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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惊现没有诉讼案号的法院开庭传票:案件体外循环新手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语无疆 Author 读者来稿

来源:法语无疆这是一张网上流传的开庭传票,注意看,其最大特点是,需要准时开庭的案件,却没有诉讼案号。近年来,中基层法院有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即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是一项权重占比很大的考核指标,该指标反映了案件审理周期的长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效率指标。于是,个别法院为了提升该项指标值,不得已采取了一些技术性措施,比如先不立案,待开完庭、写完判决,准备宣判之时,再行立案,走网上的案件审批流程,如此下来,一个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最多十来天。如此这般,其实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只要案件的结果是公正的,其实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即使案件评查,纸质卷宗和网上流程亦无任何问题,从形式上看,法院和当事人实现了双赢。但既然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办理流程,如果为了提升平均审理时间这一指标值,而从立案之时就选择了程序违法,尽管当事人实体正义得到了保障,但却弃当事人程序正义于不顾,难以让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信任。笔者认为,在考核指标设置上,应当更加突出质量指标的考核,建立以“质量第一”为导向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大质量指标考核权重,降低效率指标考核分值,从而自上而下使所有法官都清楚:司法的公正性永远排在效率之前,而效率只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的一个方面。同时,无论哪个指标值,都有一定的合理区间,比如一审判决案件发改率如果低于1%,平均审理时间如果低于30天,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很可能存在指标异化问题。正如网上所说:传票上不标案件案号,说白了就是让案件不进入诉讼流程的体外办理,其实际上,并没有节省司法资源,只是在案件实质性审理完成了,才给予案号允许进入审判流程。就为了:哇!一个案件从立案到下发判决书,只需要五天了!笔者建议:上级法院应对下级法院平均审理时间这一指标是否存在水分进行核查,特别是对平均审理时间在30天以下的进行重点核查,坚决杜绝案件体外循环,坚决保障当事人诉权,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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