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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私利诬告陷害法官!判刑八个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某园林绿化公司与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系该案件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9年6月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称,其本人未到庭参加调解,案涉调解笔录、协议书上其签名和公司公章均系法官伪造变造。法官涉嫌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要求对法官立案追责。


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调解笔录、协议书上张某的字迹均系其本人书写,公司印章系张某私刻。张某承认因私利而诬告陷害法官。2021年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重要途径,张某假借“监督”之名行陷害之实,企图使法官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应予严惩。本案中,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依法惩处告“黑状”的行为,坚决扼杀“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的歪风邪气,为被诬告错告法官澄清正名,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使法官切实感受到职业尊严尊荣。


公开澄清正名有利于赢得民心,让社会舆论、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真实情况,消除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误解。同时也有利于对诬告者形成震慑作用。对诬告者来说,轻则举报无效,重则可能因构成诬告陷害罪而依法受到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如此,公开澄清正名还有利于激发法院干部谋事创业的积极性。“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对于想干事的干部来说,最需要的是理解、支持、包容和鼓励。为遭遇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让干部丢掉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不但能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而且能鼓励他们迎难而上,敢于冲锋陷阵,敢于动真碰硬,从而进一步激发干部的干事热情,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营造敢闯敢拼、争相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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