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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进入过多的军转干部,将导致怎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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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2日南方周末报刊刊载了一篇文章,文章的标题为复转军人进法院,作者在文章的开头提了两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


为什么不要求医院安置他们?


时光已去二十一载,这两个问题为何还是那么得振聋发聩。以某中级法院为例,列举以下事实,请勿对号入座:


一、X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军转干部的基本情况:


1、X中院目前在职正式人员中具有军转背景身份人数为92人,全院正式在册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212人,组织部门核定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数为171人,X中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超编41人。


2、X中院近年来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人数有增多趋势。2013年接收军转5人,2014年接收军转6人,2015年接收军转4人,2016年接收军转8人,2017年接收军转12人,2018年接收10人。从2013年至2018年共计接收军转干部45人,占全院正式人员的比例为21.23%,占组织部门核定全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比例为26.32%。


3、大多数军转干部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军转干部92人中有56人所学专业不是法律专业。全院60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军转干部通过人数为13人,占比为21.67%。


4、X中院92名军转干部人员岗位分配情况。X中院共分五个部门,军转人数分别如下:审判业务部门22人;综合审判业务部门17人;执行业务部门4人;审判辅助业务部门11人;司法行政业务部门38人。


二、作为审判机关,法院应该是法律方面人才集聚的地方,为何我们却需要这么多的军转干部充实法院队伍呢?调查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军转干部进入法院工作的相关政策不透明、不理性,法院决策层在顾全大局的同时缺少对法院队伍自身现状的研判。


现有的军转干部大多数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法院事务知之较少,没有一个理性的认识,对于司法改革政策也是略知一二;有的听说法检两院现在有绩效工资,从获取利益方面明显比其他行政单位好,法院在司法裁判权方面有显著的话语权,说直白点就是“法院权大”,所以好多人是从名声及自身利益考量而选择转业去法院工作,而对于以后的职业发展路径,许多人是盲目的;有些本应享有自主择业政策的军转干部也转业到法院,工作几年之后,感觉法院工作原来是这般枯燥繁琐,但选择后将无法更改,打掉牙也得和血吞,没有办法。


2、军转政策使然。


现有人员超编,但日益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迫使法院决策层另辟蹊径,在无法招录新人的情况下,用军转干部弥补法院缺人的现状,因为军转干部安置是带编制进入,不受超编限制,可以在组织部门进行超编登记。


3、法院决策层人才意识缺乏,决策不理性。


决策层没有过多考虑法院的工作实际,缺少谋划法院的长久工作计划。法院最主要的事务就是审判执行,需要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而现有人员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占比已经非常低了,招录新进人员应该考虑其专业背景及是否取得任命为员额法官或法官助理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而不能一味地迎合军转政策将过多的没有法学背景的军转干部大量地招录进来,这样不仅让军转干部内心迷茫,找不到实现自身价值的归宿,也让法院的审判执行事业在浓浓的雾霾中踟蹰前行。


4、职场潜规则的影响。


有的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中,不考虑实际情况,随意安排,中间不排除权钱交易现象。


三、肆意进入过多的军转干部,将导致怎样的后果呢? 


1、X中院目前执行的军转干部转业政策与现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严重冲突。


依据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制定的《X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司法行政人员总量不超过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5%,按X中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171名核算,具体人数为25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的14.62%,依据上述意见,司法行政业务部门配置在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司行处。但根据统计司法行政业务部门实际现有在编人员50人,大大超过《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编制人数,这也严重背离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方案,这些部门总计50人中有39人为军转干部。


根据上述意见,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另设法官助理、书记员若干名,分别配置在立案庭、审管办、研究室、信访办。上述部门现有正式在编人员数为27人,其中员额法官4人,军转干部16人,根据法官助理的任职要求,仅仅有2人可以被任命为法官助理,剩余14名军转干部对外只能以书记员的身份开展工作,这对于军转干部的身份认同产生很多障碍,大多数军转干部在部队本来就是军官,有的还是团级干部,现在沦为书记员,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极大打击,但司法改革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在执行过程中有折扣。


2、现有军转干部转业政策导致法院队伍储备人才严重不足。


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逐年加深,但军转干部85%以上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身在法院,却无法独立办案,连辅助办案的法官助理身份也难以获取,另一面许多优秀的法学毕业生想进法院,由于现有编制数严重超编却进不了,现行的安置政策严重制约了法院队伍的健康发展。


法院需要储备后续员额法官人才,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文件精神,一般是从基层法院的员额法官遴选与本院的法官助理中通过考试遴选,但这两个遴选的范围,都不可能是军转干部。一方面法院实有人员数量严重超编,也不可能向组织部门报送缺编人数增加新人,另一面案件数量却越来越多,现有审判一线人员办案压力日益加大。但依据现有人员分类比例,法官助理的配置却远远不够,造成法院审判队伍的断代。从外部来说,许多优秀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想通过考试进入中级法院,这条途径基本上被新的司法改革政策堵死了,现有司法改革政策并不允许大学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直接进入中级以上法院工作。


3、弱化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业务素养。


大量进入的复转军人,拉低了法院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X中院现有人员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数为60人,员额法官为69人。现在册军转干部92人中,有56人大学所学专业不是法律专业,而且许多军转干部取得大学学位是在参军多年之后,在部队各种政策惠及下读的大学,含金量不高。法院需要的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但X中院却有过高比例的军转干部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难免让外界对X中院的整体法律素养提出质疑。


4、军转干部在法院的发展空间极度压缩。


根据新的《法官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新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和副庭长应当从法官中产生)以及司法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法院军转干部的职业上升空间将极度压缩。对于书记员的设置,根据《S省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在中级法院最高设置三级书记员,不比法官助理,可设置到二级法官助理,这样对没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军转干部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即使做书记员,最高也只能做到三级书记员,对应的是正科级。


大多数军转干部在部队都是比较优秀的,转业到法院之后,难免心灰意冷,不愿受人指使去干一些琐事,加之平均年龄比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甚至比员额法官平均年龄都偏大,导致工作配合难度加大,不利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开展。


四、结束语


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现在这个程度,我们体制内的人应当对改革的情况有个大致判断,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文件也是一个接一个地下发,为何我们的基层在执行的时候老是有所变通呢?


我们无意中伤单位的任何用人政策,也无意评价现行的军队干部转业政策,只是怀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感去评价现状,因为我们发现本单位执行的军转干部转业情况与中央现在推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政策背道而驰,离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渐行渐远,作为法院大集体中的一份子,深感不安,也期望决策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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