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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发布:民法典施行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浙江高院民一庭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问题的问答
(2021年6月22日)
问:民法典施行后,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死亡的,侵权人对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应否赔偿?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确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属于赔偿范围,但2020年修正的该司法解释删除了该款规定。故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不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案件应适用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则前述费用仍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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