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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闹!“挂名办案”堂而皇之写入55篇判决书:员额法官XXX指导的法官助理XXX独任审判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东方法律检索 Author DF

来源:东方法律检索;作者:DF

司法改革无论怎么改,制度化、规范化、尊重司法逻辑的趋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已是社会共识,没有曲解的空间。

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一些不恰当的做法情有可原。但是,太过荒腔走板、背离司法常识的所谓“改革举措”坚决不能放纵,否则会引发连锁效应,严重影响改革效果。

近日有自媒体披露,某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中出现“员额法官XXX指导的法官助理XXX独任审判”表述,明显反映出该员额法官是在挂名办案。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包含“员额法官指导法官助理独任审判”类似表述的裁判文书居然高达55篇,且全部来自于同一个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不过,经进一步梳理发现,类似裁判文书仅存在于两位法官名下:

据此推断,应该是新吴区法院通过以上二位法官进行的改革尝试。只是,这样的尝试明显违反相关规定,也严重挑战司法常识,还是果断停止为好。

关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

人员分类管理和审判辅助人员改革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由于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属于本轮改革的“新生事物”,因此,早在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印发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对法官助理的“辅助性”职能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 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 协助法官组织庭前调解,草拟调解文书;

  • 受法官委托或者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 受法官指派,办理委托鉴定、评估等工作;

  • 根据法官的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 在法官的指导下草拟裁判文书;

  •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至于法官亲自审理案件,是法官这一角色的应有之意,无论是修订之前的《法官法》还是修订之后的《法官法》,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不得挂名办案

实践中,挂名办案现象多存在于各级法院领导成员之中,普通员额法官身处一线,挂名办案极为罕见。为此,最高法院曾专门针对各级法院领导成员挂名办案的“歪风”制定了一个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意见》指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举重以明清,院长不能挂名办案,普通员额法官当然更不能挂名办案。何况,还是明目张胆地写进了判决书!

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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