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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副庭长受政治部主任嘱托照顾一方当事人,多处违规违法,被控枉法裁判罪!多名律师向其行贿······

来源:刑事备忘录

 2019年11月,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公司)起诉至保定**法院,徐某某任审判员。保定**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某某请托徐某某对该案快审快结,支持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该案开庭审理,徐某某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过程中,明知保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不明,却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未要求其明确授权权限便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徐某某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应接收的新证据予以接收、质证,虚构质证笔录,对双方未提交的证据进行虚假举证、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徐某某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同意安徽**公司逾期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冯某某为徐某某草拟了该案判决书草稿,徐某某违反法定程序,按照冯某某的意思作出判决。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7********,汉族,群众,大学本科学历,原保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巡回法庭副庭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巷**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涞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1月7日经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涞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涞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涞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民事枉法裁判
1. 2019年4月,保定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公司)、北京**飞腾国际文化艺术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易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县**公司)因合同纠纷分别将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公司)起诉至保定**人民法院,徐某某任审判员,后徐某某征求三案当事人同意后,将三案合并审理,徐某某为主审法官。为让徐某某在案件处理上给予照顾,河北**公司实际控制人甄某某宴请徐某某并送给徐某某2万元人民币现金和白酒、红酒等礼品。
徐某某收受甄某某的财物后,枉顾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徐某某明知三原告要求确认对项目用地按份共有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将三原告诉讼请求的物权判决为债权;徐某某明知河北**公司存在擅自使用项目用地进行融资的违约行为且应承担违约责任,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正确适用法律,对三原告要求河北**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求置之不理;徐某某明知经原告申请由**法院从银行调取的融资手续能证明河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却对该证据应该采信而故意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对该证据未质证、未入卷;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徐某某违反法定程序,未经过合议庭评议,未征求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便擅自作出判决。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后予以改判。
2. 2019年11月,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公司)起诉至保定**法院,徐某某任审判员。保定**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冯某某请托徐某某对该案快审快结,支持安徽**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该案开庭审理,徐某某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息过程中,明知保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不明,却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未要求其明确授权权限便继续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徐某某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应接收的新证据予以接收、质证,虚构质证笔录,对双方未提交的证据进行虚假举证、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徐某某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同意安徽**公司逾期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冯某某为徐某某草拟了该案判决书草稿,徐某某违反法定程序,按照冯某某的意思作出判决。
二、受贿
徐某某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巡回法庭副庭长期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多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合计168000元,其行为涉嫌受贿罪。
1. 2018年,徐某某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通过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曹某某托徐某某尽快审结案件。徐某某审结案件后,为表示感谢,原告通过曹某某送给徐某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
2.2018年初,徐某某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李某甲为其亲戚联系徐某某,徐某某承诺会给予照顾。该案审结后,李某甲送给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现金。
3.2018年2月,徐某某审理苏某某与曾某某、保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办理财产保全,苏某某送给徐某某20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给其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
4.2018年4月,保定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某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在保定市中级人民审理。杨某甲为让徐某某帮其和该案二审法官祁某某打招呼协调关系,杨某甲送给徐某某10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承诺帮其协调。
5.2018年8月,徐某某审理李某乙、李某丙与陈某甲租赁合同纠纷案过程中,该案被告陈某甲之子陈某乙为让徐某某在案件处理上给予照顾送给徐某某50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承诺给予照顾。
6.2018年秋,徐某某审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该案审结后当事人为表示感谢通过崔某某送给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现金。
7.2018年至2020年初,为与徐某某拉近关系,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苑某某分三次送给徐某某购物卡,每次价值2000元合计6000元
8.2019年4月,徐某某审理牛某某与张某甲、迁西县**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亲属田某某为让徐某某尽快为其办理财产保全手续,通过张某乙送给徐某某20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帮其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
9.2019年上半年,徐某某审理保定市**焊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易拉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帮其代理的保定市**焊业有限公司办理财产保全手续,律师李某丁送给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帮其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2019年上半年至2020上半年期间,李某丁为了拉近关系得到照顾,先后三次送给徐某某购物卡,每次价值2000元合计6000元。    
10.2019年3月,徐某某审理保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某乙追偿权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办理财产保全,原告代理律师车某某送给徐某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帮原告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2020年4月,徐某某审理保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起诉骆某某追偿权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办理财产保全,原告代理律师车某某给予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帮其办理了财产保全。
11.2019年10月,徐某某审理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赵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审结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卢某某送给徐某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加快进度审结该案。
12.2019年11月,徐某某审理叶某某诉李某戊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审结该案,朱某某受叶某某委托送给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承诺尽快办结该案。
13.2019年11月,徐某某审理寇某某诉柴某某、李某己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审结该案,原告代理律师狄某某送给徐某某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徐某某收受购物卡后承诺尽快办结该案。2020年4月,徐某某审理保定**商贸有限公司诉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审结该案原告代理律师狄某某送给徐某某5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承诺尽快办结该案。
14.2020年4月,徐某某审理保定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为让徐某某尽快办理财产保全手续,该公司工作人员冉某某送给徐某某15000元人民币现金,徐某某收受现金后帮其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巡回法庭副庭长,在主审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保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巡回法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节,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涞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萌 检察官助理 付蕊 2021年2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涞水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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