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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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青记
国庆假期,青岛市律师协会没有闲着。
10月5日上午,青岛市律师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对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其中,会议的重要一项议程是,会议同意张金海律师辞去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职务。
有媒体报道,张金海系其主动提出辞职。
这意味着,自2019年12月21日当选为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会长后一直被举报的张金海,终于选择不再“硬扛”。
张金海此前曾表示,“干不干会长自己说了不算”,“组织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
这一次的“主动”辞职,显然有着特殊的考虑。
这几天,一篇《公开信》(目前该文显示“无法查看”)的微信推文引发关注,文中再次提出处理张金海、“纯洁律师队伍”的诉求,并直指青岛市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和张金海的关系。
由此引发对青岛整个律师行业和司法环境的讨论,相信是青岛相关部门不愿意看到的。
关键时期,张金海“主动”辞去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也就可以理解了。
一
2019年12月21日,青岛市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大会经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张金海为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
上任第二天,张金海就被青岛一名律师实名举报“行贿”。
2020年7月,青岛律师于凯也参与到举报张金海“向官员行贿”一事中,其先后向山东省委巡视组、青岛市司法局等单位寄送举报材料,并在网络公开举报内容。
这些举报的基本事实都来自于一份裁判文书。
2015年7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李振江受贿一案一审判决书,牵出了张金海等人涉嫌向李振江行贿的事实。
判决书显示,2014年6月,青岛市教育局原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查室原主任李振江,接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甲的请托,分别为张某甲两名同事的孩子办理上学事宜;事后,两名同事通过张某甲,向李振江送了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19余万元)贿赂款。
值得注意的是,张金海并不否认这个事实,但他不认为这是“行贿”。
据成都商报红星新闻2021年12月1日的一篇报道,张金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可被举报的基本事实,“2014年,我两个同事的孩子上学,我帮忙找了当时青岛市教育局的领导李振江,我和李振江30年前就很熟悉。我同事给了我一个信封,信封里是5000欧元。我回头召集了一个饭局,把信封转给了李振江。”
但张金海同时认为,此事系“人情”的事情,“李振江是我30年的朋友,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就是个普通教师;托我找他的是我的同事,因为孩子上学的事,而且是民办学校。一边是朋友,一边是同事,我在中间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实际利益,反而攒饭局都是我花的钱。当时更是觉得帮人做了一件好事,没想到会发展成现在这样。”
二
根据媒体的报道,青岛市司法局此前已经对张金海的行为做出了处理。
2021年9月18日,青岛市司法局曾书面告知于凯,就其针对张金海的举报事项,已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并未向于凯透露具体如何处置。
2021年12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青岛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张金海“向官员送5000欧元”的事实非常明了,且已经过法院判决,但是,审判机关并未在相关判决书中对张金海的“送钱”行为作出定性。
而在青岛市司法局看来,张金海的行为肯定构成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张金海党内警告处分。
针对举报人认为张金海“不宜担任会长”的举报事项,青岛市司法局认为,“选任会长是有程序的,张金海担任会长的程序没有问题”;张金海“不宜担任会长”的举报理由并不充分。
三
对于张金海“适不适宜担任会长”的讨论,微信公众号“法度Law“2021年12月1日曾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的观点:
一、首先要分析,于凯举报的这个案件是党章、党纪案件还是监察法案件?就目前仅仅党内警告这个处分来说,该案件并不是监察法案件。
二、是监察法案件才有可能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给予政条处分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如果连监察法案件都不是,更不可能是刑事案件。
四、如果再往前追诉,追诉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因为该判决书已产生既判力。按无罪推定观点,在没有新的刑事程序启动前,似乎不好认定某人有罪。
五、问题的症结在于原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最初的调查机关,应该从这里查找问题。
四
相比于主管部门的力证程序合理,张金海则对是否干会长显得“无所谓”。
据红星新闻报道,张金海本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对我而言,干不干会长真的没有任何兴趣。我现在就是凭着责任在这干,为着广大律师的利益在这干,可以说,我忍辱负重在这干。组织怎么安排,我就怎么办。这不是我个人的事,不是我想当会长就当,不想当会长就不当。”
现在来看,青岛市律师协会和张金海本人做出了一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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