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09检察网等备注:肖海简历:男,汉族,1972年5月生,湖南省洪江市人,函授专科学历,1987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0月至2010年1月,在部队服役;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任怀化市纪委信访室副处级干部;2010年6月至2017年3月,先后任怀化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处级干部、副主任、主任;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任怀化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2017年8月至案发,任怀化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2020年12月11日接受湖南省怀化市纪委审查调查。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Z52号
被告人肖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2********,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中共党员,怀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区*****中路***号,现住怀化市**区**v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怀化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海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6********,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中共党员,无业,住怀化市**区**东路***号*****栋***室。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经溆浦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1年2月23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业务员,现住怀化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海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怀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肖海军涉嫌受贿罪一案、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溆浦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具有共同的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合并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肖海利用担任怀化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怀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海军、黄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万元,其中肖海伙同肖海军受贿92万元,肖海伙同黄某某受贿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肖海伙同被告人肖海军、黄某某索取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5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县分公司中标新晃县2017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一期工程,与新晃县水利局签订施工合同。2019年10月,新晃县2017年度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进入审计阶段。为了降低审减率并尽快出具审计报告,郭某某请托黄某某,希望通过肖海帮忙指定熟悉的第三方审计公司以控制项目的审减率并尽快出具审计报告。同时郭某某向黄某某许诺事成后给予40万元感谢费。黄某某将该情况向肖海汇报后,肖海表示同意并给相关领导打招呼,再安排黄某某、肖海军负责联系具体事宜。2019年11月份,新晃县审计局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为2017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第三方审计公司,不是郭某某指定熟悉的审计公司。之后,郭某某又承诺,只要将审计报告的审减率控制在5%以内,事后给予80万元的感谢费。2020年1月,新晃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新晃县2017年度脱贫攻坚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最终审计审减率超过6%。2020年1月底,肖海军、黄某某在向肖海汇报后,决定由肖海军、黄某某一起向郭某某索要好处费。因最终审减率未达到郭某某预期,郭某某认为肖海等人没有帮到忙,不愿支付之前承诺的80万元好处费。黄某某、肖海军经多次与郭某某协商,最终于2020年1月22日在新晃县建设银行营业厅内郭某某给肖海军、黄某某送了55万元。黄某某、肖海军收到现金后,告知肖海。经肖海同意,黄某某将郭某某送的 55万元连同自己凑的5万元共计60万元用于支付三人在紫宸公寓的购房款。
二、被告人肖海伙同被告人肖海军索取廖某某、彭某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既遂25万元,未遂5万元)。
2012年10月,廖某某与彭某某合作以湖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公司)名义联合从芷江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芷江县工业园)取得了芷江县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一期工程项目,并成立了江西**公司芷江工业园项目部,廖某甲任项目经理。之后,廖某某、彭某某与芷江县工业园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先后向省委巡视组、市委、市政府信访反映相关情况。怀化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该信访件。2017年5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芷江县工业园与****公司、江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廖某某、彭某某为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得到肖海的关照,通过廖某甲找到肖海军帮忙,并许诺30万元的感谢费。肖海军将该情况向肖海进行了汇报,肖海表示认可。期间,肖海在廖某某、彭某某与芷江县工业园纠纷案中出谋划策,并在廖某某、彭某某获取芷江县委县政府向怀化市纪委汇报的关于****有关情况的报告等材料中提供了帮助。2018年,分别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芷江工业园应支付****公司、江西**公司工程款、土地出让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8000余万元,同时还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在判决的第一笔执行款2000万元到位后,肖海军经肖海同意找到廖某甲,要求兑现承诺。由于彭某某认为肖海没有帮到忙,再加上其公司外面欠账资金紧张,便予以推托。后经过多次协商,廖某甲于2020年1月23日在****酒店地下停车场给肖海军送了25万元,并允诺还有5万元以后再给,肖海军表示同意。肖海军收到25万元后,告知肖海,二人决定各自拿5万元,剩下的15万元交给黄某某用于支付三人在紫宸公寓的购房款。
三、被告人肖海伙同被告人肖海军索取彭某甲、胡某某5万元、杨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20日,靖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彭某甲、胡某某与黎某某房地产开发纠纷一案。2018年9月11日,靖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彭某甲、胡某某应支付黎某某660余万元。彭某甲、胡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了在二审判决中得到关照,彭某甲、胡某某通过肖海军找到肖海帮忙,并许诺事后给买烟酒,肖海表示同意。同时肖海给彭某甲、胡某某推荐了代理律师杨某某。之后,彭某甲、胡某某与杨某某律师谈好代理费为18万元。2019年12月2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胡某某、彭某甲一方向黎某某支付370余万元。肖海暗示肖海军提醒彭某甲、胡某某兑现承诺。肖海军与彭某甲经过几次电话反复沟通,2020年1月22日,胡某某妻子尹美红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肖海军共转账5万元。同时肖海军又联系了杨某某,2020年1月23日,杨某某在怀化市委档案局附近给肖海军送了2万元。收到钱后,肖海军向肖海进行了汇报,后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停车场肖海军、肖海与黄某某三人对5万元进行了分配:肖海2万元、肖海军1.5万元、黄某某1.5万元,余下2万元由黄某某保管用于给其他领导拜年。
四、被告人肖海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共同收受肖某某(邵阳籍)20 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 年12月,肖某某(邵阳籍)借用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为了在该项目中得到关照,同时为了继续承揽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二期涉密工程并在工程中得到关照,肖某某(邵阳籍)找到肖海希望给予支持,肖海表示同意,同时肖海将黄某某介绍给肖某某(邵阳籍)。2020年1月份肖某某(邵阳籍)先后两次在其经营的“小茶别苑”通过黄某某送给肖海10万元,共计20万元。之后,该20万元被肖海军(怀化)用于芷江县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9日,肖某某(邵阳籍)陆续从黄某某处借款20万元。
五、被告人肖海收受楼某某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怀化市****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判决。因担心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上会偏袒本地的大汉公司,楼某某于2020年1月初的一天,到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肖海办公室,请求肖海对该案执行提供关照并给肖海送了10万元。后肖海向该案的承办法官了解执行情况并嘱咐其尽快执行。2020年1月17日,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浙江东阳公司在春节前拿到第一批执行款2000万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肖海在怀化市委迎宾馆参与市纪委监委全体成员会议时被抓获。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肖海军在怀化市鹤城区**东路***号*****栋***室楼下被抓获。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接受怀化市纪委监委办案人员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肖海、肖海军收受郭某某55万元的犯罪事实、其伙同肖海收受肖某某(邵阳籍)20万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略(具体内容请参看原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海军、黄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2万元,其中肖海伙同肖海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2万元,肖海伙同黄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5万元,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构成受贿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肖海受贿122万元,其中索贿9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受贿75万元,其中索贿55万元;被告人肖海军索贿9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海、肖海军索取廖某某、彭某某30万元犯罪 事实中,其中5万元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海、肖海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肖海、肖海军、黄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海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