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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于奔命的员额法官、检察官,也不轻松的司法辅助人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刑事法律资讯 Author 佚名

来源:刑事法律资讯

司法改革前,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很多,院长、检察长是必然的法官、检察官,还有财务、政工、办公室人员都会被任命为审判员和检察员,但并不办理案件,不过随时可以调整至办案部门。司法改革后,将法官、检察官的人数限制,采用员额制,只有政法专项编制百分之三十九的人员可以进入员额,成为员额法官、检察官独立办案,其他人只能是司法辅助人员或者行政人员。



改革后独立办案的人数减少,而案件数量却呈爆炸式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而且在这些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中,有很大比例是领导,包括院长、检察长、庭长、部主任、审委会和检委会专职委员等。


对于入额的法官、检察官来讲,应该平均办理案件。不过员额身份不同,工作重点不同,普通员额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办案,而院长、检察长不但是员额法官、检察官、更是这个单位的主要管理者,要确保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参加各种会议、解决疑难问题,协调各种工作关系,给大家争取各种待遇等等。
因为以上原因,对员额办理案件数量的要求不同,副院长、副检察长办理平均办案数的百分之三、四十,院长、检察长办理平均办案数的百分之二、三十,而普通员额则可能办理平均办案数的百分之一百二、三十。


普通员额法官、检察官办案数量巨大,他们疲于奔命,苦不堪言,虽然都配备有助理和书记员,但毕竟只是辅助人员,可以帮助办理一些小案,大部分案件还需要员额亲自办理。因为司法责任需要员额来承担,而且亲自办理案件也是对员额的要求。
入额的院长、检察长们每天在处理完大量行政事务后,还需要留出一定时间来办案,其实更多的是听汇报,自己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亲自阅卷、审讯、开庭和撰写法律文书,大部分办案工作由助理完成。现在上级还要求领导必须带头办大要案,他们也是疲惫不堪。



司法改革后,司法辅助人员的名称应用而生,是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的统称。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装订案卷、送达等工作,助理则主要是协助法官、检察官办理案件,更多的介入案件。改革后,由原来的法官、检察官每人只配一个书记员,改变为每个员额配备一个助理和一个书记员,看似办案组人数增加,但由于案件数量大,对案件的考核指标非常多,要求很高,程序繁琐,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量也不小。
书记员大部分是聘用制,没有上升空间,很多都准备或者已经考取公务员,极不稳定。助理是招考的公务员,由于员额数量非常有限,助理在三五年内很难入额,有些助理较多的单位,部分人在十年后才可能进入员额,而不进入员额,只能晋升助理等级,与庭长、主任、副院长、院长职务基本都无缘,虽然不可能都是官迷,但没有晋升空间和想象力,无疑会影响到工作积极性。



司法改革是成功的,让更多的人进入办案部门,但案多人少的矛盾还是未能解决,更加突出。百分之三十九的员额比例应该考虑到法院、检察院领导无法和其他员额平均分案办案的现实。不能只考虑人数,还应考虑实际投入办案力量的问题,如果两个领导分别办平均数百分之五十的案件,那么这两个领导只占员额百分之一比例的名额。可以考虑让一定范围内的领导,比如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入额,不占用39%员额比例,鼓励他们办理案件。让更多的员额法官、检察官投入到办案工作中。缓解工作压力,提高案件质量,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


有人说既然员额法官、检察官拿着高工资,就应当承担更大的工作量和风险,这话也没错,但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在案件数量太多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就是为何当事人难以见到法官、检察官,因为很多情况下他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会见当事人,当面倾听当事人的心声。长此以往,最后损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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