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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可以互加微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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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发橙子

有位做律师的同学,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个人生活的,一个是工作的。微信作为当代中国人普遍应用的社交软件,用于沟通交流、收发文件都是非常方便的,因此,相识不久的人互相加微信几乎成了社交场合的常见的一道风景。在审判工作中,法官和当事人,特别是和作为代理人的律师,经常有互相沟通的需要,因此,很多时候双方都会遇到一个问题,需不需要加对方的微信?


也有朋友不赞成法官和律师及当事人互加微信,毕竟相对其他联络方式,微信具有私密属性,谨慎的法官确实希望避嫌。曾有法学院的老师对我说,法官不应该私下会见当事人,因此连庭下电话联系当事人都是不应该的。如此说来,电话联系都不行,微信联系就更加不可了。


但是现实中,各地法官做法不一,我曾看到一位律师朋友的一条微博:


从这条微博上看,很多法官还是和律师互加微信的,原因也很简答,方便双方联系。


我相信律师还是愿意加法官的微信的,主要原因是其他方式联系不畅。目前律师想要联系法官,主要是依靠电话,在微博上,我见过N个律师花样吐槽承办法官的电话难以打通。现实中,领导也不止一次要求我们必须及时接听办公电话。甚至我们之前有位领导还“微服私访”一回,他先去各个办公室转了一圈,看看谁在办公室,然后到诉服大厅挨个打电话,看看在办公室的人谁没有及时接听。和很有可能没人接听的电话相比,微信联系法官显然快捷有效得多。


而法官愿意加律师的微信,除了方便联系,更多的是方便传输文件。实际上相对法官而言,更愿意加律师微信的,是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们。助理和书记员需要联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需要比较多,订开庭时间,交换证据,补充材料,相对于电话联系,以及邮寄或者直接送达材料,用微信显然更加方便快捷。特别是各地经济联系增多+疫情阻隔,一方面外地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明显增多,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院的直接联系也变的不太方便。例如今天审理的一件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就是外地企业,原告的代理人也是外地执业的律师,开庭前特意打来电话,问被告是否提交了证据,提交的话希望法官能把证据拍下来发给原告,显然想要满足这个要求,助理和原告代理人互加微信是最方便的。


因为审判工作,法官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有联系的必要的,但是以何种方式联系,既能做到方便快捷,又能做到不越边界,确实值得探讨。双方互加微信的方式,确实不尽完美,但是何种方式最佳,还要进一步等待顶层的设计和底层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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