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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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提交了《关于完善我国司法审判监督规制的提案》。
汤维建在该提案中介绍,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司法审判中的监督渠道数量多,如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媒体监督、诉权监督、陪审监督等。但深入调研即可发现,每一种监督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或弊端。
汤维建提出,要更加充分地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的龙头作用。赋予人大常委会特别裁决权,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在具体个案的监督和被监督方面所产生的争议加以最终裁决。
在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方面,汤维建建议:首先,要考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将原则性的二审终审制改为多元的审级制度,在必要时实行三审终审制。
其次,将垂直性的监督体制改为扁平化的监督体制,取消院庭长的监督特权和个案审批特权,发掘普通法官的监督动能,使每一个法官都处在审判之中,同时又都处在监督之中。
最后,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剥离附着在审判委员会身上的决策权限,保留其监督权限,将审判委员会改为审判监督委员会,取消其对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决策权,使其专注于行使再审案件的监督权;扩大其监督范围,将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审判过程常态化、不间断地纳入其监督视野。同时,将案管中的监督权、审判监督庭中的监督权、纪检监督权等进行适度整合,将其归于审判监督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发挥各自的机能和作用。
汤维建在其提案中还建议,更加充分地发掘陪审监督的潜在功能。他解释,按照人民陪审员目前的管理体制,谁能够充当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能否续任等重要事项,虽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免程序,但人民法院对此拥有很大的话语权,这或会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难以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汤维建认为,应当将选任陪审员的权限从法院剥离出来,由中立的第三方国家公权力主体来加以行使。“相对而言,由人大常委会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选派较为适合。”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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