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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真正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人数在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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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顽石的法门;作者: 萧十一郎不吹箫
这段时间,笔者开始注意到一个问题。法检两院越来越多的刑事法官、检察官开始加班加点地办理案件了。并且这种加班加点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了。走进法官、检察官的办公室,一眼看去,他们的桌子上到处都是案卷,堆积如山、越来越高。很多法官、检察官不光在工作日的晚上在加班,连周末双休日也在办公室加班。
很多人没把法官、检察官的这份艰辛劳苦放在心上。作为律师,很多人只想着用什么样的方法催促法官、检察官尽快处理掉自己代理的案件;作为当事人,很多人只顾着吐槽自己的案件在法官、检察官手上处理得这么缓慢,甚至动不动就诘问、责难法官和检察官的办案效率。谁都没有认真想过,问题真的就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个人原因导致的吗?
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人总是归结于案件数量逐年的快速增加或者叫“爆炸式增长”。客观地说,在几年前,司法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数量确实有一个逐年快速增加的现象,但是在近几年,大部分地区,特别是笔者所在地区,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率变化已经放缓,整体上来讲,只能说每年的案件数量较为稳定,如果说存在增多,也只是微额变化。
在案件数量整体变化不大的前提下,为什么近几年却出现了办案速度整体下降、案件积压现象越来越严重、法官检察官加班加点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稍微客观务实一点,都不能将板子打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头上了。在笔者看来,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1、员额制改革导致能够办理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在减少。
几年前推行的员额制改革,从大的方向上来说,应该是正确的。但是任何一项措施的推行,本身就具有两面性。员额制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法官、检察官人数减少。按照一般掌握的标准是编制人数的33%,当然根据每个法院、检察院案件数量的多少,这个员额比例在不同地区的法院检察院之间会有一定幅度的调整。但是不管怎么说,员额制之后,每一个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人数都不可避免地下降了。案件数量相同,办案人数减少了,那么剩下来办理案件的人的办案压力就增大了、任务加重了,这就导致整体消化案件的速度下降了。如果还是要在相同的时间内消化相同的案件数量,就必须要么提升办案的速度,要么增加办案的工作时间。提升办案的速度,是一个“技术活”,需要提升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需要优化办案流程,需要提升办案团队或者说员额与辅助之间的协作。相比较而言,最“笨”的办法就是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增加办案的工作时间。
2、员额制下的其他提升办案效率的机制建设尚未取得成效。
按照改革的最初设想,推行员额制后还建立了一系列机制来辅助、保证员额制的成效。比如团队机制的建立。按照最初的设想,员额法官、检察官是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书记员,形成员额带队负责下的团队机制协作配合。但是很多地方受限于财政、编制,很多员额法官、检察官有时候都是“光杆司令”,很多事务性工作都是亲力亲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本谈不上团队协作配合的机制作用。更加值得担忧的是,在员额制强力推进下,一些助理由于员额落选,入额遥遥无期的原因产生了消极心理,在权责分配机制尚未完全落地的情况下,很难做到积极配合、全力协作的地步,这对员额工作效率的提升也产生了一定的掣肘。另外,由于助理、书记员大多数是临聘人员,临聘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尚未提升到合理水平,在这一层面,临聘人员往往也缺乏积极心态和努力动机。
在案件办理机制上,速裁案件分流机制推行得较为顺利,但是在实践中也仅仅是极小部分速裁案件得到有效分流,整体占比极小,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效。其他案件在员额法官手上,审批程序简化较之前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另外,在案件分配上一直存在方向上的争论。究竟是案件统分制好,还是案件专业细化分配好,一直存在反复和犹豫不决。统分制的好处在于,案件都是在大的部门人员当中,随机分配,减少办理人情案、徇私办案的空间;坏处就在于每个法官、检察官都可能分到各类的案件,这要求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通、全、广”的专业能力,这一点很多办案人员很难做到。一旦分配到自己并不擅长或者不熟悉的类别案件,办案速度势必下降,办案周期肯定要增长。案件专业细化分配的好处在于可以专人办专案、各办理一类或者几类案件,如同医院分科一般,专业精细化,处理自己擅长的或者熟悉的类别案件,办案速度肯定会快些;坏处就在于外界对于哪类案件会到哪个检察官、法官手上存在一定的可预测性,容易被法律掮客利用。
3、员额法官、检察官害怕独立决策,不敢独立作出决定。
员额制的推行,有一个重大的目的在于让办案者决策,让决策者负责。但是实践当中,却出现了与改革初衷截然相反的一种情况,那就是员额法官、检察官害怕独立决策,不敢独立作出决定。以前都是由庭长科长、分管院长检察长层层审批签字,现在本来要力争去掉这些繁琐的审批程序和手续,交给员额自己决定,这样既是实现了办案者决策、决策者负责的改革目的,同时也由于减少了行政审批环节而提升办案效率。
实际上不是这样。员额害怕独立决策,因为决策就意味着责任自负。很多员额都开始给自己寻求“集体庇护”的路径,动辄将案件提交员额联席会、专门委员会、审(检)委会讨论决定,甚至是层层上报进行“内审”。这样的做法,反倒拖延了办案速度,导致案件久办不决。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在此不再一一赘述。不管怎么样,法官、检察官开始不停地加班加点来办理案件,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法官、检察官在开足马力、超负荷赶办案件的过程中,很难高质量地完成每一个案件。无论这个法官或者检察官有多么强的责任心,他或者她,始终都只是一个人,在情绪紧张、焦虑、烦躁的心理状态下,在办案任务紧迫、时间总是不够用的客观环境下,不可能保证对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付出高度的、同一的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都是高质量,由此产生的关联后果就会与这个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效果、这个案件被告人的人生命运息息相关。
在匆忙慌乱中诞生的审判结果,永远不会是经过法官深思熟虑淬炼的司法智慧结晶。如果法官、检察官一直忙碌不堪、疲于应付,我们就有理由忧虑司法这条流水线很难避免残次品的出现。
还是得解放思想、开动脑筋,求真务实地解决法官检察官无奈加班加点消化案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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