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刚刚!白嫖律师事件,法先生致歉,但……

法律人那些事综合自刑民交叉律师、法先生、法务之家

8月30日,“法先生”小程序因擅自使用律师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引发行业声讨,今日凌晨,针对此次白嫖律师事件,法先生致歉:

情况说明

关于我司自行研发的“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的公众号文章在社交网络流传并引发议论,为澄清事实,特说明如下:8月22日,“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小程序内测版本上线,并小范围内邀请部分律师朋友参与测试及调试。8月30日,我司注意到小程序传播范围扩大后及时做了下线处理。本次引发舆情的相关公众号文章作者,与我司曾有合作,其扩大小程序内测试用范围,强调模型瑕疵引发了广大律师朋友的争论和误解,“法先生法律大数据”产品的设计初衷是服务律师行业,但目前还处于雏形内测阶段,尚未推出使用,没有运营计划也没有实质收益,信息安全与合规问题我们亦在集中自查。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已介入此事,对此我们积极配合调查,同时也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对于本次产品内测所引发的争论和误解,我们谨在此向各方表达诚挚歉意;对于给北京律协等各地律协及律师朋友带来的麻烦和困扰,我们真诚致歉;对于大家提出的批评与建议,我们将认真记录积极调整,并在日后的产品研发和运营之中充分落实。法先生创办至今,从团队组建到产品开发及服务运营,始终秉持以科技服务法律的初心,在探索过程中,虽经历着挫折与失败,但也得到了认可、鼓舞和支持。在此由衷感谢各位的批评,也恳请大家给予包容和谅解。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9月1日


一、事件起因


以下有部分内容摘自微信公号“潘均”,潘律师发现一个名称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

见下图:

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找到““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序”。

小程序的功能是提供一些法律咨询。当然,这个法律咨询不是免费的,是收费,而且价格不便宜。

于是,潘律师在搜索框中输入了他的名字,然后就发现他的个人信息也出现在上面。


页面显示律师专属顾问帮助客户与该律师达成合作共计18次。而潘律师却一无所知,显然存在冒名顶替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于是潘律师要求对方撤销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
在律师交流群内,有律师也发现了自己的信息出现在这个微信小程序中。见下图(已获律师本人受权)

更令人拍案的是,北京律协会长的头像也出现在其中:

有律师戏称,现实中常常被“白嫖”法律咨询,网络上还继续被冒名顶替收咨询费。而这一切的操作还居然是“自己人”,可悲可叹!
经查询,名为“法先生法律大数据”微信小程,备案主体为北京法先生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由“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而股权结构图显示了一个叫吴飞的名字(下图):



登录“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在搜索框中输入这个响亮的名字,发现吴飞也是一名律师。不知道是同名还是同一人?
”法律先生“也发布了一条声明:

目前,”法先生“已经进入“更新维护”状态(见下图)。


二、延伸阅读


“法先生”罪与非罪研究——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首次重大事件专题研讨会

 来源:刑民交叉律师;作者:刘平凡、徐永申2022年8月30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民交叉委”)牵头举办的“法先生小程序”未经律师许可违规收集律师个人信息并编造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胜诉率及收费标准,使用律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所涉刑事、民事、行政交叉责任研讨会,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成功举行。“法先生小程序”违规收集全国律师信息并对外承揽法律业务被曝光后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刑民交叉委立即邀请深圳律协数据合规委李兰兰主任、深圳律协职辩委谭仲萱主任、深圳律协商辩委董玉琴副主任及深圳律协刑事合规委部分委员共同举办研讨会。研讨会由深圳刑民交叉委顾问、广东晋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申主持。   会议伊始,深圳刑民交叉委主任刘平凡简要概述了“法先生小程序”事件,强调了此次研究会的重要意义,期望参会者各抒己见,充分展示深圳刑民交叉委的专业水平。在研讨会中,与会人员就“法先生小程序”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律师可以何种手段维权这几个方面展开了充分辩论,可谓观点纷呈、百家争鸣。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并不构成犯罪,“法先生小程序”虽利用了律师执业信息,但执业信息均为公开,可能确有部分律师与“法先生”有合作,给年轻律师带来了业务,并未造成损失,且就目前大家所掌握的信息来说,“法先生小程序”经营方式和营利模式并不清楚,尚无法定性为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和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首先,“法先生小程序”编造与全国律师具有合作关系,随意编造全国律师的案件成功率及代理案件等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规定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罪状描述,应当认定“法先生小程序”实施了虚假广告的行为。其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法先生小程序”完全符合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的规定,即属于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再者,“法先生小程序”将上述手段作为其吸引和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进而牟取非法利益,且违法所得应不低于10万元或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参照[法释(2010)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第(二)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之规定,应当符合了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先生小程序”在获取全国律师信息时,可能采取“爬虫”软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了抓取,入侵各大网站收集全国律师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该罪的保护对象。第四种意见认为

“法先生小程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全国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执业机构以及办理的案件情况,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对此,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7)10号]《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虽然全国律师信息在律协等各大网站上可能属于公开信息,但是未经全国律师的许可,被其不合理使用并进行牟利活动的,也属于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也有类似规定。

第五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法先生小程序”并未与全国律师形成合作关系而谎称能够帮助客户接洽全国律师,其网站上关于全国律师的不同收费起点亦是不真实的,也没有资质和依据对全国律师设置案件代理成功率。“法先生小程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客户错误地相信其能够接洽全国律师为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故而与“法先生小程序”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而支付律师费。“法先生小程序”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六种意见认为“法先生小程序”未经许可违规收集律师执业信息,用于经营牟利活动,构成民事侵权。第七种意见认为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属于特许行业,“法先生小程序”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归纳梳理上述七种意见,大家有分歧、也有共鸣。大家倾向性意见认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存在采取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或者诈骗客户钱财的情况下,也可以增加相应罪名,特别是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合同诈骗罪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对其数罪并罚。本次会议,线上线下有百余人参加。会后大家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以沙龙形式举办,效果颇佳,深圳刑民交叉委在热点事件发生后立即响应组织了此次研讨会,对众多律师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为律师发声,以正视听,积极承担了行业责任。


往期回顾

法律人那些事法律控的自媒体关注 “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商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