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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都累趴了,为什么业外的人还在骂他们拖延?

转自:逍遥岛主

开篇引言



在人案矛盾异常严峻的情况下,法官已经累到精疲力尽,但似乎,这并不能得到业外人士的认同,他们的亲身感受是,自己的案子被拖得太久了,法官很懒,为什么?

其实,效率是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如果工作量被越来越多的分解到上百个“同期未结案”的时候,单个案件的进度或者说效率是慢了而不是快了。这就造成看似法官夜以继日结案效率越来越高,但骂法官拖延的人却越来越多。今天转发刘晗老师的文章《为什么很多案子总是拖很久?》(来源于刘晗老师的著作《想点大事:法律是种思维方式》,原文较长,有删减)


相比而言,法官懒政问题值得我们专门进行探讨。为什么?因为在很多社会公众看来,司法系统存在一个严重的痼疾——拖延症。在很多人看来,拖延症的病因是法官本身懒政不作为,处方则是通过各种举措敦促法官勤于本职工作,尽力为社会服务。


在很多外行人的眼中,司法拖延症在各国法律实际运作中的病情都非常严重。2014年,有新闻报道显示,美国联邦法院有一万六千多个案子拖了三年还没有判决。由于美国联邦法官身着黑色法袍,有人甚至为司法拖延现象发明了一个短语——“黑袍综合征”。


欧洲大陆国家也是如此。早在1979年,就有学者研究发现,德国法官每年人均办案量是206件,只有英格兰和美国加州法官的1/5。可是,他们的人均财政开支却是最高的,由此得出结论:德国法官是发达国家法官里最为懒惰的。直到2014年,德国法官的人均办案量也只有218件,与1979年的206件相比没有太大差别。


但在解决司法拖延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追问:这个问题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如果一种现象长久存在,那就必然存在更为深层的原因。我们当然不能排除有少数法官的确非常懒惰,但是从司法系统全局的角度来看,拖延症的问题其实非常复杂。


首先,从各国经验来看,拖延症没有特效药;其次,从司法原理来看,拖延是不可避免的;最后,从社会整体来看,拖延甚至颇有必要。


首先,针对司法的拖延症,不同国家尝试过各种处方加以解决,但却没有取得特别好的效果。


比如,德国议会在2005年曾经试图通过一部法律,允许律师针对法官审案拖沓的问题提出“不作为上诉”。此种举措乍一听非常对症,但在现实中却引起了法官和律师的集体反对。


德国法官协会表示:你以为是我们法官想拖,其实是客观情况不允许——案多人手少,情况复杂。结果,因为法律界内部种种反对的声音,这部法律不了了之。更有意思的是,2014年,德国有位法官因为结案率太低,被法院院长催促加快审案。这个法官转头就把院长给告了,说他侵犯了宪法赋予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美国有一些州也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申诉懒政法官。例如,《印第安纳州民事程序法》规定,如果法官听审或者律师提出动议30天之后,法官仍然未能作出裁决,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更换法官,俗称“懒法官规则”。


然而在实践当中,这个条款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毕竟对于法官来说,一旦被申诉即面临内部处分的危险,因此他们经常会对提出申诉的相应律师“反攻倒算”,比如指责律师不当地批评法官的审判行为,违反律师职业准则,律师们甚至有可能因此被吊销职业资格。所以到头来,律师根本不愿意冒险提出此类申诉,现实中真正申诉“懒法官”的案例也寥寥无几。


相较于州法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在审案时根本没有硬性的时间约束。曾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法官的波斯纳就指出:联邦法官“可以懒惰……可以出于各种考虑将一些本来几天或几个星期内就可以作出完美判决的案件拖上几年……还是可以保住自己的职务”。原因在于,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任职,除非出现重大问题,法官不可能丢掉饭碗。美国国会自然也不会给联邦法官规定硬性的审案期限,否则即有干涉司法之嫌。


加快审判速度的努力,同时使司法系统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一线负责审判业务的法官的工作负担变得极为沉重。很多法官一年要办几百个案子,平均一天办两个案子是常有的事。可想而知,法官即使再能干,再想保证质量,时间、精力都不允许。当百姓不再抱怨法官拖延,又会开始抱怨草草结案、司法不公——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为什么司法的拖延症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呢?实际上,我们应该先反过来思考一下,懒政现象的成因真的是法官懒惰吗?


并不完全是。我们当然无法排除部分法官的懒惰行为,然而从结构性的角度来看,司法拖延其实是内生于司法系统的“痼疾”,在某种意义上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为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特征就是“慢”。


整个社会对于司法系统的最大期待是公正审判,而这就要求法官认真对待每一个受理的案件。就这个角度而言,所谓“懒政问题”,其实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冲突问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所谓“委托人”指的是每一位公民,是全社会;所谓“代理人”指的是法官和法院系统,法官更关注的是程序公正、依法办事,防止司法不公、枉法裁判;有些时候还必须考虑社会后果和长远预期,维护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


因此,所谓“懒政”更多的是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内心感受。从法官和法院的角度来说,这涉及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处理纠纷的时间成本问题。法院不是工厂,不可能因为订单多了,就多加几台机器,多招一些人扩大生产,在单位时间内增加产量。


更何况,很多案件非常复杂,不仅事实不清,法律也不明确,法官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临时学习大量的专业知识,并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得出最终的判断。由此看来,疑难案件对于法官来说极为耗时。


如果我们片面要求法官提高效率,恰恰有可能妨碍法官独立、中立而公正地进行审判,甚至有损于程序正义,造成系统的不可靠,因为判得快未必能判得准确。一味地要求法官加快速度,法官就有可能会粗制滥造,草草了事,这对当事人来说极不公平。


由此看来,所谓“懒政现象”本质上是为了输出可靠性,牺牲了公众想象中的效率。这是司法系统追求程序正义的一个代价。要保证法官公正地按照法律办事,最好不以“勤奋”为指标来衡量他们的工作。因为无论是通过惩戒措施,还是通过奖金激励来促使法官多多判案、快速判案,都会影响法官依法秉公审案。不以业绩为标准来要求,法官才能在判案中考虑法律本身。


总而言之,司法是个复杂的系统,很多问题看来很简单,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司法系统无法让人完全满意的核心原因,就在于它要同时实现的目标太多(秩序、正义、公正、效率、终局性和社会效果等),因此没有完美的终极解决方案。


如果你是当事人,特别急切地想得到一个确定的结果,自然是希望法官判得越快越好。但如果你是制度的设计者,你就会知道,问题远远没有那么简单,一股脑儿地让所有法官加快速度,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问题。判得快和判得准确是一对根本矛盾,要兼顾两者近乎无解。提高效率,就可能损害质量。在真实世界中,黄金分割点难以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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