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人之家
昨日,在微信群内发现一则惊人的消息,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一则通报。 该通报中写明,因为2019年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案件的审理,被省高院批评否定;2020年1、2两个月因为这类案件免刑适用率不降反升,该中院再次被省高院警示提醒。为此,该中院于2020年2月28日下发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全市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缓免刑的一律报中院内审。
关于法院的内审,小编查了一下资料,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里有明确提到: 一、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案件。2、在本省、市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3、适用法律不明的案件。4、按有关规定须报我院内审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眷案件。5、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除以上各类案件外,其他案件请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处理,不要再报送我院请示。 内审到底是个啥?某中级人民院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里有明确:刑事案件的内审主要是指下级法院审理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审查,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规范统一的规章制度。 内审这一做法的依据是什么?一审的刑事案件,提前经过了上级法院的内审,上诉或抗诉、甚至申诉,结果还有可能会改变吗? 回到文章一开始提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报,2020年2月28日的通知下发后,有基层法院未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内审,被通报批评。最后,该中院再次强调: 望各基层法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严格执行工作要求,坚决扭转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动局面,此后如再发生类似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不内审,则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此,您怎么看?1、尊敬的X法官,你的案件超审限了,请及时处理!
9、通过一起民间借贷申诉案,检察官发现25件虚假诉讼案,有法律工作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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