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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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刑事备忘录
陈书东,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福州市台江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书东涉嫌受贿一案,由福州市台江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8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在明知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蒋某某(另案处理)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以便为其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收受蒋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71955.53元。
1.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书东七年内先后在其台江法院办公室、蒋某某律所办公室等地,收受蒋某某贿送的拜年费共计人民币180000元人民币。
2.2012年,被告人陈书东为蒋某某介绍代理与福州金马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关的案件,2012年10月左右,其在福州市台江区金马大厦楼下,收受蒋某某以案件介绍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3.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书东让蒋某某为其支付服装费、购买拍卖品费用、朋友高某某司法考试培训费、宴请费用、车辆保险费、牟某(女)日常开支费用共计人民币61955.53元;2017年,蒋某某代理的陈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回台江法院重审期间,被告人陈书东接受蒋某某请托,找到该案的经办法官陈某甲说情,希望能够关照陈某2一方,尽量判陈某2方胜诉,以及加快审理速度、尽快判决等。
4、2015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史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办法官即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蒋某某请托,对该案被告人史某某轻判快判。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书东在蒋某某律所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陈书东在蒋某某律所办公室,收受蒋某某以给儿子红包名义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6.2016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台江法院少年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蒋某某请托,交代在少年庭审理的陈某3等人聚众斗殴案的经办法官王某乙对该案被告人陈某3轻判快判。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在蒋某某律所办公室收受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7.2016年11月左右,被告人陈书东在蒋某某律所办公室,收受蒋某某以差旅费名义贿送的人民币20000元。
二、200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王某丙偷税案经办法官即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丙妻子苏某某请托,要求对王某丙予以轻判。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农业银行门口附近收受苏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三、2008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阮某某强奸案承办法官即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乙请托,要求对阮某某轻判。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门口林某乙的车上收受林某乙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四、2009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张某甲聚众斗殴案经办法官即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某请托,要求对张某甲轻判。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鼓楼区**湖宾馆内的茶艺居内收受董某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五、2013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念某某开设赌场案经办法官即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某请托,要求对念某某轻判。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公园茶艺居内收受董某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
六、2016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台江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谢某乙、陈某丙的请托,为谢某乙、陈某丙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尽快执行提供帮助。事后,在福州市台江区**小镇对面的小河边,被告人陈书东收受陈某丙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七、201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台江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丙的请托,在林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为林某丙办理重组贷款抵押房产手续提供便利。在此期间,被告人陈书东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林某丙贿送的人民币30000元。
八、201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台江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林某甲的请托,为林某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尽快执行提供帮助。事后,被告人陈书东在林某甲经营的服装店内,收受林某甲贿送的人民币100000元。
九、201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台江法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某父母陈某丁、陈某戊的请托,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尽快执行提供帮助。事后,被告人陈书东在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附近收受陈某丁、陈某戊贿送的冬虫夏草一盒。
十、201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利用其担任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郑某甲请托,对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尽快执行提供帮助。事后,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台江区**中心楼下,收受郑某甲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十一、2016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接受陈某庚请托,为陈某庚民间借贷案件找到在福州中院二审的经办法官郑某乙说情,希望其关照陈某庚案件,能够维持原判。该案二审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台江区**路平安银行附近收受陈某庚贿送的人民币50000元。
十二、201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接受卓某某请托,为卓某某行贿案打电话给长乐法院经办法官李某某说情,希望轻判快判。该案判决前,被告人陈书东在福州市台江区**的路边收受卓某某贿送的人民币40000元。
十三、2017年,被告人陈书东在台江法院任职期间,接受陈某辛请托,为陈某4行贿案打电话给仓山法院经办法官陈某1说情,希望关照被告人陈某4,尽量判处缓刑。该案判决后,被告人陈书东通过快递的方式收受陈某辛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大洋购物卡及一支万宝龙钢笔。
2018年4月26日,福州市台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通知被告人陈书东到指定地点进行约谈。2018年9月27日,福州市台江区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陈书东朋友代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744955.53元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陈书东工作简历情况说明、银行卡账单、发票、银行清单、微信转账截图、保险单、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因公外出报务审批单、报销单、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材料、陈某3寻衅滋事案件材料、王某丙偷税案件材料、阮某某强奸案件材料、张某甲案件材料、念某某案件材料、谢某乙案件材料、林某丙案件材料、林某甲案件材料、陈某某案件材料、郑某甲案件材料、陈某庚案件材料、卓某某案件材料、陈某4案件材料、银行回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林某甲、刘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谢某甲、陈某甲、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苏某某、林某乙、顾某某、董某某、陈某丙、谢某乙、林某丙、张某某、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郑某甲、陈某庚、郑某乙、林某丁、卓某某、李某某、陈某辛、陈某1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书东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书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共741955.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书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书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18年11月1日
附注:
(一)被告人陈书东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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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林某通过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原副科级审判员、审监庭副庭长谢时中(另案处理)请托陈书东,为林某妻子宋某在台江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供关照。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3月之间,陈书东先后三次接受林某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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