搞一套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依据的审判绩效考核制度应该立即废止。


    本人建议立即停止全国政法部门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的错误做法。


    这几年,许多部门按照法院案件数量的不同给予各法院不同的待遇,譬如,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年结案数在一定数目之上的是多少元,在此基线之下的则只能保障多少元,一个法院内部也依葫芦画瓢,按照办案数量的不同给予内设办案单位不同的待遇,甚至规定每办理一个案件给予多少办案经费。为了办案经费,法院之间、内设办案单位之间想方设法抓案源。这几年,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猛增、几乎各法院、法院各办案单位结案数量猛增,有的单位在短短的几年中,案件数量甚至一翻几倍,上级组织难道不认为这其中有可能有猫溺(编者注:应为“腻”)吗?


    人少案多,加上大量必须完成的的非本职工作,中国的法官本来已经疲劳极了,还要求法官为了什么绩效和案件数量呕心沥血,绞尽脑汁,于心何忍?


    无法想象:在审判绩效考核和案件数量的沉重压力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将走向何方?


    思前想后已经几年,最终决定提出建议。我知道,自己的建议并不一定会被采纳:审判绩效考核制度是从最高人民法院一杆子插下来的,或许用心良苦,以案件定经费的制度的施行与废止又根本不是法院一家说了就能算数,还需要权力机关的督促与协调。 


    据了解,目前追求法律之外的考核指标,将案件数量与经费挂钩的现象在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村民委员会等各行各业普遍存在,比如公安规定每年破枪案件数,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个案件给多少经费等等。因此,要扭转不正之风,恐怕要动大功夫,在各行各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还社会一片清正。


    在某些领导人眼里,考核指标不达标、案件数量少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听话,不争气,就得靠边站,受处罚;但我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和案件数量而去冒险,不仅问心有愧,风向一变,也得受处罚。基层政法工作者,两头为难。如果能够废止不合时宜的绩效考核制度、停止执行或明或暗下达案件任务数的错误做法,也是给办事人员减压,预防腐败,保护基层办事人员。


        建议人  黄志佳

 二○一三年五月十一日


文推荐:

1、连云港中院副院长赵伦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省纪委作为典型案例通报!

2、危险驾驶罪判缓免必须先报中院内审,否则追责!
4、法官违规指导原告举证,被判民事枉法裁判罪
5、呵呵!贵州锦屏县法院员额法官姜XX被控枉法裁判,却主动交待了多笔受贿事实(附:判决书)
6、最高院裁判观点:原告要求被告对法院已作出且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判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7、刚刚!关于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法官辟谣!!

8、中院法官和基层法官的心态大比拼

9、最高院一巡法官会议纪要 | 13个典型民商事法律问题及观点采纳

↓点击阅读原文购买

2020年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等待您的品鉴↓↓↓

劳动仲裁与诉讼

长按上方二维码,关注劳动仲裁与诉讼

中国10万法律人都在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