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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偷拍法官、肆意侮辱司法、蔑视司法判决的陈勇,必须受到惩戒!否则司法的尊严与权威将永难树立!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小组 Author 白冰

来源:法治小组;作者:白冰
(一)

法律被认为是一项有关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然而,当一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为其主持正义,其诉求能否实现,往往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是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凡是法律,即面临着被解释的空间;凡是法律,就注定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凡是法律,就必定存在因人类理性不及所带来的缺陷。

二是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认定事实,以证据为根据。然而,证人可能说谎,证据可能灭失,真相可能在诉讼时效内难以被发现等等。

当两个争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各不相让,纷纷认为自己的主张具有无可置疑的正确性时,他们往往诉诸了各不相同的正义观。

在许多败了诉的当事人看来,自己的诉请和理由均应当得到支持,法院判决自己败诉,就是在枉法裁判。他们往往奉行唯我正确的正义观,只有支持我之诉请,法院的判决才是正义的判决。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其败诉,极端之人,往往挟一腔怒火,肆意侮辱司法、蔑视司法、诋毁司法。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说道:“非正义的多样性清楚地表明正义的多样性”。正义没有公式,正义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正义呈现给世人的往往是一张模糊不清的面孔。绝对正确的正义观往往意味着非正义,正如法谚所云:“法之极,恶之极”。

(二)

德国法学家魏德士在一个继承案件中提出了七种分配方法,生动地诠释了正义的多样性。

有兄弟三人A,B,C。A和B想帮助C,于是让他养羊。A从自己的30头羊中拿出5头,B从自己的3头羊中拿出1头给了C。有一天,C突然病故。C没有留下任何遗嘱,C除了A和B以外没有其他亲人。在C去世的时候,A只有50头羊,B只有10头羊,而C的羊已经达到132头。于是,A和B就坐到一起商量怎么分这132头羊。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A和B都没有想出最后的分法,因为分配方法实在太多了。

方法一:C遗留下的132头羊A和B各得一半,即每人66头。

方法二:首先每人将自己送给C的羊拿回,即A拿回5头,B拿回1头。余下的(132-6)=126头羊,兄弟二人各得一半,即A得到5+63=68头羊,B得到1+63=64头羊。

方法三:B建议,应当按照在C开始饲养羊时各人对C的“资助比例”来计算。那么B当时将他1/3的羊给C,而A仅将他的1/6的羊给C。那么相应地分配就是1/3:1/6=2:1。即B可以得到88头,A可以得到44头。

方法四:A认为方法三不公平。当他们不能取得一致的时候,一个朋友建议方法三中以其他方式从“资助比例”出发:B当时将自己的1/3的羊给了C。他现在就应该得到C的羊的1/3即132:3=44头羊。A将1/6的羊给了C,相应地他就应该得到132:6=22头羊。余下的66头羊应该友好地分成两部分。也就是A得到22+33=55头羊,B得到44+33=77头羊。

方法五:A建议,应该以当时赠与C的羊的比例为基础,也就是5(A):1(B)的方式分配。因此考虑到兄弟俩为C提供的“原始资本”这样以5:1分配,A将得到110头羊,B得到22头羊。

方法六:B提供了一个相反的意见,A和B为C提供羊明显与继承存在“混合”。因此,一半羊就按照继承法的观点,而另一半羊则按照提供羊的份额(A:5/B:1)或者按照资助比例(A:1/6/B:1/3)来分配,这才是公正的。因此,应当这样分配:1.继承法的分配(132:2=66):A=33,B=33;2.法律行为的分配:(1)按照提供羊的份额:A:66X5/6=55,B:66X1/6=11;(2)按贡献比例:A:66/3=22,B:66X2/3=44。在情况(1) 中A获得88头羊,B获得44头羊;在情况(2)中A获得55头羊,B获得77头羊。

方法七:一位法官建议,如果A和B都没有给过C羊,那就照下面的方案分配。A的羊由当初的25头羊变成50头,也就是增加了一倍。如果当初是30头羊,现在就应该变成60头羊。因此他现在应该分到10头羊。B的羊从2头变成10头,是原先的5倍。如果是原先的3头羊,现在就应该得到15头。那么B现在应该分到5头。余下的117头就平分。每人得到58头羊。最后剩下一头可以可以用来庆祝分配成功,成为气氛友好的晚餐。

(三)

七种分配方法都具有合理性。从这个继承案件的多种分配方法中可以看出,正义的实现有时候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形态。那种认为正义的实现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答案的观点,不仅不符合实际,而且遮蔽了许多公正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正义不能够通过科学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自然法时代将法律等同于一种正当的理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观点,与法律的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法律理解的人格多样性是不相容的。

法国思想家帕斯卡尔对法律超越地域和国家的普遍性和正义性津津乐道,认为正义植根于世界上的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而不会看到所有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东西都在随着气候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对于法律因民族性、地域性而产生的差异,帕斯卡尔抱怨道:“维度高三度就颠倒了一切法理,一条子午线就决定了真理;根本大法用不到几年就改变;权利也有自己的时代,土星进入狮子座就为我们标志一种这样或那样罪行的开始。以一条河流划界是多么滑稽的正义!在比利牛斯山的这一边是真理的,到了那一边就是错误。”

对于帕斯卡尔讥讽的正义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不同的观点,德国法学家魏德士认为,正义不应具有统一不变的形态,不同历史不同民族不同地域拥有不同的正义观并不奇怪。魏德士指出:“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河流也可以是不同的历史和民族法律文化的富有意义的分水岭。倘若存在统一的‘世界法’,而忽视了不同社会文化结构之间的本质区别,那才是冷酷的、不人道的。”

法律史的研究表明,永恒不变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些时候只有在具体情况下才能摸索到接近公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什么是正义,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正义,总是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民族、地域、气候、风俗的变化而变化。在衡量正义标准的档案馆中,正义有时被理解为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有时被理解为合法律性,有时被理解为正当的理性,有时被理解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有时被理解为不偏不倚、自由民主、没有非正义、没有不合理的不平等对待等等。在正义问题上,总会存在着各种涉及价值和利益的争执与分歧。

如果说正义是法的母亲,法来源于正义,那么正义的多样性恰恰说明了法律本身的复杂性和局限性。魏德士非常中肯地指出,在实现正义的路上,“永远年轻的法庭”在作出裁判。

对于败了诉的当事人,如果能够对正义的多样性多一分理解,也许就能减少一分对司法的责难和不满。司法注定无法令所有的当事人都感到满意。如果所有败了诉的当事人都可以肆无忌惮、毫无根据地指责司法、亵渎司法、蔑视司法、贬损司法,那么法治国家与公正司法形象将永远无法实现。

在法治国家,法官和法院的公正性不受怀疑。他们从一开始就被假定为是公正的。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和根据推翻能够推翻对这种公正性的假定,否则,侮辱司法、蔑视司法、贬损司法的行为,均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对于那种跟踪偷拍法官,指责法官吃一顿烤全羊就是豪华大餐,在网络上肆意侮辱司法、蔑视司法判决的行为,如果不加惩戒,司法的尊严与权威将永难树立。而没有尊严和权威的司法,法治国家又从何谈起?!

在中国,不应再奉行对法官和法院的有罪推定。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反法治精神和公正司法要求的。如果一有当事人投诉,一有当事人指责司法之不公,就让法官写材料、写说明,用以证明自己裁判的正确性,这显然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做法。再一次强调,在法治国家,法官的公正性不受怀疑,法官自始至终就被假定为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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