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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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处理结果
王某甲作为执业律师,对法官进行诬告陷害,情节恶劣,应予惩罚。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香洲区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甲罚款5万元,并向其所在地的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王某甲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典型意义
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
本案中,王某甲作为执业律师,在没有任何证据、线索的情况下,多次捏造、虚构事实进行不实举报,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意图使办案法官受到刑事追究,已构成对法官的诽谤和诬陷,不仅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当法官遭受不实举报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为担当者担当,为实干者撑腰,为忠诚履职的法官注入继续干事创业的“强心剂”,不断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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